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增德:从业务精英到红色通缉犯

  “百名红通”排名第93位的钱增德,近日在江苏淮安受审。他曾是建筑专业的高材生,毕业后在建筑行业内摸爬滚打多年,为他服务过的单位创造过辉煌业绩。即使在潜逃国外期间,仍然经营着高档酒店、餐厅、赌场等生意,在异国他乡也是备受关注的人物,甚至被肯尼亚授予国家“荣誉公民”。

 

  自钱增德被中国警方抓获之日算起,他已外逃9年。

  2016713日,“百名红通”排名第93位的钱增德在江苏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受审,坐在被告席上的他依然坚称无罪,并说自己是被打击报复,公报私仇。

据淮安检方指控,19953月至1999年下半年,钱增德在担任原淮阴市第三建筑公司经理、江苏中淮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工作人员贿赂共计30万元。

在事发之前,钱增德曾是供职单位的业务精英,然而,被认为前景看好的他却在如日中天之时突然出国,并落户苏丹。

  

能人钱增德

  钱增德毕业于南京建筑学院建筑机械专业,毕业后在淮阴市第二建筑公司工作,先后任技术员、工程部部长,随后去日本学习数年。1991年回国后被单位委以重任,先后担任淮阴市第三建筑公司经理,江苏清江建筑安装公司(后改名为江苏中淮建设工程公司、又改名为江苏中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最后改名为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淮集团)总经理,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记者了解到,钱增德在中淮工作期间,曾为中淮作出过非凡业绩。

  据知情者回忆,1994年,中淮集团公司(当时的二建)承建了一块苏州工业园区工程,在承包过程中发生了拖延工期的事情,由于苏州工业园区属于国际合作,是由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政府合作开发建设的,作为业主的新加坡一方对此很不满意,为此事,相关领导曾经专门批示要求对拖延项目进行整治,当时淮安建委领导找到了钱增德,要求钱增德临危受命,主舵中淮集团。钱增德接管中淮集团时,中淮集团是负资产,负债达4800余万元。

  钱增德接管了中淮集团后,立即赶赴现场,当时的新加坡业主要求中方承担108万美元的违约金,经过钱增德对项目的精心组织安排,如期完成了工程进度。最后新加坡业主不仅放弃了主张的违约金,还为工程的收尾额外支付了50万美元的补助,此事让钱增德在公司进一步奠定了自己的基础,赢得了领导的赏识。

  苏州新加坡工业园区危机一波刚平,境外的业务又出现了漏洞,在承包的过程中又是因为拖延工期,业主要求没收保函,并要将中淮集团驱逐出场,钱增德又跑到津巴布韦去处理问题,经过40多天的努力,在厘清业主与施工单位的责任后,经过努力争取,终于把问题解决,按合同约定可获得的750万美元工程款,最后争取到了900万美元,救了境外的项目也救了中淮集团。

  钱增德主舵中淮集团的3年后,1998年公司扭亏为盈。

  据知情者透露,钱增德在主政中淮期间由于成绩比较突出,还曾被举荐到该地政府的重要岗位转任仕途,但由于其自身性格原因,家人并不支持他走仕途,钱增德也只好作罢,仍然潜心于企业发展。

  之后钱增德带领中淮进入一个高速前进的阶段,淮安市的很多标志性建筑均出自中淮之手。

祸起“索受贿”

  20063月,中淮公司员工宗某被捕,并被监视居住在郊区的楚州邮电宾馆里,随后宗某检举了钱增德。

  据知情人透露,此事对钱增德的打击很大,钱增德认为有人针对他。

  钱增德曾为此事找过时任当地一把手领导,但并没有起到作用。

  20063月,检察院对钱增德作了大量侦查工作,并对中淮集团的财务进行了审核。

  当月,钱增德趁一次淮安市安排非洲出访的机会,随团出访,先到几内亚,后到苏丹,自此后便一直在国外发展,并于2008年加入了苏丹国籍。

  据知情人介绍,出逃后的钱增德作为中淮中非项目负责人仍然负责着中淮公司在苏丹和肯尼亚两地的工程业务,由于与当地领导关系较为熟络,随后又在肯尼亚开有高档酒店、餐厅、赌场等业务,还被当地授予了“荣誉公民”的称号。直至被遣返前,钱增德仍为中淮公司股东。

  此案离案发时间已经很久远,但并未影响当地相关部门对他违法犯罪的追查。

  2009218日,由国际刑警组织发布了红色通缉令,钱增德为100位红色通缉令的第93位。

  钱增德对自己被通缉的事情也很担忧。事实上,钱增德曾多次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或是说明材料,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自证清白。20141220日,钱增德还曾委托家人向淮安市检察院出具了书面的情况汇报。在非洲期间,钱增德通过多种渠道跟检察机关沟通,并且通过其弟弟向检察机关递交了50万暂扣款,此举得到检方证实。

  即便如此,江苏省追逃办仍于2015年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2015725日,江苏省追逃办成功将钱增德从肯尼亚缉捕归案。

诉辩之争

  2016713日,钱增德案在江苏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开庭审理。

  据淮安检方指控,钱增德受贿为两笔,一笔为19953月,在担任国有企业三建经理一职时,以借为名向时任水电队队长梁立东索要20万元。另一笔为1999年下半年,清江建筑安装公司(后更名为中淮公司)下属安装公司职工梁学国,到3个材料供应单位结算贷款后带回10万返利款,后将该款交给时任公司财务经理、安装公司经理宗某。宗某为了得到钱增德关照,在钱办公室将此款送给了钱增德。

  针对索要20万元,钱增德称,这20万元是梁立东前任水电队长左步高欠自己的钱。钱增德称,左步高因为工程需要用钱,他就多次借给左30万元左右,双方没有打欠条、立字据等。  后左步高因为意外事故死亡,梁立东接手左步高承包工程之后,钱增德主动向梁立东要这笔20万元。钱增德称,自己曾跟梁立东提过,左步高借过自己二三十万,“我让梁立东有钱了就把钱还给我”。

  而检方指出,左步高所承包的工程有甲方的预付款,不存在因为工程向钱增德借钱的前提。

  对于钱增德的说法,其辩护律师杨大飞提交了左步高妻子的一本现金日记账,其中有一笔载明,收张煜(钱增德之妻)25000元,另有几笔现金后面打了问号,辩护律师认为这些钱不排除是从钱增德处获得的可能。

  另据辩护律师庭上举证的《左步高同志不幸因故逝世善后处理纪要》,其中提到,将水电队交三建的部分利润中取部分作为左步高侄女的生活补偿,并提到,经抚养人委托,钱增德为抚养监护人。

  辩护律师杨大飞认为,由此证明双方朋友关系已是生死之交,借钱不需要打欠条。而检方认为,左步高之死是意外,不存在生前托孤,这只是公司领导对下属的关心,并且左步高之妻对借款一事不知情。

  针对另一笔指控,钱增德称,1999年确实收到过宗某10万元,但这是当时自己要到国外出差,让分管财务的宗某给自己准备的出差费。他在庭审中表示,自己完全不知道回扣款的事。

  杨大飞称,根据案卷资料,梁学国在20151229日所作的笔录称,他是1998年下半年某一天在上海拿了回扣款之后回程,第二天就把报纸包好的10万元现金装在档案袋里送到宗某办公室,宗某拿过钱后上楼了,回来以后手上是空的。但对于钱去哪里了以及是否送给了钱增德,他表示不清楚。不过,案卷显示,宗某回忆称是1999年年底将回扣款送给钱增德的,这与梁学国所说的1998年相差一年。杨大飞认为这是一份“穿越证据”。

  而检方认为,“穿越证据”是因为钱增德“出差费”的辩解导致的。“指控的是受贿,准备出差费是被告人的辩解,这本身就是两回事,如果说穿越,是被告人让其穿越。”

  除此之外,钱增德还提到自己是苏丹国籍,为何会遭中国警方全球通缉?检方表示,中国驻苏丹大使馆给钱增德开具的回国证明等证实,钱增德仍为中国国籍。

庭审三方质证

  梁立东在出庭作证时称,钱增德让其帮忙筹20万元,有急用,自己便从工程款中拿了20万元给他。之后双方都没有再提过这笔钱。他对这笔钱的态度是,“他给我,我就收着,不给,我也不要”。他明确表示20万元是“借款”。检方借此反问,钱增德为什么不还呢?

  梁立东证言显示,钱增德在收了20万元之后,并未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中给予其补偿。

  杨大飞认为,根据承包协议,水电队属于对外承包的实体,不管是账务还是人员工资等,都是水电队自行承担全部义务。三建除了收取6.4%管理费之外,对水电队无任何管理权。因此,钱增德不具备利用职务之便索贿的条件。

  杨大飞称,加上左步高之妻的账本与钱增德还欠款一说相互印证,属于一个合理怀疑。而排除义务在控方,否则就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宗某为了得到钱增德关照,在钱办公室给钱增德送钱一事,宗某在事后也有了新的说法。

  记者在律师提供的一份证据中看到,20156月,宗某曾给钱增德发送一封电子邮件,在邮件中说明了办案的过程和内容,称对钱增德检举是无奈之举,并希望钱增德能早日洗清不白之屈。   

  杨大飞表示,该项指控本身就形不成刑诉法上的证据链标准。宗某如果不承认把钱送给了钱增德,就等于这10万元宗某自己收下了。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对证人证言,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应着重审查。此外,加上宗某证言多次反复,应予以证据排除。

  杨大飞指出,宗某所作多份讯问笔录显示,宗某对回扣款项的数目表述存在偏差,先是16万,后又在16万和10万之间变换,最终确定为10万。庭审中,检方认为这是证人记忆存在偏差。

  庭审最后,辩护律师杨大飞则认为该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检方撤诉。

  检方认为,证据足以证实起诉书所指控内容,钱增德在身为国有公司负责人期间,收受他人贿赂30万,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鉴于其家人的退赃行为,建议从轻处罚。

  最后,法庭表示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