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夕阳红”有了“老来伴” 是“结婚彩礼”还是“保姆工资”?

  两名老人同居生活两年,男方“一厢情愿”想结婚,女方却不同意,两人最后分开。之后,男方到法院起诉,表示自己曾为女方缴纳社保10万余元当“彩礼”,如今分手,女方应当退回。近日,福建厦门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男方李某为女方陈某出资缴交社保不应认定为“彩礼”,但是基于合同关系,陈某应退回部分钱款。

  李某已届80高龄,多年前丧偶。考虑自身年事已高,他有了另寻配偶的愿望。在好友介绍下,他结识了同样丧偶的陈某。经过简单会面后,李某和陈某互相都比较满意,便在外租房同居,由陈某照顾李某的生活起居。在同居期间,李某为陈某缴交社保10万余元以及3000元人身保险费。但是同居两年多后,李某却和陈某分手。之后李某到法院起诉,自己为陈某缴交社保是“彩礼”,如今结婚不成,陈某理应退还。

  李某起诉称,在第一次见面时,自己就表达了要结婚的意思,当时陈某也点头答应,并说年龄不是问题,性格也合得来。陈某提出,要结婚可以,不过李某要帮忙缴交社保,保证她可以申请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之后李某如约为陈某缴交10万余元的社保费。但是在陈某办理退休后1年,并没有与之结婚的意愿,“早出晚归,不愿和他一起出游,甚至连他生病了也不关心”。李某当庭指责陈某“退休了,达到目的,就想分手”,并找各种理由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李某认为,自己为陈某垫付的社保10万余元,是基于结婚目的而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如今结婚不成,陈某理应退还。

  陈某则答辩称,一开始自己就没有结婚的意愿,仅是李某“一厢情愿”的想法。她表示,当初经人介绍是担任保姆,为李某照顾晚年生活。而恰好自己单身,又有担任保姆的经验,可以胜任此工作,因此便主动应承。在同居期间,自己也一直尽心尽力,主动照料李某一日三餐。后因租赁的房子到期不再续租,且双方原来房子都在装修,两人各自跟子女居住,不再共同生活。李某为自己缴交社保,完全是出于感谢自己细心照料而实施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李某、陈某二人自2012年年底便共同居住,起先居住于李某家中,后两人共同租房居住。在居住期间,李某为陈某缴交社保105578万元及补交人身保险费3000元,后陈某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两年后,因为双方共同租住的房屋业主不再续租,李某随其儿女共同生活,陈某也返回自己家中居住,双方不再共同生活,但期间双方仍有往来。

  法院审理认为,婚约是一种契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基于婚约双方的合意而成立。而彩礼则是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虽然李某多次声称基于结婚目的而与陈某同居,但是陈某并未认可。且两人相识多年,期间亦已共同生活过,双方却没有针对结婚等事项进行进一步的意思表示,也未积极予以协商办理,因此,结合证据以及双方庭审陈述,探究李某和陈某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所谓“结婚”是由陈某照顾自己生活起居,而陈某的诉求则是让李某帮助其缴交社保,因此双方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认为,李某、陈某共同生活两年多,后双方发生争议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陈某已实际部分履行了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但因目前双方已不再继续共同生活,故合同已中止履行,陈某应当酌情返还李某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过法院判决,李某关于“结婚彩礼”的说法,法院不予采纳,但是陈某需酌情返还李某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计3万余元。

法官说法:

基于婚姻目的的“彩礼”还是基于合同关系的给付该如何认定?

  本案的讼争要点是如何认定李某为陈某缴交的10余万社保费,李某主张是“基于结婚目的的‘彩礼’”,而陈某则认为不属于“彩礼”,而是自身照顾李某的劳动报酬。法官认为,无论“彩礼”还是“给付”都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意,也是契约。从某种程度上,严格来说彩礼也是一种合同项下的给付。

  彩礼是在中国传统社会语境下的为了缔结婚姻而由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具有非常明显的目的性、单向性,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出于对民俗、传统之尊重,同时又平衡各方利益以保公正,现行法律对“彩礼”有所规定,并主要围绕着“彩礼之返还”。20044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已经给付的彩礼,是以“不返还”为大原则,只有在严格符合前述三种情况的前提下,才有返还的可能。

  而合同更多的是讲求公平性、双务性。相对而言,“违约”或者“返还”并不会受到太多限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即可主张返还或赔偿。回到本案中,究竟是彩礼还是合同,归根结底是双方究竟有无缔结婚姻的合意,是李某的一厢情愿?还是陈某的推卸抵赖?

  法官认为,可以通过两点进行判定:首先,李某帮忙陈某缴交费用,其形式就与通常的“彩礼”不一样,彩礼在民俗中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且通常取整数,该金额应当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确定的;其次,李某、陈某共同居住两年多,有足够的时间与机会进行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形成正式的夫妻关系,这亦与通常的给付彩礼后会立即举办婚礼或登记结婚不一样。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只能依据法律规定,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认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