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今后,律师、法学专家可以当法官、检察官或从事立法工作了。”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下称《办法》),这一司改新政如一石击水,引起社会广泛好评。
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语境下,相比司法系统内的改革方案,中办印发的《办法》从政治高度确立了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意义,更加清楚地透露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方向。
有利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是司法改革的老话题,但加快推行却值得关注。有法律专家表示,积极推动优秀律师进入立法和司法领域是法治的需要,是成熟的经验,是时代的召唤,也意味着司法改革在法官选任上又迈开一大步。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发云感慨:“这无疑是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大进步,中央出台这份政策文件,打通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立法者的职业转换通道。”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李晓茂律师表示,这样的举措不仅仅是拓宽了检察官、法官的来源渠道,也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在他看来,以往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通道较为封闭,特别是法学院校的毕业生,同样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但有些人在就业时通过了检察机关或者法院的招录考试,就能进入检察官、法官的职业发展通道;而另一些人由于各种原因错过了这一“入口”,那么即使从事的仍是法律工作比如当律师,也基本不会想到自己还能进入检察院、法院工作。
而从职业“出口”来看,在检察院、法院工作的,完全可以辞职从事律师、企业法务等与法律相关的工作,但律师通往检察官、法官的通道以前基本是堵死的。“现在这种职业上流动的机制,有利于促进检察官、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支持。”李晓茂说。
许多国家有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称谓,虽然法官、检察官同样会给人地位更高的感觉,但由于检察官、法官当律师,律师当检察官、法官非常普遍,因此职业内部基本上会保持较为平等的意识。
李晓茂强调,法律职业需要专业知识,更需要经验的累积。而一个优秀律师经过执业的历练,有时在某方面的能力甚至可能优于法官。同时律师和检察官、法官在处理法律事务时,视角是有所不同的。通过选拔,让优秀的律师能够担任检察官、法官,对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也是有益的。
“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最根本的是相互尊重。”江苏省律师协会会长薛济民认为,以往在人们的观念中,法官、检察官在体制内,而律师在体制外。现在有了互联互通的管道,共同体成员间加强交流,将有效促进互相尊重。同时,这一制度设计将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有利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相衔接,提高科学立法、公正司法能力水平。
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知名刑辩律师钱列阳看来,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早已成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这种选拔机制有利于法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也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以专业知识技能为唯一标准,其本质是去行政化。
吸引塔尖人才需后续改革
值得注意的是,制度上打破壁垒,并不意味着法学专家和优秀律师能自动“流入”,自动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合理流动。近两年确有法学家在法院履新,但相比之下,北京、广州等地年轻法官离职做律师的案例所掀起的舆论波澜更大,并将法官薪资福利、发展前景和法治理想实现可能性等职业“软硬件”指标带出了水面。
有专家指出,现在的这些指标吸引法律专业毕业生尚可,用来吸引律师精英、法学专家则远远不够。要让法官和检察官群体实现职业化,吸引一个处于“塔尖”上的人才群体,显然需要更多后续改革。
上海广庭律师事务所潘轶表示,一方面,律师对于今后能够参与选拔担任检察官、法官感到欢欣鼓舞,但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这样的“转业”对优秀律师的吸引力仍十分有限。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优秀律师,因为这是转任检察官、法官的前提条件。优秀,应该理解为一种包括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法学素养在内的综合素质。”他说。
问题是,一个“优秀”的律师往往已经能够在竞争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脱颖而出,获得符合其能力的市场价值,为何还要放弃高薪去当收入相对较低的检察官、法官呢?
潘轶认为,抛开收入不说,从事“自由职业”多年的律师,是否能适应检察官、法官的工作?对律师来说是更大的疑虑。
其实,对一些法律人来说,检察官、法官的吸引力不在于收入,这在职业流动十分通畅的国家也是如此。
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司法改革工作去年在上海率先试点。
去年7月24日,曾经身为律师的商建刚经过上海市人大任命,成为上海二中院一名三级高级法官。作为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的成果之一,商建刚是此轮司改中“律师选任法官”的亮点。
在不到1年的任期内,商建刚为上海二中院处理了19件积存的知识产权案,其中有的案例积存时间长达4年,二中院的知识产权案件积存率由此清零,得到上级表彰。
此外,律师的从业经验使得商建刚的案件调解率较高。有法律人士表示,调解并非易事,复杂案件调解成功,往往要上法院简报表扬。商建刚曾对媒体表示,律师执业经验使他十分清楚在纷繁的诉讼请求中,各方当事人的目标和底线,也能准确捕捉各方在法律、道义及行为上的纰漏,为调解争取余地。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卫民指出,进入体制内的律师能否获得与其能力相匹配的位置和发展空间,对于律师选任法官制度的推行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