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学会调研沈阳皇姑法院格式化裁判文书创新
为适应司法改革的新要求,不断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创新,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尝试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实行格式化裁判文书,不仅实现了案件的繁简分流、简案快审,还为破解“案多人少”的困局找到了新方法。
本报讯(记者肖丽龙) 6月22日,辽宁省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社驻辽宁记者站一行就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推行格式化裁判文书,破解“案多人少”困局的改革创新进行了调研。
为适应司法改革的新要求,不断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创新,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尝试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实行格式化裁判文书。
在调研中,皇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周廷昌介绍,该院于今年2月份开始尝试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实行格式化文书,加大一裁终局范围,初步实现了让当事人少跑法院,提升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在审判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周廷昌认为,格式化裁判文书不仅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减少法官因撰写繁琐裁判文书耗费的时间,也有利于公正与效率的同步实现,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调研中,该院小额速裁庭庭长马存起汇报了皇姑区人民法院关于格式化裁判文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和初步优势,以及适用格式化裁判文书的具体经验和做法,同时总结了格式化裁判文书的适用条件及案件类型,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并为进一步提高格式化裁判文书在小额诉讼中的适用做出工作计划。
辽宁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院国强对皇姑区人民法院在格式化裁判文书方面的改革创新予以高度肯定。院国强认为,这不仅实现了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还为破解“案多人少”的困局找到了新方法。
格式化裁判文书初显优势
“以往,一个简易案件审理甚至需要几天时间,而现在最快十几分钟即可结案。”皇姑区人民法院小额速裁庭庭长马存起说。通过简化裁判文书,该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不再分别阐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的相关内容,而是根据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在格式化裁判文书上仅载明原被告双方基本情况、查明的基本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判。
据了解,格式化裁判文书涉及的案件类型有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其他金钱给付纠纷等。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物业公司诉业主拖欠物业费的案件,通过小额诉讼开庭、制作格式化的裁判文书当天即可审结案件,进而减轻法官在此类案件上的工作量,实行短平快的工作模式。
同时,皇姑区法院实行一次性结案制度。由办案法官对当事人以电话或传票方式进行约传,在当事人到庭后,法官原则上实行一次性结案,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相结合,解决了送达难的同时,节约了诉讼成本,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
据小额速裁庭马庭长介绍,小额速裁庭审理的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该院小额速裁庭调撤率高达90%以上。对于一些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意见差距较大,基于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该院直接开庭审理,当庭宣判,制作格式化的裁判文书,提高了工作效率。对于不适合当庭宣判的案件则适用定期宣判。这不仅给当事人了解、咨询相关法律留有时间,同时也缓解了双方当事人的激烈矛盾以及抵触情绪,将有可能发生的信访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维护了社会稳定。
与传统裁判文书模式相较,格式化裁判文书的制作不仅减轻了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繁琐,也实现了案件的快审快结。传统裁判文书模式需要法官详细论证进行充分说理,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有些案件根据生活经验即可得出结论,当事人只需要一个结论,无需反复说理。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仍旧和以往一样长篇大论,会显得画蛇添足。因此,制作格式化裁判文书可以让法官从制作繁琐的裁判文书工作中解脱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放到庭审等其他案件当中,实现快审快结。
简化的格式化文书不仅有效满足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亦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双方当事人诉讼负担,做到案结事了。此外,制作简化的格式化文书便于当事人阅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较好履行判决载明的义务。
格式化裁判文书仍存在问题
皇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周廷昌认为,新的做法得到普遍接受需要一个过程。格式化裁判文书在审判实践中广泛应用,还需一定时间。
格式化裁判文书在当前审判实践中遇到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当事人对此不知情,责难法官现象偶有发生。虽然大部分当事人认为格式化文书通俗易懂,但也有部分当事人受传统审判观念影响,对一审终审难以接受,甚至对一审终审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完全不知道。加之格式化文书行文简化,造成部分当事人不理解,认为办案法官并未进行充分说理,答辩意见并未在判决中体现,因此对办案法官表示不满。
二是法官对格式化裁判文书持谨慎态度。受当前信访维稳工作、当事人不理解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审判人员陷入裁判文书需要进行充分说理的误区,对该程序的适用持谨慎态度。
三是权利救济不够顺畅。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如当事人对一审终审的格式化判决不服时,只能通过再审或信访途径寻求救济,因此,救济渠道畅通多元化仍需要进一步加强。
小额速裁庭庭长马存起表示,小额诉讼程序及格式化裁判文书对于办案法官来说也是个新课题,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广泛适用格式化裁判文书,进一步贯彻简案简审的审判理念,皇姑区人民法院将结合实际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要加强学习、大胆适用。小额速裁庭将加强格式化裁判文书及相关法规的学习,提高适用意识,总结经验,更新工作模式,熟练掌握、大胆适用。二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当事人熟知。在立案庭及小额速裁庭设置法律规定、格式文书样式宣传栏,加大宣传力度。在调解或开庭过程中由办案法官对实体及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适用的格式化裁判文书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使得当事人考量诉讼风险,建立一定心理预期,逐步实现对小额诉讼程序及格式化裁判文书的熟知。三要衔接救济渠道,加大适用力度。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的申诉在受理上应当区别于普通申诉案件,应当有诉必理。同时适用多元化调解、信访接待衔接机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渠道。原则上凡是属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一律适用格式化裁判文书。
格式化法律文书在适用的过程中仍旧需要不断更新完善,扩大格式化裁判文书的适用范围,加大适用力度,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推广,以期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