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数据时代职务犯罪线索的管理和完善
大数据时代职务犯罪线索的数据化,要求检察机关管理职务犯罪线索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本文将对此背景下职务犯罪线索管理的完善进行探讨。
当前,移动互联网、社交媒体、网上购物、电子商务等,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互联网的频繁应用会在网络上留下大量的使用痕迹,这些痕迹便会上传网络成为数据信息,这些海量的信息便构成了大数据。大数据成为普通民众生活中重要的信息来源的同时,也成为职务犯罪线索收集的重要来源。大数据信息对于职务犯罪线索收集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这就要求检察机关重视研究和探索大数据信息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中的运用。
一、大数据与职务犯罪线索之间的关系
职务犯罪线索是指与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事实相关,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可查性,并未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的信息。大数据不仅包括这些与案件本身直接相关信息,还包括来自公权力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基础数据,如审计数据、房产数据等等。大数据与职务犯罪信息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直接对等,但是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所需的线索信息而言,这些来自公权力部门的基础数据经过简单的分析整理便可成为职务犯罪侦查所需的重要线索信息。
二、目前职务犯罪线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职务犯罪线索管理不集中。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主要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和受理举报线索的控告检察部门,这些部门均可以受理职务犯罪线索。多头管理的现实,造成了我国目前职务犯罪线索管理的不集中,线索收集的分散造成线索之间不能有效整合,形成合力。
(二)职务犯罪线索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
目前,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信息的收集主要依靠举报、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的自行发现和有关机关的移送,这些线索大部分都是原始纸质线索,不是经过信息化处理和分析的数据,信息化程度不高。检察机关目前使用的业务统一应用系统,只是对于线索进行简单的登记和分配,缺乏专业系统的分析对比,不能将线索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系统的数据化分析。
(三)缺乏专业的职务犯罪线索管理人才。
职务犯罪线索的管理中,线索管理人才至关重要,线索管理的水平直接决定线索资源利用的效率。一名合格的线索管理人才需要具有法学、经济、财政金融、计算机、侦查学、心理学等各方面的知识储备,同时还应具有开阔的思维和丰富的侦查经验。但是,检察机关目前线索管理人才的现状是缺乏综合性人才。
(四)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制度落后。
目前,我国大部分检察机关对于线索的管理还存留在纸质媒体时代,对于线索的管理登记主要依靠线索管理人员自身的经验,这样的管理与管理人员自身的素质直接相关,而且随着管理人员的更换,会造成线索管理质量的起伏波动,不能为下一步职务犯罪初查提供稳定的、高质量的线索,进而影响职务犯罪侦查效率。
三、职务犯罪线索管理的完善
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目前信息网络化和数据化的趋势。
(一)检察机关要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线索管理机构。
检察机关应设立统一的职务犯罪线索管理中心,以整合现有职务线索管理的资源,由管理中心统一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和管理,实现职务犯罪线索管理的专业化和制度化。
首先,职务犯罪线索管理中心作为统一的线索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工商、税务、房产、广播电视、水务公司、行政审批、社会保障等政府基础数据部门的联系,建立共享平台或者数据获取的快速途径,能够及时的进行查询和调取这些基础数据。其次,线索管理中心还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信息沟通的交流。第三,管理中心还应加强与上级检察机关的信息交流,对上级检察机关的犯罪数据库资源进行共享,以解决职务犯罪线索跨区域、跨管辖范围的问题。
(二)提高职务犯罪线索管理的信息化程度。
大数据背景下,职务犯罪线索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关系线索管理能力的强弱,关系到职务犯罪线索利用的效率,因此必须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的信息化程度。
首先,检察机关要提高犯罪线索收集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必须要加大对于专业设备的投入。其次,检察机关应设专业的网络线索舆情工作人员关注网络举报信息和涉及职务犯罪的言论、影像资料,并将网络舆情信息进行分析、分类,列出紧急程度和办理的等级。第三,积极主动加强与互联网数据平台之间的合作。
(三)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人员的专业化程度。
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更新换代的时间不断缩短,新型专业化分析工具层出不穷,但是职务犯罪线索的收集同样不能忽视线索收集的专业化人才的价值。大数据反腐自然需要广泛运用到各类高科技智能信息技术,但这种技术的使用绝不能被过分夸大,按事先设定程序僵化运作的机器和随机应变的人终究有着本质区别。
首先,应培养线索收集人员具备以数据线索搜集思维为导向的海量信息整合意识和情报甄别判断能力。其次,在对管理中心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之时,对于在传统介质中收集线索、甄别线索的能力应同样给予重视。第三,大数据时代线索管理的专业化程度会越来越高,仅仅通过培训现有工作人员将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四)完善职务犯罪线索收集相关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对于职务犯罪线索收集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只有一些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的管理,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完善相关规定,让职务犯罪线索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首先,对于管理中心线索的收集要限定相应的内容和范围,管理中心收集的线索应与检察机关自侦权的范围一致,应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所规定的检察机关管辖权的规定一致,不能超出管辖权的范围任意的侵害公民的隐私和信息安全。其次,应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划定线索收集人员的权力和责任,做到权责分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以规范相关线索管理员的权力。第三,对于职务线索收集中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通过法律规定予以完善和固定,能够保证检察机关与政府基础信息部门之间信息交流的畅通,不因线索管理人员和相关领导的变动而发生变动,信息的交流能够有效的传承和接续,为职务犯罪线索收集提供有效的数据信息支持。
综上,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能够提高检察机关大数据时代职务犯罪线索收集的能力,适应新时期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有效的打击职务犯罪行为,为维护稳定的经济发展秩序提供保障,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