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为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维护负担,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自20169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的项目包括申请费(不含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复审费)。

  《办法》明确,凡是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或者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或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赢利性科研机构,均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费用。

  其中,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减缴的比例分为两种:一是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可申请减缴上述费用的85%;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可申请减缴上述费用的70%

  据了解,目前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用均为500/件,发明专利申请费900/件。要获得并保持专利,申请人还需要在申请后的若干年内向专利局缴纳专利年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