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视猫”被判非法盗链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电视猫视频软件以“盗链”形式传播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认定电视猫非法盗链行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千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公证费22040元。
因认为电视猫视频软件以“盗链”形式传播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公司)将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千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索赔200万元。日前,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认定电视猫非法盗链行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千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公证费22040元。
认定非法盗取行为
乐视公司诉称:其对《道士下山》《老严有女不愁嫁》《顾家乐的幸福生活》等三部作品享有著作权。千杉公司经营的电视猫视频(MoreTV)软件,未经其授权,故意避开并破坏其保护技术措施,以“盗链”形式在互联网传播、提供上述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同时,千杉公司去除了其播放页面广告及贴片广告,跳过会员收费环节,对其经营模式造成严重破坏,其行为吸引了海量用户下载使用其应用软件,获得不法收益,却无偿占用其带宽资源,增加其服务器负担,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千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
千杉公司辩称:乐视公司未证明其对涉案作品完全享有著作权,诉讼主体不适格。其亦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电视猫视频(MoreTV)软件通过深度链接播放,涉案作品并未储存在其服务器上,根据“服务器标准”,链接行为不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同时其已标识视频来源为乐视,不构成对乐视公司服务器资源的“实质替代”,并非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乐视公司所称“技术措施”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其对该技术措施未予破坏。
千杉公司因此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就不正当竞争而言,其从事软件行业,乐视公司从事网络视频行业,其电视猫软件适用于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电视端或手机端),乐视公司适用于计算机端,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其行为不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要件,乐视公司利益亦未实际受到损害,故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乐视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主张的损失明显过高。综上,请求驳回乐视公司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乐视公司经授权对《道士下山》《老严有女不愁嫁》《顾家乐的幸福生活》等三部作品享有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均处于授权期限内。
乐视公司在其运营的乐视网及其客户端上,使用其自有的专用播放器播放上述作品。为防止他人未经允许播放存储在其服务器上的涉案视频,乐视公司采取了诸多保护措施。广告、收费验证环节系乐视公司正片播放的前置程序。该公司服务器上存储的涉案影视作品未附着任何广告,片前及片后广告具有随机性,主要根据投放策略依托乐视专有播放器投放。
法院同时查明,在智能电视或智能手机上,下载安装千杉公司电视猫视频(MoreTV)软件后,可直接播放存储于乐视公司服务器上的《道士下山》等三部涉案作品,且避开了收费环节和广告播放环节,播放过程中仅在缓冲环节和视频源选择环节有“乐视”字样,影片播放时无片前广告,播放画面无乐视标识。
关于电视猫是如何实现上述播放效果的,法院查明电视猫系利用数据分析工具,对正常链接访问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解析,生成能够通过乐视公司后台验证的包含特定参数及参数值的绝对URL地址,该地址可获取乐视公司鉴权验证,通过该地址直接访问存储视频资源的服务器,最终使用其自有客户端(播放器)实现视频播放。关于乐视公司视频资源绝对URL地址中经过加密处理的变化参数——KEY值是如何获取的,千杉公司称系通过乐视公司之前版本的播放器获知KEY值的生成规则和算法,但对具体的获取途径及方法,未作出合理说明。
经查,涉案影视作品始终储存于乐视公司服务器,千杉公司并未进行任何复制行为,而是对作品网页链接进行存储。电视猫用户视频播放过程中,直接链接使用乐视公司的作品视频资源,占用乐视公司的带宽资源。
电视猫播放影片《道士下山》时,乐视网尚处于该片收费播出期间。乐视网收费为5元购买该片,2天内有效。从电视猫官网宣传可知,2015年8月6日-11日,该软件5天内用户观看时间增加了379.7万余小时。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乐视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电视猫软件通过数据解析获取绝对URL地址的行为是对可变参数的破解,该行为是一种非法盗取行为。
盗取行为与
合法链接行为有区别
法院在裁判中特别指出了该盗取行为与合法链接行为存在如下区别:1.合法链接的链接页面是被链网站允许直接访问的,电视猫链接的是不允许直接访问的服务器和URL地址;2.合法链接系完整跳转并完全呈现被链网站内容,但电视猫呈现的结果仍在其项下;3.合法链接为被链网站欢迎和接受,而电视猫实施的行为恰是乐视公司采取多重手段防范的,即违背乐视公司的意愿;4.合法链接在全网进行,有一定随机性,但电视猫则是选择特定对象,通过非法解析手段将视频源整合至自己的软件当中。
基于电视猫链接行为的非法性,法院指出该行为不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享有的免责条款和承担责任的条件。同时,千杉公司虽未将涉案作品存储在其服务器上,但其行为显然是将他人服务器作为提供视频资源的存储来源,达到了向用户提供视频资源的目的。其提供的效果与乐视公司完全一样,甚至因无前置广告,效果更优于乐视客户端或网站。据此,法院认定千杉公司的行为系作品提供行为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千杉公司破解、盗链行为具有违法性,对乐视公司造成直接损害,其盗链行为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千杉公司具有利用他人享有合法权利的作品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综上,法院认定千杉公司构成侵权,系对乐视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且其行为属于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亦构成著作权侵权。
同时,法院还认为,千杉公司通过电视猫软件所提供的,已不仅仅是软件开发服务,其目的旨在向用户提供视频资源,其与乐视公司在服务对象、目的、途径、平台上具有一致性,二者在争取互联网用户方面存在竞争关系、具有直接冲突的竞争利益。
千杉公司的涉案行为,使乐视公司广告投放及会员收费利益无法实现,且占用了乐视公司的宽带资源,从根本上全面损害了乐视公司基于涉案作品应当获取的正当利益,不正当地抢夺了乐视公司的客户资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当的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结合电视猫用户量、播放时长、市场作品购买费用、流量使用成本、作品市场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损失数额为50万元。
北京朝阳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千杉公司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公证费2204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宣判后,本案审判长林子英表示,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终端的大量普及,视频聚合平台纷纷以APP形式出现,千杉公司的电视猫软件即是视频聚合APP之一。在各大视频网站斥巨资引进版权的同时,视频聚合平台往往以“链接”“技术”为名,采用“盗链”手段行提供作品之实,给互联网视频行业带来巨大损失,破坏了视频行业正版化的经营秩序。
本案中,通过对“盗链”行为进行深入的事实查明,最终认定“盗链”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资源盗取行为,并非合法的“链接”“技术”行为。在此基础上,首次依据著作权法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提供”的界定,对“盗链”行为的侵权性与违法性予以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