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企高管贪污案记录

跨越铁路司改关键节点

  侯昉贪污、职务侵占案,因跨越铁路司法改革的数个关键节点,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史上留下了独特的印记。

  

  侯昉,原系南京铁路分局下属企业负责人,正科级干部。3年前,其因涉嫌贪污,被纪委查处。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职务犯罪案,实难纳入新闻媒体的关注视野。但记者翻阅该案卷宗,却发现该案的司法进程,与近年来中国铁路司法改革的每次变动息息相关。

  恰恰是这种时间上的巧合,让这起普通刑事案件充满故事性。侯昉案在如火如荼的司法体制改革历史进程中,也留下了自己独特的印记。

新背景:铁路司法王国将终结

  201310月,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对胡昉立案侦查。彼时,中国铁路法院、检察院机构改革已进入“深水区”。

  据新华社201210月的报道,全国铁路运输法院全部完成签署移交地方管理的协议,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8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与铁路企业正式分离,在人财物上与铁路部门脱钩。而全国铁路检察机构也全部移交地方管理。

  当时有评论认为,这意味着存在数十年、封闭独立的铁路司法王国将终结。

  侯昉案便在这样的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开庭审理。

  2014226日,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侯昉犯贪污罪,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称,2000年下半年,侯昉在担任原南京铁路分局自备货车运输贸易总公司总经理及该公司参股的南京铁大运输物资有限公司、南京铁路分局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铁路分局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下接受原南京市江浦县石桥乡政府以奖励纳税为名义,用人民币81余万元购买的房产,并于2005年过户到自己名下。

  据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了解,1997年至2000年期间,侯昉负责的3家企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给石桥乡增加了1700余万元的税收。根据石桥乡政府当时的奖励政策,政府在全额返还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基础上,决定按纳税额的5%奖励企业负责人。

  200012月,石桥乡政府经集体研究,按照奖励文件的规定,兑现奖励,由石桥乡财政出资81余万元在南京购置一套住房,奖励给侯昉个人。

  据侯昉的妻子胡晓伟回忆,侯昉接受奖励后,江浦县纪委曾对此项奖励进行过调查。“当时的结果是,房子符合政策,没有问题。这样,侯昉才于2005年办理了过户手续。”她说。

  法院先后3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其辩护人提出“房子是政府奖励给侯昉个人,不能认定为贪污”的意见,未得到法院采纳。

  此外,检察机关还认为,侯昉先后多次将其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出境旅游费,以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公司管理费用的名义在公司报销,非法侵吞公司财物6.8万余元。

  2014822日,一审法院判定侯昉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成立,执行有期徒刑9年。

  侯昉不服,遂向上级管辖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出上诉。

新模式:三家法院合署办公

  就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该案二审后不久,中国司法改革也迎来了一个历史性时刻。

  201412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揭牌,标志着我国首家专门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的人民法院正式成立。

  上海市三中院依托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设立,同时组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市三中院合署办公,实行“三块牌子一个机构”。

  吴偕林担任了上海市三中院首任院长,他原任上海市高院副院长,现任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被评价为“实务界专家型法官的代表人物”。

  吴偕林当时表示,这种合署办公的模式,“很特别,是上海将中央有关改革的总体精神与上海司法实际紧密结合而作出的部署”。

  合署办公的特殊性在侯昉案中清晰体现。

  该案依然由上海铁路运输中院派员组成合议庭,判决书署铁路法院抬头,签铁路法院印章。

  2015610日,该案二审判决:胡昉贪污、职务侵占罪名依然成立,但刑期减为6年。

  二审法院认为,侯昉之所以能获此奖励,是由于其所在的国有企业在当地纳税,“侯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因其公职行为而获得奖励后,应当依照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相关规定予以上交,其不予上交而予私下侵吞的,依法应以贪污罪论处。”

  其辩护律师则提出,二审判决忽略了当时的历史条件,“本案发生在2000年,当时政府为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普遍采取重奖纳税大户的企业负责人的激励机制。侯昉按照政策得到当地政府的奖励,在当时显然是合法的。”

  据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了解,2001年时中纪委曾颁发文件,明确“县处级以上党政干部不适用地方政府物质奖励政策,已取得的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胡晓伟称,其咨询过纪委相关负责人,“此种情形,一般退回奖励即可”。

  对此,一位不愿具名的高级法官也表示,该案处理有待商榷,“可以由行政手段解决而适用了刑事。”

新举措:庭前庭后案件释明

  20157月,侯昉向上海市三中院提起了申诉,并申请“案件释明”。

  当时,上海市三中院以其“庭前释明和庭后释明”的举措,得到主流媒体大量关注。

  据介绍,上海三中院对一些不了解诉讼程序、对案件审理不理解的行政相对人,主动在立案阶段进行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释明,以指导诉讼,平衡行政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宣判以后,法官还会以通俗、平和的语言,深入浅出地详细阐述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裁判理由。

  时任院长的吴偕林称,此举“有助于及时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从而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据上海市三中院的公开数据显示,推出此举后,2015年上海三中院案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7.56%,二审后服判息诉率为100%,生效案件改判发回数、二审瑕疵改判发回率、裁定再审率均为零。

  2015128日下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监庭的法官唐毅就此案对侯昉的家属进行了释明。

  据胡晓伟回忆,唐毅解释称,二审判决无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他认为不需要启动再审程序,并劝家属尽快撤诉,没有必要再坚持申诉。

  但侯昉没有因为“案件释明”撤回申诉。

  201623日,他的申诉被上海铁路运输中院驳回。214日,上海铁路运输中院将《驳回申诉通知书》送达侯昉。随后,其委托律师向上海市高院继续申诉。目前,上海市高院尚未对此案作出最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