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家们的“民法典梦”
本次《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审议,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或许,一部让诸多法学家等了整个青春年华的民事根本大法,真的离我们不远了。
6月27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兴奋的难以入眠。这个原本十分普通的日子,在他看来,却因为《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变得非同寻常。
他多年苦苦追求的民法典的出台或将梦想成真,每每想到此,他都难以抑制内心的激动。
其实,不仅仅是孙宪忠本人,诸多民法界泰斗,如江平、梁慧星等在近日也纷纷发声,表示全力支持《民法总则(草案)》的审议工作。
民法典,一部让诸多法学家等了整个青春年华的民事根本大法,或许真的离我们不远了。
承载几代法学家的梦想
“民法典对于一位研究民法的学者来说有多么重大的意义,可能很难用语言表达出来。”孙宪忠告诉记者。
孙宪忠至今也难忘他的恩师王家福对他的嘱托。
孙宪忠告诉记者,近几年恩师王家福身体不好,每次去探望他时,他都会叮嘱孙宪忠要努力奋斗,把事情做好。
“老师所说的事情,其实就指民法典,这点我非常清楚。”孙宪忠说,“老师年纪大了,身体不好,语言表达不是很流利,但仍多次跟我叮嘱这个事情,我感到有一个重托在肩上。”
孙宪忠告诉记者,2002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后,10年间再没有继续审议,也没有任何结果对外公布。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没有一部统一民法典,这是众多法学工作者的遗憾。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但孙宪忠认为,这些单行立法在制定时没有考虑到民法的体系化,没有考虑到民事立法之间的逻辑结构,导致立法碎片化,他对此“深为忧虑”。
比如说,物权法实施后,关于不动产物权担保的相关规定与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导致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存在互相“打架”的现象。
“所以必须通过法律的编纂,编制成一个真正好的法律体系,防止立法碎片化。这个真正好的体系是什么?就是民法典。”孙宪忠表示。
其实不仅仅是孙宪忠,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近日也专门撰文称:“在法学家眼中,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关乎国计民生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近些年来,我国制定了多部重要的民事法律,正朝着中国自己的民法典稳步迈进。”
王利明表示,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这些起着支架性作用的重要法律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完善化、系统化阶段,但我国毕竟还没有制定出一部民法典。
“我本人积极呼吁民法典的尽早制定,制定出一部民法典是几代民法学人的梦想,更是当今广大民法学人的历史使命和责任。”王利明说。
法学家曾多次努力推动
推进中国民法体系朝着民法典的方向发展,在整个法学界,尤其是在民法学界,不仅仅是像王利明、孙宪忠这样的“少壮派”法学家,甚至民法界的泰斗江平、梁慧星们也有着同样想法。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每每参加各种民法界论坛,对于民法典立法的那段历史经常放在嘴边,如数家珍。
近日,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举办的“有关民法典编撰立法论坛”上,江平回忆说,“说起10年前的民法典草案,应该先从1998年说起,当时,负责法律起草的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即将从任上退下来,但始终有一件事‘挂在心头’,就是民法典的问题。”
1998年1月13日,王汉斌邀请王家福、江平、王胜明、王保树、梁慧星、王利明等民法界专家一起在他办公室座谈,讨论有关民法典起草的事宜。
“在这次小型座谈会上,王汉斌提出,中国需要一部民法典,然后询问大家起草民法典的条件是否已经具备。大家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熟。当时王汉斌提出,应当立即恢复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江平说,“后来法工委通知,根据王汉斌的要求,成立由9人组成的民法起草研究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编纂民法典草案。研究小组成员包括王家福、江平、魏振瀛、王保树、梁慧星、王利明、费宗祎、肖峋、魏耀荣。”
据江平回忆,当时王汉斌指出,1982年时不制定民法典是符合历史情况的,但1998年时改革方向已经明确,应该是认真制定一部民法典的时候了。当时民法起草研究工作小组经过讨论后决定,民法典不能一步到位,要分步走。首先,在原有的3个合同法的基础上起草了统一合同法草案,并于1999年3月15日,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之后,由于种种限制未能实现。
“开弓没有回头箭”
1999年的民法典立法工作为后续的立法进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当时,民法典草案之所以没能通过,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内容“多”。
据记者了解,1999年的民法典草案开创了新中国立法草案多项之最——它共有1209条,10万多字,厚达216页。被称为“新中国法制史上迄今为止条文最多、篇幅最长、涉及面最宽、调整范围最大、与群众生活最密切的法律草案”。
当时,王利明作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委员,参与了民法典草案的审议过程。
王利明回忆说,“法工委也要求我必须参加这次审议,因为会上可能会就草案的内容提出一些疑问,所以法工委要求我做好回答提问的准备。当时李鹏委员长也参加了这次讨论,并在会上就民法典的体例等问题和大家一起展开讨论,并认真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和建议。”
“我记得当时我建议应当将人格权编放在民法典分则的第一编位置,而不应当将物权法放在分则的第一编,否则给人一种重物轻人的感觉,此外,当时的草案给我的感觉还是太乱。”王利明说。
江平对于那次的草案与王利明有着类似的看法。他认为,由于时间仓促,当时拿出来的民法典实在是很草率。对那份民法典草案,学界提出很多批评。但当时及时提交民法典草案的好处,就是“开弓没有回头箭”,既然已经提交,那就必须接着不断审议,不可能再后退了,这也是那份草案的重大贡献。
据江平回忆,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之后,法工委又召集大家一起开过几次研讨会,与会者一致认为民法典的内容非常复杂,观点的分歧和意见的争议也比较多,不可能像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那样一次通过,应当采取分阶段、分步骤制定的方式。
“因此决定先制定物权法,然后再制定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在这些基本民事法律齐全之后,再在此基础上形成一部民法典。”江平说,“我还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当时对民法典草案的内容和体例存在争议,但是对于民法典的制定条件已经成熟这一点上,学界具有高度的共识。”
转眼十多年过去了,民法典的编撰工作迟迟未能有所进展。面对社会中的各种质疑,王利明表示,其实,立法机关从未终止民法典的制定工作,而是一直按照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在不懈地推进民法典的制定工作。
“在这十多年的时间里,我作为一名民法学者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一直参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民事法律的制定工作。我也一直为自己能够参与这些立法工作并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而深感荣幸。”王利明说。
尤其是本次《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审议,更是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编撰工作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王利明告诉记者,虽然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民法总则的功能。但是《民法通则》毕竟不是总则,它是特定历史时期对调整基本民事关系所做的概括性的规定,其内容较为简略,也有诸多欠缺,这就需要尽快制定民法总则。
此外,王利明告诉记者,目前学界对于《民法总则》通过后是否需要编纂民法典有些不同的声音,对此,他认为这样的想法是不可取的。他表示,“一部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决不可能抛开已经通过的这些单行民事法律另起炉灶,而只能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合理的体例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最后形成一部体系合理、内容完善的民法典。”
“民事立法不是一麻袋土豆,堆在一起就是体系,要有内在逻辑。我国自清朝末年以来,引进的西方民事法律制度就是一个体系化的民法典,一个非常有逻辑系统、科学的体系,对此,我们应该坚信不疑,为此,我愿付出我的全部来期待一个法制完备的中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王利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