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民意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稿对消费者退货、个人信息安全等事项作出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于8月5日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可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有关栏目或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5日。
增强可操作性
《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八章,总计七十条,包括总则、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特别规定、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消费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条例》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对当前《消法》规定不够具体的行业、执法主体不明确的领域,以及消费领域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尽可能抓住主要矛盾,厘清部门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条例》征求意见稿从几个层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各级政府对部门消费维权工作的领导、协调等职责规定,二是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的规定,三是政府对基层消费维权网络等社会共治平台的建设职责的规定。
《条例》征求意见稿作为《消法》配套的行政法规,未采用与《消法》完全“一一对应”的框架结构,而是以《消法》为依据,并与《消法》规制角度适当错开,旨在起到相互补充的作用,有利于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多个亮点保护消费者
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的亮点之一是支持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此次公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除依照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但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有瑕疵的商品等三类商品,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但未经消费者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的有效期限自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计算。而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商品或者服务更换义务后,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的有效期限自商品或者服务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消费者退货时,商家一般都会要求商品完好,对此,《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此外,个人信息安全是很多消费者担忧的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正当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与经营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消费者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针对预付卡领域商家关门跑路等乱象,《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服务场所迁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协议。经营者应当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办理预付款业务时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计算方式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涉及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取得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遵守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还对金融、快递、物业、生活美容、培训等服务领域进行了特别规定,并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
直面争议问题
总体上说,《条例》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公益诉讼为消费者“撑腰”;网购平台承担责任;加大消费欺诈赔偿;索要发票必须提供;缺陷产品须主动召回;违法违规将进“黑名单”;商家不得强制交易等等,这些亮点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让消费者购物更舒心了。
对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受保护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现实中引发争议最多的是无约定且未保价快递的赔偿问题,不少快递公司往往只按快递费的三倍赔偿,令消费者不满。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快递丢失等情况的三类赔偿责任,提出“对于无约定且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前不久,宜家拒绝召回“夺命柜”引发热议。此次《条例》征求意见稿专门对商品“缺陷”进行了定义,“缺陷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同时对拒不依法处理缺陷商品的,重申和强调了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