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向社会公布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自明年11日起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如存在无故欠薪、不依法缴纳社保费、违反休息休假规定等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人社行政部门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向社会公布。

 

  本报讯(刘云飞)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明确,明年11日起,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等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进行社会公布。同时,公布事项中除了公布主要违法事实之外,还要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指名道姓”。

  此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提出,用人单位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但该制度实践中存在标准不够统一、公布不够规范等问题。

  结合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点问题,《办法》明确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须向社会公布,包括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的;不依法参加社保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保费,情节严重的;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对于‘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程度性标准,该《办法》没有作具体细化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和把握。”该负责人介绍,这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均须向社会公布,而非选择性公布,有利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等导致的不敢公布、不愿公布问题。

  《办法》中指出,各级人力社保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布渠道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

  《办法》中强调,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列明包括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以及相关处理情况等。

  《办法》还规定了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进行社会公布的频次,尤其要求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人社部和省级人社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此外,用人单位社会公布情况将作为人社行政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和开展部门联合惩戒的重要内容。《办法》规定,对于此类用人单位,一是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同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据悉,人社行政部门正在逐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共享互认和联合惩戒,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