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10月起依新规查处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今后,网络食品交易一旦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如何维权,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如何追究等问题,都将有法可依。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办法》主要是基于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而发布的,将于101日起施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化平台和经营者义务,细化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违法行为的管辖,强化调查处理的职权,细化抽样程序,明确了责任约谈情形,细化法律责任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办法》细化了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即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应当对其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对于法律责任的界定,《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平台停业,并移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办法》还细化了“严重后果”情形: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等。《办法》还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