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执行组合拳”让老赖“无处可逃”
老赖,即失信被执行人的通俗说法,指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令,甚至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如何有效打击老赖始终是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法院在工作中充分利用互联网,运用多种手段,打出“执行组合拳”,维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老赖形成强大威慑。
招数一:
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吴法官,我是孙某,我欠李某的3万元钱我明天就交到法院来,我前天去贷款,银行说我是‘老赖’,没核准我的贷款申请,这……”一天,执行员接到了被执行人孙某的电话,这位始终不见人影的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原来,孙某将李某打伤后,经法院调解给付李某赔偿款共计3万元。判决生效后,孙某拒不履行,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孙某停用原来的手机号、搬离租住房屋、将名下银行存款转移至他人账户中,以为这就能万事大吉。执行员决定将其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天,孙某为买车去办理贷款,被告知因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贷部不核准其贷款申请,于是就有了前文的通话。第二天,孙某将案款3万元一次性交至法院。
法官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在业务审核中通过该名单库查询相关人员信用情况,一旦被发现在库,相关业务立即停止或不予核准。除此之外,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扶持等方面,失信被执行人也会受到限制。
招数二:
限制高消费
魏某怎么也没想到,他在购买返程飞机票时被各机票代理商拒绝,原因只有一个——其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A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原来,企业A被法院判决给付企业B货款3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后,魏某心中却是始终不服,拒绝履行判决,即使在接到执行局要求其企业尽快履行的电话后依然如故。执行员决定对企业A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通过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要求携程网、去哪儿、途牛旅游、艺龙网等互联网公司对企业A及其法定代表人酒店预订、机票和车票购买团等活动进行限制。
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正在外地出差的魏某准备回京,购买机票时遭拒。
法官解读: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私底下却依旧过着“潇洒多金”的生活,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更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不得乘飞机、列车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出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有上述行为。除此之外,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在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购买高额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也将受到诸多限制。
招数三:
网络在线查询、冻结、扣划
因吕某拖欠借款,许某将其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还款30万元。许某到期仍未履行,吕某于当年12月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吕某在某银行账户内有存款3万元,即采取了在线冻结措施并立即向吕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吕某见到执行员后,感叹自己虽然想到法院会找他,却是“万万没想到”法院的速度会这么快。原来,在线冻结吕某的账户后,两日后他人将27万元打入吕某账户,此时已收到传票的吕某心存侥幸,赶紧想转移这笔钱,未曾想到账户早已被冻结,只能自认“倒霉”。之后,执行员又通过在线扣划将案款转入法院账户并发给当事人,顺利执结此案。
法官解读:
执行员的传统工作方法是通过向银行送达查询存款函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种工作方法非常辛苦、耗时,且容易“贻误战机”,遇到外地执行的,更容易“扑空”。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可以说是执行手段的“大革命”,大大提高了执行效率,现在执行员不出办公室,就能随时掌握被执行人在部分银行的财产信息并可采取相应措施。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在2015年12月底前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银监会之间的专线完成本单位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络对接工作,这意味着2016年2月底后,法院可对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银行的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通过网络方式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执行效率进一步得以提升。
招数四:
严打拒执,追究刑责
2009年2月,王某委托李某办理其名下一套房产的房屋买卖及产权转移手续。同年5月,李某将该套房屋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收取购房款70万元,但始终未交付于王某。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1月,法院判令李某返还王某购房款7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向李某发出履行通知,并通过多种方式要求其来法院谈话,李某均未前往。2012年3月,李某在接到法院谈话通知的当天,将其个人银行账户中70多万元存款提现,并以个人名义购买豪华进口轿车一辆,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后法院将李某提取存款购置豪华汽车、逃避执行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公安局对李某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其家属的配合下将70万元执行款全部履行到位。2015年3月,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其拘役六个月。
法官解读:
一些老赖错误的以为,民事执行案件不能将其如何,至多司法拘留15天之后就没事了。实际上,这是一种非常“天真”的想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完善惩戒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的重要决定后,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加重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罚力度,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拒执罪“情节严重”情形的具体表现。通俗地讲,拒绝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对于被执行人来说是“错了又错”,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付出的代价不可谓不大。
(作者为北京密云区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