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推动司法文明和法治进步

法学专家、律师 解读《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是我国促进政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提出了相应的原则、条件、程序和要求。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表示,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有利于立法、司法队伍结构优化,也有利于畅通法律职业间的互换,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办法》发布后,许多法律工作者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改革任务,促进政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有助加强法治队伍一体化建设

     “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深化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招录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办法》的出台将把这一改革任务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对于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这有助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的一体化建设,密切各个法治工作专门队伍包括立法、司法、政府法制、法学教育与研究各个方面的相互联系,促进相互之间的工作,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律师权利,促进法学教育和研究,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依法行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政府法治部门是依法行政的专门队伍,肩负着重要而神圣的职责。“从具有五年以上从业经验、熟知基层法律事务,了解广大人民群众呼声的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任职,势必提升政府法治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工作质量,为推动全国依法治国做出贡献。”顾永忠说。

    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今天,“律师当法官”是建立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方式。《办法》突出了“德才兼备”,强调“以德为先”,要求“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同时要求“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还特别提出“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充分表达了目前法官队伍建设对国际化、专业化特殊人才的客观与迫切需求,具有相当的针对性。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表示,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将会推动法治工作队伍的构建。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具有相同的专业背景,认识分析相同的案件,维护共同的社会秩序,担当共同的社会责任——引领法治文明,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通过选拔,让优秀的律师能够担任检察官、法官,有利于发挥他们的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使法官、检察官能真正换位思考法律问题,以新的视角去适用法律,从而提升司法工作的整体水平。

建立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关系

    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构建律师与法官之间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已经成为法律人的共识。高子程认为,一个国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互相尊重程度,表明这个国家文明、法治、公平、正义的进步程度,公开选拔优秀律师进入法检系统,将有助于提高职业共同体相互间的尊重程度。

    “律师与法官不应敌视,不该死磕,必须交流,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共同努力,彼此配合,维护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工作上的互动,直至职业上的流动,成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应有内涵。”吕红兵说。

    顾永忠认为,法治国家要实现“良法善治”,不仅要有优秀的司法队伍,还要有优秀的立法工作者、律师以及法律院校师资队伍。法治工作队伍概念的提出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高子程说,该《办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人员、司法人员选拔制度。因此,为更好地落实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这一规定,实现预期司法改革目标,需要深切践行司法改革相关制度,解决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行政化问题。全面实行司法责任制,通过建立终身负责制倒逼案件质量提升,防范冤假错案。要贯彻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还必须依法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同时,相应的监督机制紧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是对政法队伍的一种补充

    在吕红兵看来,选拔律师当法官,律师协会要有话语权。《办法》也明确,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和学者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应当就参选者的政治态度、专业能力、品行操守出具评估意见。

    高子程指出,律师职业与司法机关具有天然的“匹配性”,律师存在本身就是对公权力的一种制衡,会尽最大努力保障当事人权利,而这符合权利时代的要求。律师成为法官和检察官后,会将“权利优先”的职业习惯带到新职业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矫正法律适用上的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

    顾永忠表示,我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来源应该多元,员额制改革后,主要还是从已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官、检察官助理中选拔,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只是其中一个来源,并且应当是一种补充方式。我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现有40多万人,律师近30万人,因此当前我国不可能像一些西方国家那样,法官、检察官一律从从业10年以上的律师中选拔产生,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互联互通”,意义不可轻视,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动司法文明和法治进步。

    下一步,最高检将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在人员编制限额内制定公开选拔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公开选拔检察官的岗位、条件、程序,并将其与司法体制改革中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等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