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约定“户口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法官:“职场菜鸟”提防就业陷阱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通讯员曾巧艺) 金秋9月,正值“职场菜鸟”入职之际,近年来因高校扩招导致就业的人员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日前,北京一中院召开“涉初入职人员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暨入职建议”新闻通报会,通过梳理近三年的劳动争议案件纠纷审理情况,以典型案例的形式解析劳动法律法规,帮助各位初入职人员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北京一中院民六庭庭长赵悦介绍,该院近三年年均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200余件,其中劳动者一方年龄在18-28周岁的案件始终保持在20%左右。在分析已有案例的基础上,该院认为,新入职人员劳动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初入职人员受教育程度较高,就业渠道、形式多样化;二是初入职人员职业流动性大、地域跨度广;三是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也是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面对以上的问题,北京一中院选择了就业协议书劳动争议、进京落户劳动争议、培训违约金劳动争议以及试用期劳动争议等四类八起典型案例,并提示广大初入职人员应树立合同意识,正确认识就业协议书的性质。如大学生接到用人单位的签约通知后应尽可能多地了解就业的法规和政策,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以诚实慎重的态度签订就业协议。
其次职场新人在签约时应树立诚信意识,谨慎签约、积极履约;另外职场新人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警惕试用期陷阱。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要混淆实习期、试用期、见习期等概念。劳动合同中既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初入职人员应了解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如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能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中也不能只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期限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基础,试用期工资有最低标准,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
而作为用人单位,则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依法约定服务期违约金并合法、合理利用试用期制度挑选人才。
一中院的法官特别提到,近年来北京地区出现了一些有关户口问题的劳动争议纠纷。一部分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与劳动者就解决落户后未履行完毕服务期约定违约金;也有一部分用人单位承诺劳动者可以解决落户问题,但签约后却未能依约为劳动者办理落户手续。通报会上法官提示大家:一方面,目前用人单位关于户口违约金的约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一方面,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约定解决户口问题,初入职人员可以合同目的未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