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阳涛:低调勤奋 潜心刑法研究半世纪
“学习法律的人不能去玩弄法律。执行法律的人不能去践踏法律。像我们这些人都不崇尚法律、不维护法律的话,那么法就不法了。”
“你是我带的最后一个学生。我们奋斗一辈子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学习法律的人不能去玩弄法律。执行法律的人不能去践踏法律。像我们这些人都不崇尚法律、不维护法律的话,那么法就不法了。”
这是全国人大代表、知名律师秦希燕早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毕业的时候,导师欧阳涛老先生握着他的手讲的一番话。
欧阳涛老先生是我国著名刑法学家、新中国刑法学事业的奠基人之一。在新中国刑法学界,素有“北高南马中欧阳”的说法,他们分别指的是高铭暄、马克昌以及欧阳涛三位德高望重的学者,在我国刑法学事业的研究和实践过程中,他们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马克昌老先生已于2011年逝世。2016年2月11日,92岁的欧阳涛老先生也平静地走完了自己的一生。
“刻苦学习,认真钻研,联系实际,为国为民”是欧阳涛老先生的座右铭,他也用低调的一生诠释了这16个字。
“老先生的丧事简单庄重,遵照家属意愿,没有打扰大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研究员刘仁文教授介绍。
“欧阳涛教授是我多年的老朋友,在他健康时的那些年,我们常在一起开会和切磋问题,他为人忠厚,勤于思考,笔耕不辍,为我所敬重。”今年88岁的著名刑法学泰斗高铭暄表达了对欧阳涛老先生的怀念。
从战乱中走来
欧阳涛成长于一个战火纷乱的年代。
1924年,欧阳涛在湖南省隆回县的一个普通农民家庭出生。因家境贫寒,欧阳涛上小学时就开始半工半读,上中学时又因父亲去世而被迫辍学。
1946年,22岁的欧阳涛,由于一心向学,用自己打工凑齐的学费恢复了学业,并于同年考入湖南省安江高级农业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的1949年7月,作为一名进步青年,欧阳涛加入了“新民主主义建设协会”,还倡导成立了“群声学术研究社”,同时开始接触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并以壁报等形式在隆回老家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
不久,受新民主主义建设协会委派,他返回湖南省安江高级农业学校宣传革命思想。当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7军挺进湘西剿匪时,欧阳涛团结带领24名同学集体参军入伍。他被派往第140师第420团宣传队工作,期间还加入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
剿匪胜利后的1951年,欧阳涛又被派往朝鲜战场,在抗美援朝战争中荣立两个三等功,并光荣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1952年秋,欧阳涛奉调回国,不久就被选派到清华大学补习数理化课程。
1953年欧阳涛被推荐到北京政法学院(今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法律,1955年又考上该校研究生,师从前苏联刑法专家楚贡诺夫副博士。
1957年研究生毕业后,欧阳涛被分配到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法学研究所刑法组(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工作。从此,开始他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学术生涯。
特殊年代对法治的坚持
被分配到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后,自1958年起,欧阳涛即参与编著了《宪法基本知识讲话》等书籍,还参与撰写了《辞海》的相关条目。
1962年5月,欧阳涛又被吸收参加新中国刑法典的起草工作,从当时的第22稿一直修改到第33稿。但“文革”的到来斩断了这一法治进程。
当时中国正进入十年的“文革”动乱,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立法层面几近停滞,执法、守法层面更是支离破碎,法治秩序和法学教育全面崩溃。
虽然形势不容乐观,但是法学所全所同仁从学界前辈到年轻学者,却都没有丝毫松懈,在艰苦的环境下,大家依然积极围绕国家大局开展法学研究。但法学所撰写的法学研究著作,大多数作品未能出版,就连中宣部文科教材编辑办公室看中并按他们指示修改好的《法学基础》也依然不能付印。
欧阳涛参与起草的中国刑法典草案,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和毛泽东主席审阅,曾一度准备实施,但随着公检法一并被“砸烂”,草案也不了了之。
但是,欧阳涛他们并不灰心,而是将打印出来的书稿作为珍贵的学术材料收藏起来,继续从事学术研究。
经过那个各种政治运动的年代,欧阳涛和当时的法学家们一样,深深感到社会主义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是多么重要。
即使在那样的环境下,他仍多次提出“有法才能治国,无法就要乱国”的法治思想。
“文革”结束后不久的1978年,刑法典起草工作重新启动,欧阳涛被重新吸收到起草班子里。在最后定稿时,他发现,草案在《总则》中删去了原有的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处罚”的规定。他还发现,在《分则》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使用了“诬告反坐”的措辞。对此,他立即向起草班子提出异议,但没有得到采纳。
鉴于这两个问题的重要性和时间的紧迫性(当时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讨论通过),他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崔庆森等几位同事商量,决定通过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中国社科院院长的胡乔木同志向中央反映这一意见,指出不能删去有关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处罚的规定以及不宜使用“诬告反坐”这一封建法律术语的理由。他们的意见最后被中央采纳了。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年,吴建、刘海年、欧阳涛、张绳祖等4位专家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依法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工作。
但在起诉过程中,围绕适用法律却产生了分歧和争论:审判该案是适用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是适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惩治反革命条例》这一重要问题,各种意见争执不下。
欧阳涛、刘海年等专家认为,应当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按照已经生效的1979年刑法典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为此他们专门向中央写了报告。
在他们的一再坚持下,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得到充分贯彻,他们的见解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新时期的法学思想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刑法典刚刚生效,司法实务部门的很多工作人员都还没有适用刑法典的经验。
在这种情况下,欧阳涛及时主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一书。这部适用性极强的法律工具书,当时的销售量达100万册,在司法实务部门几乎是人手一册,位列法律书刊发行量之最,为全面贯彻实施刑法典做出了贡献。这部书后来还被日本东京大学学者译成日文出版。
欧阳涛先后独著、主编或合著了30多部刑法学和犯罪学方面的著作,独自或与他人合作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撰写过数十余份极具价值的内部研究报告,主持、参与了多项国家级和中国社科院院级重点科研项目,也获得了国家给予的诸多荣誉。
在这过程中,他提出了明文规定罪行法定的原则的必要性。由于1979年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虽然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体现在我国的刑法典中,但却有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1996年修法迎来修改,他主张刑法应当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类推,“对于某一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判刑。”
虽然在今天看来,这些都是常识,但是在当时的大背景下,争议还是很激烈。在包括欧阳涛在内的诸多学者的倡议之下,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典时采纳了这一重要建议,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式确认下来,使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明文规定在法典之中,在公民的自由与国家的刑罚权之间划分了严格的界限。
1998年,欧阳涛在全国刑法学年会上第一次提出了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的方式与原则,否定了之前作为刑法立法解释的科学性,引起学界的热烈反响。
除此之外,欧阳涛还提出了刑法改革与完善的必要性与具体改进方案、刑法的分则问题,毒品犯罪立法等涉及刑事犯罪的方方面面,为后来者开辟了刑法学研究的道路,打下继续推进和完善我国刑法的基础。
生活中的慈爱长者
“在法大上研究生时,就曾慕名去拜访他,并承蒙他签名赠书。1993年进入社科院法学所后,我更是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得到他多方面的关心。”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研究员刘仁文教授回忆说。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表示,欧阳老师生活简朴,和蔼可亲,诚实对人,亲和力极强,跟学生之间形成亦师亦友的密切关系。
刘德法回忆,1987年9月,他随欧阳老先生去烟台参加全国刑法研究会年会,由于当时学生手里都没有多少结余,老人家竟然自掏腰包给他买了一张卧铺车票。
“后来我多次要求还钱给他,都遭到先生的婉言拒绝,看来这辈子是无法把车票钱还给他老人家了。这是一种永久的遗憾,更是一种永久的怀念。”
谈及自己对欧阳老师的感受,刘德法表示,欧阳老先生不但对学生视如亲人,热情厚待,无私关怀,在刑法学界,也是虚怀若谷,光明磊落,追求真理,人品学品俱佳,享有非常好的口碑。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永昌表示,欧阳老先生对自己的收留之恩、教诲之恩、怀爱之恩永生难忘,“恩师对我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要‘多读书,勤动手’。他常说,搞文科的人不动手写文章,就像工人不做工,农民不种地。”
而欧阳老先生留给中央纪委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纪检组纪检监察专员董伊薇的则是一个忠诚、干净、严谨、律己、勤奋的背影。
正如欧阳涛老先生的弟子对他的评价一样,“欧阳涛笔耕不辍,其勤奋刻苦为国内同行所公认。”他不断地思考问题,为我国刑事法制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