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舜:家庭教育立法任重道远

    家庭教育立法必须立足于整体教育观,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

 

  

    家庭教育立法,无疑十分重要,但是进程缓慢。对此,民主与法制社独家专访了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李明舜。

家庭教育领域问题多

  记者:目前,家庭教育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李明舜:目前家庭教育领域存在着以下各类问题:家庭教育领域存在着不全面、不均衡的问题;政府更多关注未成年人是否有学上的问题,而重视家庭教育不够,家庭教育尚未争得应有地位,缺乏从国家战略认识家庭教育;社会关注的更多是青少年未成年人的教育,而对其他家庭成员的家庭教育关注不够,忽视了家长的自身成长,家庭教育被窄化;家庭教育还没有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缺乏有机结合,同时存在家庭教育学校化或变为学校教育的附庸,现在的家庭教育主要是为学校服务的,监督完成学校的任务;现代的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不够;主管机构不明确、人员专业性不足、市场缺乏准入机制等问题。

  同时,家庭教育服务领域也是乱象丛生,只有游击队没有正规军;家庭教育理念落后,缺乏教育的大视野,方向上出现了偏差,育才教育替代了育人教育,过分注重书本、技能教育,过早把竞争引入了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家庭教育更多集中在智力投入,而关注教育未成年人学会生活,学会做人不够;居家处事的作用没被重视;对孩子存在过度保护过度溺爱,过度的关注保护演化成为管制。社区在支持家庭教育方面的作用发挥不够,家庭教育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  

  另外,家庭教育书本化现象需要克服;家庭教育缺乏法治教育的内容,忽视了法治意识的培养;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碎片化;家庭教育责任的出让问题,很多父母把自己教育子女的责任交给老师,交给他人。

  记者:您如何看待目前家庭教育立法的现状?

  李明舜:目前我国已经有了部分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对家庭教育做了相关的规定,这主要表现在教育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中。其中教育法明确:“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反家庭暴力法则要求:“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此外,国家政策对家庭教育也有一些规定,如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也有所提及。

  总体说,这些法律存在主体性法律缺失,有关家庭教育的制度缺乏顶层设计和总体安排;同时,有关家庭教育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很多家庭教育问题缺乏制度规范,很多家庭教育行为缺乏制度保障。

立法的重点与难点

  记者:在家庭教育立法上,我们的立法理念是什么?

  李明舜:家庭教育立法应坚持以下几个基本理念:第一是整体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之间相互联系,教育起始于家庭,学校教育是主体,社会教育是终身教育,任何一个人成长不是借单一的某一个方面的教育,而是相互合作相互促进。因此,家庭教育立法必须立足于整体教育观,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打破“家庭”“学校”“社会”教育三分的概念,实现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三位一体的整体教育格局。

  第二是共同责任。由于全体社会成员无一例外地都是家庭教育的主体和对象,受益者亦为全体社会成员,因而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要搞好家庭教育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强化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共同责任。

  第三是政府主导。家庭是私领域,但教育是公领域。家庭教育法在本质上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因而,家庭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要建立政府教育部门主管、民间组织和社教机构广泛参与,学校、家庭、社区相互配合的组织管理运作体系。

  第四是体现儿童优先原则。我们在实施家庭教育时必须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有关家庭教育的立法也必须全面贯彻儿童优先的理念。

  记者:家庭教育立法重点在哪里?

  李明舜:要明确家庭教育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明确家庭教育的主管部门、机构及职责,建立家庭教育工作体制和管理机制;规范家庭教育的内容和范围(我国台湾地区将家庭教育定义为“具有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之各种教育活动”);要明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责任等。

  记者:立法的难点在哪里?

  李明舜:家庭教育立法面临的难点在于:一是家庭教育的主管部门,家庭教育涉及学校、家庭和社会,主管部门的确定极其重要但十分困难,因为按照目前的职责分工很难统筹协调。二是家庭教育活动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立法干预需要掌握适度问题。三是家庭教育指导机制、家庭教育服务机制、家庭教育特别促进措施等工作机制的建立。

  目前我国家庭教育实践中存在主管机构不明确、人员专业性不足、市场缺乏准入机制等问题,一直以来,由于缺乏刚性法律规范所以瓶颈难破。不少地区家庭教育工作对于谁牵头、谁主抓一直争论不休,各自职责也不明晰。

家庭教育要落实主体责任

  记者:我们关注到,家长的责任主体被强调,那么如何真正让家长的主体责任得以落实?

  李明舜:家庭既是实施家庭教育的场所,也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

  由于家庭教育中身教重于言传,父母就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即使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双方也应当继续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一方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联、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映、投诉、求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前款所列情形,或者未成年子女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有损自己身心健康的,可以向相关单位和组织反映。如果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

  记者:家庭教育实施监管主体应当是国家的哪些部门?这些部门之间是如何分工的?

  李明舜:家庭教育立法涉及的相关主体责任主要有:一、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建立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三、教育部门是家庭教育的主管部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同时,财政部门负责家庭教育涉及政府财政投入,民政部门应进行家庭教育宣传指导,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孤儿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指导。而对于妇联组织,现在家庭教育的牵头单位,立法中需要给予准确定位。

  记者:目前家庭教育的立法进程如何?

  李明舜:据我所知是有人大代表建议,目前尚未列入立法规划,家庭教育立法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