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社部:七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向社会公布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9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是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措施。《办法》强调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这七类违法行为包括: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的四项具体内容,即: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以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同时,也明确不得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信息。
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在逐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共享互认和联合惩戒,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