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中央会审官员的布局
明清之际的重大案件,往往是由中央九个部门的官员集议审理,又称九卿会审或九卿议刑。九卿虽由吏部任命,但也是皇帝批准。九卿分别出自中央六部(礼、吏、户、兵、刑、工)和都察院、大理寺两个专业法司,外加通政使司,九卿的判决须报皇帝批准才能生效。
九卿之中,只有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察院都御史是专职司法官,其余皆是行政官员。明清中央司法被掌控在行政官员之手,不过,审判还得由司法官员主导,否则有违“名不正则言不顺”的儒家训条。司法与行政官员在会审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共享,也预示着传统中国司法绝对是关乎行政的事务。监察官员在场督办的习惯,才使得晚清依照西方体制将都察院改编成检察厅而显得顺理成章。从《周礼》的原初记载来看,设置多人会审,“疏为断案时,恐专有滥,故众狱官共听之”。
九卿会审起源于西周的“三刺之法”。《周礼·秋官·小司寇》载,“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其大意是说,为了达到公平执中的司法裁决,凡重大疑难案件需要经过三个步骤来完成审判:一是讯问群臣,二是讯问群吏,三是讯问民众。具体而言,通过讯问肱骨之臣,以寻找案件的共同价值取向;通过讯问群吏,以掌握案件的法律操作技术;通过讯问万民(主要是贵族),以试探民众对于案件的基本认知和期待。也即,对待重大疑难案件,通过召集既得利益群体来共同决断,旨在消弭对君王生杀予夺大权的根本性抵制。
对皇帝而言,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操控“生杀予夺”大权,而不是维护“公正权利”。会审人员和程序的选择,全凭皇帝对司法人员的信任与否。当皇权感受到来自司法机构的威胁和要挟时,会直接绕过司法安排(诸如厂卫之类的)亲信机构参与审判。同意让行政监察机构参与会审也是这个目的,帝王坐观鹬蚌相争,利用九人相互牵制,牢牢掌控至高无上的生杀予夺之权。九人会审的安排,也是为了服务皇帝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