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等12部门出台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意见

  本报讯(记者汤瑜) 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公安部等12个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91日起,20类事项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其中包括派出所将不再开具户口迁移情况等证明,而居民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证明将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具。

  《意见》规定,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2.公民曾用名;3.公民性别;4.公民身份号码(15位升18位证明)5.公民民族成分;6.公民出生日期;7.公民出生地;8.公民籍贯;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也不再出具证明:1.户口迁移情况;2.住址变动情况;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4.注销户口情况;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意见》同时还规定,对于需要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6类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提供必要协助。

  对于公民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应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对此,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项改革对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这些措施首先明确法定身份证件的证明作用。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完全证明的9类事项(如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以及居民户口簿能够有限证明的5类事项(如户口迁移、住址变动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不得要求群众开具证明;其次明确主管部门的核查责任。对于需要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异地居住、正常死亡等6类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分别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等作为凭证,证书缺失时由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或者由当事人依法办理公证,公安部门提供必要协助。

  另外,措施明确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对现实生活中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的9类主要情形,如群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因无法出示居民身份证需要开具临时身份证明,被拐儿童办理相关事务时需要开具身份证明,公民在办理出国(境)事务时外方或者港澳台地区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意见》作了明确和规范。

  该负责人还指出,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对要求开具证明的事项进行彻底清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并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当。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反馈等机制,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凡是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