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会举办“以案释法”主题沙龙
本报讯(赣研) 近日,由江西省南昌市公证处、南昌仲裁委员会、江西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以案释法”主题沙龙在南昌洪城公证处会议室举办。
为适应借贷实践发展需要,掌握司法实务最新动态,落实国家推进建立“以案释法”制度的精神,本次沙龙活动的主题是“民间借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沙龙吸引了来自仲裁委、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公证处、律所及金融界等众多专业人士参加。
本次活动由南昌仲裁委员会建筑业仲裁中心常务副主任王隆彬主持。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院长,省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梁成意,南昌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徐梅峰,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主任黄勇,南昌市司法局普法处副处长肖宁盛,北京市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国顺,江西华章汉辰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杨小忠,江西文澜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宏伟担任沙龙点评嘉宾。
活动中,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子薇、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公证员王薇、洪平权分别以“认定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问题”“建设工程领域借贷纠纷责任认定问题”和“借贷合同中‘名实不符’问题的处理”为题分享了案例,点评嘉宾进行了精彩点评。参会人员踊跃发言,就各自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和疑惑与点评嘉宾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热烈探讨。
本次活动还特别邀请了南昌市司法局普法宣传处肖宁盛介绍普法工作相关经验。肖宁盛建议广大法律工作者积极向普法宣传处提供优秀案例,热心公益事业,服务广大社区居民。
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子薇在案件分享环节提出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基础证据问题。她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关键在于能否查明当事人主观上存在借贷合意及借款实际发生交付的事实。
基于此,黄子薇归纳出了借贷证据类型不同组合的效力层次:有借款协议和转款凭证的,借贷关系基本无争议;仅有借款协议的,则要看出借人能否说明交付时间,借款用途、资金来源等交付细节,并且要综合考虑当地的交易习惯等实际情况来综合认定;只有汇款或收条凭证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发生了转账事实,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通常情况下不能认定借贷关系存在。
江西文澜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宏伟分享了自己的办案心得。他认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借贷关系存在必须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作支撑,面对借贷事实复杂、来往款项不易核实、借贷金额结算不清的案件,债务人逾期未予还款时,当事人可以采取另行达成“还款计划”方式,还款计划的性质是对先前的借贷事实进行的再次确认,计划中应载明截止时间、金额、利息计算等条款,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法院对此一般会予以认可。
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洪平权以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审判的一则案例引出以商品房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洪平权说,这种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现象目前在实践上比较普遍,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也通过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予以明确,事实上成立“非典型担保”,基础法律关系仍界定为借贷合同性质。该案例有以下问题需要厘清:第一,民间借贷名实不符在司法实践上如何进行识别?第二,以买卖合同债权关系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是否触犯物权法禁止流押的规定?第三,非典型担保的效力如何界定?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鞠晓钟认为,针对这类担保问题还是应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研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来综合掌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