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里约奥运会与法律“相撞”
■说法
在巴西里约奥运会赛场上,也发生了多起不愉快的事件,其中引发国人关注并激烈讨论的有“霍顿公然语言攻击孙杨”、拳击选手吕斌“被裁判偷走梦想”等事件。对此,业内专家和律师阐述了他们的观点。
侮辱人或触犯法律
8月6日,澳大利亚选手霍顿在男子400米自由泳预赛后接受澳媒采访时称,孙杨在训练中向他问好,但霍顿选择忽视,理由是他不想和“用药的骗子”打交道。
而北京时间8月9日上午进行的奥运会男子200米自由泳决赛中,孙杨以1分44秒65的成绩获得冠军!孙杨用自己的实力,反衬出了霍顿的出言不逊。
对此,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何启霞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我国公民的名誉权已经明确受到法律保护。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霍顿的言论是否侵害了孙杨的名誉权?霍顿当时对孙杨的评价是这样说的(网友翻译):“然后我忽视了他。因为我一方面没有时间了,另一方面也不想去尊重一个嗑药的骗子。他不太高兴,于是他继续溅起水花想引起我的注意。我忍住不理,只是继续做我自己的事情。”本来我们善意的以为霍顿的此番言论并不是有心为之。而后续的采访霍顿则称“孙杨就是一名兴奋剂选手”。由此可以看出,霍顿从始至终都知道自己在表达什么。
何启霞认为,霍顿的言论事实上是存在侮辱的情形的,那么霍顿是否属于对孙杨的诽谤?霍顿对孙杨的此番评价则是基于孙杨2014年因尿检结果不合格被停赛三个月的事件,后经证实是由于孙杨为了治疗而误食含有禁药成分的药物所致。而此次奥运比赛中,孙杨并未被检测出服用兴奋剂。是否服用兴奋剂需要由专业机构检测进行认定。霍顿的说法是完全没有根据的。这事实上也构成了对孙杨的诽谤。而霍顿方面坚持认为自己的说法没有错。拒绝给孙杨进行道歉。这些事实都证明了霍顿存在主观故意,是有目的地对孙杨进行否定性评价、名誉上的侵害。虽然有人说这是比赛的战略战术,但他的言辞已经超出了一般的否定性评论,而是对孙杨名誉的一种明显侵害。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菅秀伟表示,从主体上来看,不管按照我国的法律还是澳大利亚的法律,霍顿都在成年人行列,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客体上来看,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孙杨作为一名中国人享有名誉权。
菅秀伟律师认为,霍顿的言辞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构成了对孙杨的侮辱,是否构成我国刑法246条规定的侮辱罪,还有待进一步的论证和事态发展的情况来具体分析。
面对不公,可向国际奥委会提出申诉
另外,律师指出,面对赛场上的不公现象,或者有争议的判罚事件,可以向国际奥委会提出申诉。
奥运会申诉制度是在对比赛判罚结果定性后进行维权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唯一有效的途径,是对运动员权利的维护和救济;伦敦奥运会上日本、德国100% 的申诉成功率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申诉制度强大的效用性,维护了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奥林匹克宪章》作为国际奥委会为奥林匹克运动发展制定的总章程,也是关于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法律文件。《奥林匹克宪章》为奥运会申诉制度奠定了宏观的指导,《宪章》第59条规定,CAS对“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时发生的或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任何争议”拥有排他性的管辖权;第74条则对包括申诉、仲裁在内的奥运选手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作为最高规格的奥运会法律文件为奥运会申诉制度奠定了宏观性法理依据。
《奥运会仲裁规则》也明确规定了奥运会赛事申诉和仲裁的程序,按照规章规定,申诉程序为:奥运选手提出申诉申请——各个奥运项目组建仲裁庭的组建——发出庭审通知——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取证——确认争议事实的全部权力——适用的法律依据。
以种族、宗教、政治、性别或其他理由对某个国家或者个人的歧视都与奥林匹克运动成员的身份不相容。(本文根据央视、新浪网内容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