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两年后请求赔偿 修理费到底该不该赔?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双方当事人就事故发生两年后车辆维修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各执一词。在事实真相难以查明的情况下,法官就案件细节进行反复追问,以庭审引导调查,还原事实真相,解开双方纠纷的关节点,通过劝解、教育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以撤诉方式结案,最终赢得双方当事人信服。

事发两年求赔偿

一审驳回诉请

  20139月,倪某驾车与李某驾驶的车辆追尾,经交警部门认定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倪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后两年,20159月,李某维修车辆花费600元,后起诉要求倪某或保险公司赔偿其修理费。原审认为,李某未及时对车辆损坏情况及损失金额固定和确认,事发近两年后才维修车辆,不符合生活常理,且无法确认修理费与本案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故不支持李某600元修理费的诉请。

  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认为未及时修理车辆是因为事故处理单上倪某的联系电话书写模糊,无法与倪某取得联系,故直到起诉前才对车辆进行了修理。

二审庭审抓细节

法官追问露马脚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判定600元修理费与2013年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审庭审中,倪某坚称“当时虽然追尾碰撞了,但是实际上没有受损,摸也摸不出来”。李某则坚持认为事故造成车辆尾部有凹痕。虽然李某提供了车辆进场维修前的照片,但是倪某认为事故发生已近两年,不能证明车辆维修与该事故之间的关联性。

一般来说,在事实真相难以查明的情况下,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某始终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600元修理费与2013年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本案审判长沙茹萍和主审法官韩卫旭并没有止步于此,而是进一步向双方当事人询问车辆追尾后的交涉情况,试图通过庭审引导事实调查,查明事实真相。

在进一步追问中,李某突然提到一个细节,事故发生后,倪某曾经用手机拍摄过追尾后车辆的损伤情况。审判长沙茹萍敏锐地抓住了这一点,要求倪某庭后提交当时拍摄的照片。经过对倪某的反复询问,倪某终于承认当时追尾后“车子有点凹陷”。鉴于倪某的自认,法官对维修费与本案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形成内心确信。

耐心教育化纷争

达成共识终和解

  随着案件事实的逐步还原,主审法官韩卫旭也看到了双方矛盾的症结。他教育倪某,阐明既然当时的事故发生后确实对李某的车辆造成损伤,倪某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倪某表示自己因为赌气在之前的庭审中隐瞒了真相,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补偿李某部分修理费。另一方面,法官又向李某耐心释法析理,在事故发生后,李某应当及时与倪某取得联系,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也不至于日后理赔平添许多麻烦。李某听完一再表示,法官解释后,自己心悦诚服,这次庭审也给自己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自己不应该一直执着于这么点小事,更不应该为了这点小事一再过度使用司法资源。既然现在真相已经查明,自己的损失即便没有得到全额补偿,也能够接受。最终二人达成和解,由倪某赔偿李某300元车辆维修费。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沙茹萍介绍,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多次开庭,两方当事人显然已经不单单是为了600元修理费,更是为了一个“理”字。对于这类案件,不能因为标的数额小就不屑一顾,再小的案件得到公平正义的审理都是实现法治化的重要一步。小额标的案件的特点之一,就是当事人本人出庭,但其收集证据能力较弱,也不愿意因为收集证据而进一步扩大自己的诉讼成本,这就需要法官通过庭审询问发现真相。在庭审询问中,当事人的直接言词更是可以帮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判断各项证据的证明力,对真相的发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只有查明真相,再进行调解,才能真正意义上化解矛盾。

  沙茹萍进一步表示,二审案件审理时应当通过开庭及其实质审理,查清争议事实,避免或减少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局限性甚至误导。尤其对于一审审理不充分和可能错误的案件,为核实和查清事实,更应当加强二审庭审。而且,相较于一审而言,二审主要在于明确对一审支持与否的理由和根据,因此,二审庭审在庭审控制、调查引导以及证据、事实核实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发挥法官能动性,以实现二审审理精细化和庭审实质化,从而彰显“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的司法改革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