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纠纷频高发 媒体自律需加强

北京市三中院召开“新媒体环境下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通讯员刘晓蕾) 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媒体环境下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针对该院成立以来审理的新媒体环境下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了通报。

  据北京市三中院民一庭庭长亓培冰介绍,20138月至20166月,北京市三中院共审结名誉权纠纷案件116件,全部为二审案件。其中,二审维持原审判决案件74件,维持率63.79%,改判案件4件,改判率3.45%,调解、撤诉案件38件,调撤率32.76%。从案件总体情况来看,主张名誉受损者的胜诉率为68.1.%

  由于“自媒体”“新媒体”传播方式,让每个人都可以对身边事件进行报道、分析、推测或评价,新媒体环境下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增长迅速。

  该院调研发现,新媒体环境下名誉权纠纷案件呈现涉及网络传播方式案件比例较高特点。“互联网+”时代,UGC(用户原创内容)已经成为广大民众普遍的表达途径,企业网站、个人博客、网上论坛以及BBS等新媒体方式传播的涉嫌侮辱、诽谤的信息内容占据了名誉权纠纷的主要诉因。该院审理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中,通过网络侵害名誉权案件70件,约占案件总量的60.34%,其中侵权行为多通过门户网站、企业官方网站、公司官方网站和微博等渠道进行传播。

  其次具有利用网络侵害名誉权案件呈现主体隐蔽性、传播范围广、损害后果不易确定性等特点。网页、论坛、网吧、博客、微博、微信、搜索引擎等都可能成为网络侵权工具,而不断更新的互联网技术与相对滞后的法律规定更加大了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

  再次是涉及传统媒体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社会关注度高、裁判难度大。由于传统媒体名誉权纠纷因经常涉及公众人物与社会热点话题,容易引发社会关注。此类案件处理结果关系到媒体舆论监督界限与公众知情权范围,案件的正确处理对于规范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行为、平衡舆论监督与名誉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如在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新京报、南方周末报社系列名誉权纠纷案件被作为典型案例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另外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责任案件裁判标准有待统一。虽然现行法律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主要规则进行了规定,但实践中,在被侵权人未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是否应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信息存在;网络服务者对明显具有侵权内容的信息是否应主动删除;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多长时间采取必要措施可认定为及时,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披露侵权人信息的程序等问题仍是案件审理的难点问题。相关问题涉及互联网公司法律责任与技术发展之间的平衡,需理论界和实务中进一步总结、研究相关裁判经验和法律规则。

  通报会上,三中院从上述案件特点入手分析,结合相关典型案例,说明了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的司法考量,并针对新闻媒体、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媒体使用者、公众人物等不同群体给出了相应的法律建议和风险提示。

  亓培冰告诉记者,新闻媒体应恪守职业规范,完善信息采集制度,积极承担诉讼举证责任;新闻报道应力求措辞适当,避免夸大性的描述并建立健全失实新闻报道的澄清机制;自媒体使用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网络自律,避免侵害他人名誉权;公众人物和拥有一定知名度的微博用户应规范网络用语,做网络语言文明的表率;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网络空间言论规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