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届“WTO法与中国论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与WTO的发展
2016年是中国加入WTO的第15年,中国已经成为WTO最重要的成员国之一。随着中国的经济总量和对外贸易的持续增长,在WTO进行的贸易诉讼也随之增加。如何利用WTO法律和上诉机制维护国家利益,国内WTO法律学者与实务部门在15年来的摸索实践中探索总结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WTO争诉道路。
6月25、26日,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在哈尔滨召开学术年会,200余位国内外知名学者围绕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与WTO的发展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面对西方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质疑,对“一带一路”与WTO区域贸易交叉的不同声音,WTO学者们在研讨会上各抒己见,为国家参与WTO事务建言献策。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必须得到承认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兆敏
到现在为止,WTO从来没有市场经济的概念,但是却有非市场经济概念,即产品的价格由国家政府规定。
欧盟和美国都对农业有补贴,也都允许国家垄断石油,这就说明他们不是纯粹的市场经济国家,然而他们却以市场经济自我标榜。WTO将这个概念上升为补充规定,成为一个规则,这是与中国息息相关的。
中国入世的时候,没有明确说中国是以非市场经济的地位入世的,中国加入WTO以来,也从来没有规定允许美国和欧盟可以单独判断中国是不是非市场经济地位。
有很多人认为,WTO将政府享有定价权视为一个非市场经济的补充规则,就是在给发达国家授权,允许用他们的国际法判断其他的国家是不是市场经济。这个理解是错误的!WTO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是这么规定的。
所以我认为今天美国、欧盟为主的西方国家没有资格指责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他们想要将自身的法律凌驾于国际法之上更是不能被接受的。
我们中国要来证明两条:中国没有国家垄断、政府没有规定价格。我们就证明跟其他国家是一样的就可以了。所以美国的规则、欧盟的规则没有效力。今天中国就是要在WTO中享受和墨西哥、和石油输出国组织一样的待遇,这与西方国家承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没有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巍
我们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是推进国家经济体系现代化,但是我个人认为加入WTO协议,是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并且有助于中国采购市场对外开放,同时有助于改革,协调运行,更加透明高效,而且这个本身就是监督约束政府权力运行方面的国际法。
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将会引起中国采购法律的改革,从而建立起决策、科学、坚定、有力的关于采购权力的体系,有效地遏制腐败,由治标向治本方向转变。
但是在进行WTO的国际间贸易的过程中,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必须得到承认,要通过争端解决机制等方式让WTO成员国认识到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打破对中国的贸易壁垒和限制。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建国
201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的15年过渡期结束。依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相关条款,中国将自动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目前来看欧盟应该是有两个方面的准备:一种策略是按兵不动,已经准备好了法律诉讼,这个过程需要去准备;另外一种策略是中国应该有所作为,要做两手准备,一手准备也是要等到期以后诉讼,第二手准备也是要积极地去推动美国、欧盟,根据国内的法律、政治等情况,推动他们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欧盟目前启动反倾销条例的修改,这个过程中,中国政府能做什么?中国政府做任何决策的前提,是我们对欧盟法律本身有一个很准确的了解。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俄罗斯等5个国家为什么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我做一个简单的分析,欧盟1998年给予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市场经济地位”,为3国日后加入欧盟铺平了道路。对于俄罗斯和乌克兰主要是基于政治方面的考量,当时《里斯本条约》还没有生效,欧洲议会还没有介入进来,欧盟委员会自己就能做出决定,这是很重要的一个事实,现在中国的情况完全不一样了。
2016年之后,欧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内法律程序,也就是在欧盟反倾销法上获得完全或有条件“市场经济待遇”的方式,需要经由普通立法程序修改《基本反倾销条例》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欧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后可能采取的替代性保护措施。
欧盟已经暗示了未来可能采取的若干替代性保护措施,包括运用“成本调整方法”、缩减“低税规则”的适用范围、强化反补贴措施等措施。
对于未来,我有3点建议:防止“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一步政治化、应对欧盟可能采取的替代性保护措施和加快推进国内市场化改革。
“一带一路”与WTO紧密相连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海峰
中国已经与30多个国家签署了“一带一路”合作的协议,能否借助“一带一路”之势,加速沿线国家自贸区的谈判,进而将“一带一路”建成一个“超级自贸区”?这在未来是有着非凡的实践意义的。
“一带一路”框架下的“超级自贸区”可以看作是反击美国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的有力武器。
众所周知,“一带一路”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是中国世界影响力的体现。自贸区也已经成为近些年来中国开展区域经济合作的一个重要方式。WTO虽然一直强调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但是WTO也在鼓励,在其框架内建立自贸区,由于签订自贸协定的国家之间可以享受贸易优惠,而协定之外的国家却间接地被排除在外,事实上变成了变相的贸易保护和歧视。
“全面的市场准入,区域的承诺,应对新的贸易挑战,包容性的贸易、区域一体化的平台。”这些是TPP的特点,也可以说是代表了贸易规则的发展方向,所以从另一个层面来看,TPP对我国“一带一路”建设也是有着很大借鉴意义的。
对于“一带一路”建设,我认为,提高中国的综合国力是基础,坚持对外开放是必要的条件,加强国际合作是重点,自贸区建设是关键。还要考虑到建设“超级自贸区”的困难,包括发达国家的干扰,各国发展不均衡,各国间贸易壁垒重重,国际上反全球化的思潮以及中国政策多变的可能性。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余敏友
“一带一路”按照官方的文件有3个不同的观点来表述,第一个就是“一带一路”倡议,应该是在2013年到2014年的阶段;第二个关键词叫“一带一路”战略,这个是从2015年开始,第三个关键词叫“一带一路”建设,这个是从“十三五”发展中得出来的,从这3个方面可以看得出来,从提倡到战略再到建设是需要具体实施的。
我们在研究“一带一路”的时候,要结合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聚焦重要的核心问题,把中国的自贸区战略拉到“一带一路”战略上。而且自贸区的建设方面,FTA(自由贸易协定)建设已经明确提出未来的远景。从这方面来讲,自贸区战略和“一带一路”是一致的,而且自贸区战略是实现“一带一路”大战略的一个很重要的手段。
“超级自贸区”、贸易便利化的“AO(认证运营商)”和“AEO(经认证的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负面清单及监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这些都是我们在“一带一路”上需要考虑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的主要核心就是区域一体化。
因为我们会议的主题是FTA:“一带一路”、自贸区、东亚一体化,这些都与WTO有关。我们研究这些问题,要结合“一带一路”地缘战略的意义方面,包括中国整个改革开放。
“一带一路”战略是中国在前35年改革开放进程中的重要部分,以前把贸易和安全、意识形态有意地分开,而现在看来,对外经济开放、吸引外资和国家的安全方面是密切相关的。
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东
对于“一带一路”与WTO之间的关系,还有自贸区、东北亚、东南亚区域一体化,确实是一个非常大的主题。
“一带一路”的行动和愿景是我们非常响应的,边疆应该也是“一带一路”的重要节点,无论是陆上的丝绸之路,还是海上的丝绸之路,实际上都是很重要的,所以我们也有必要关注“一带一路”的问题。
“一带一路”建设实施的关键不在于中国愿意为它投入多少钱,也不在于具体的科学技术、商贸往来,它最大的问题是国际政治问题和国际法律问题。针对“一带一路”的项目,法律学者应该提出相应的问题和建议。
有的学者已经提出“一带一路”上WTO现在已经面临着很大的困境。我认同这个观点,从多哈会议到现在,始终无法很好地解决,而区域经济FTA则是遍地开花,只有碎片化的问题。
我们现在从事法律研究和讨论,要更多地关心国际政治。实际上国际政治、国际关系最后的结果,就体现在了国际法理之中。法理学最大的价值是从教育的角度,包括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对一些规则的解释和修改,再从国际政治角度看一下,也许我们对于这些规则的理解会更加深刻。
所有现在的规则的形成,无论是美国怎么强势推进,无论它以什么样的面目出现的,实际上它一定是反映自己国家利益的。正像中国今天的国家利益,不可能说我们学者只是为了一种所谓的正义而放弃国家利益,我们所做的研究也不一定会得到国家的认同,但是这就是国际政治与国际法理。因此我觉得,从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的视野来解读我们的国际法律,也许可以防止我们陷入教条主义。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WTO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高永富
这两天英国脱欧公投闹得沸沸扬扬,我要表示一个赞。不是赞他的内容,也不是赞结果,是赞成整个的方式。英国公投是绝对地遵循了WTO的原则,我们随时可以看到赞成的人多少,反对的人多少,可以看到每个区的投票情况,这是WTO的原则。
英国脱欧公投,我认为有两方面影响:一方面,短期是非常大的,整个世界股市、英镑汇率,整体对美元的比价都出现了很大的影响。但是从长期来看,我感觉不会超过一些历史事件的影响。对中国的影响我个人认为,总体上是正面的。
RTA(区域贸易协定)、FTA和多边贸易体系的关系是有两个观点:互补论和冲突论。多边贸易的发展,推动双边贸易FTA、RTA的发展,反过来RTA进一步发展,又能够推动多边贸易的发展,这个是互补论的主要观点。
冲突论则认为,RTA越发展,多边贸易受到的阻力越大,所以这两类,我比较倾向于冲突论,其中根本原因是在双边贸易发展中,它冲击了世贸组织最基本的最惠国待遇的原则。
在整个社会经济历史发展、贸易发展的过程当中,有发展的高潮期,也有它的低潮期。从FTA来说的话,主要是上世纪80年代后期,当然在这个过程也有反复,现在还没有处于低潮,还是在高潮的过程当中。
多边贸易发展的低潮期会萧条多久,很难预料。但是我相信,只要美国、中国、欧盟这3家,把重心移到多边贸易的话,那就可以走出萧条,走向兴旺。如果说这3家还是不齐心协力的话,那么这个低潮还是要一段时间的。
所以,对待WTO和RTA,用一句中国古话来讲: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世界大同,这是一个人类的美丽梦想。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智勇
ISDS(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一直备受关注,除TPP以外,目前全球有超过3000种经济协定中包含ISDS条款,在双边投资协定中,ISDS机制更是十分普遍。
我们讨论的问题其实就是争端解决机制,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理念?如果说进入了理念的话,我们采取什么样的路径、路径中包括哪些具体的操控制度?
这里面我们看到其实ISDS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一种屏障,但是可能我们说得刻薄一点叫它贸易壁垒。抛开贸易歧视等因素,可能是每一个投资者在对外投资都会考虑这样的问题,所以说要设立这样一个ISDS。
欧盟委员会有一个观点:如果没有ISDS的话,它实际上影响了吸引外资的影响力,如果资本输入国没有ISDS,不便于吸引外资进来。
尽管ISDS有问题,无论是贸易的哪一方还是需要它的,有些问题就要进行改革。可是设立ISDS的东道国采取了措施,规避了对外投资影响他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实现一种平衡?这种平衡出现了争议,我感觉一方面跟ISDS有关系,另一方面跟BIT(促进和互惠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条款解释有关系。
所以我们看到包括欧盟、美国BIT,都尽可能地把涉及投资者待遇,包括一些东道国的问题尽量澄清。实际上在这里面,我们看到公平待遇,我认为是以东道国为主的,这是解决问题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龚红柳
区域贸易协定在WTO争端解决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这个其实是应和了目前的一个大的发展趋势。
区域贸易规则与WTO规则之间存在着冲突,但并不是不可协调的。这种冲突和协调形成了对立统一的关系。这种关系其实是可以双向来看的,你既可以看WTO规则在区域贸易体系下的地位,也可以反过来看区域贸易协定在WTO中的地位。但是这样的看法比较空泛,需要有一个比较实在的坐标系,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最实在的坐标系无益于争端解决机制。
在这个情况下,我之所以选取不同的侧面是从WTO来看争端贸易的地位,最主要的是WTO争端解决它的利用率最高,成功率也最高,今后渴望会有更多的这样的冲突和协调的问题发生。而相对之下,区域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能利用的可能性相对来说就要多得多,这也是我依靠现实考虑的。
这里就会有一重尴尬了,到底在这样一个区域贸易内外之中,你把区域贸易规则、区域贸易协定当成什么来看待,你是当成一个被挑战的措施来看待,还是当成以免责的法律事由来看待,这是比较尴尬的。
无论怎么样,这一重尴尬在WTO争端解决的实践中是反映非常强烈的,目前为止涉及区域经济安排的这样的WTO案件大概有17起,这17起里面包括了3起没有通过的专家组报告。
这3个专家组报告,无一例外的都引用了“区域贸易的例外”这个条款,而且如出一辙的,都是出现在这个争议上,主要争议不是在它本身是不是成功,更多的还是在引用这个例外的过程之中,是不是专家组本身,权限能够到审查区域贸易安排的合规性。因为合规性的问题叫做司法审查,是司法审查的职责还是应该推给WTO的政治机构,其实把它作为一种立法参考意见,后面到了WTO年代就演变成了区域贸易协定的委员会了。
WTO争端解决制度是“模范国际法”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俊
我想按照今天的主题WTO争端解决来讲,从律师的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讲自己遇到的一些案子的情况,反过来看看这个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中很多的案子是一种法律问题的政治化,也有反过来的是政治问题的法律化。前几天我看到一篇关于欧盟的文章,讲15A2(中国入世协议书第15条A2款)的立法问题。
他们也认为15A2的立法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建议欧盟要利用这个条款,向中国索要更多的让步,把它作为一个讨价还价的砝码。
事实上,欧盟也知道可能在法律上有一些站不住脚的地方,希望用这个条款获得中国政府进一步的让步,实际上把这个问题政治化了。但是反过来讲,双方在交锋的时候,不可能完全谈政治问题,实际上双方争论不休的时候,还是法律问题。
我们知道背后都是政治问题,但是最后必须要经过法律来解决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实际上给了大家一种平台,即使是政治问题也能通过这个平台讲道理,它的裁决是比较公平和有权威,这是我的第一个视角,政治问题法律化。
若干年前,2007年美国诉中国对出版物市场准入限制案(DS363),我作为律师参加政府部门的协调会。在那个会议上面,宣传部门的同志提出,这个案子实际上是美国人利用WTO机制干预我们管理内政。
这个逻辑没有错,这个话题不是法律问题,没法跟美国人说:“对不起,我们当时签的字是我们内政。”接近10年以后,广电总局看这个问题,如何利用WTO的机制,新的技术发展之后,新的服务融合,原来能够截然分开的出版合法性,我们出版没有放开,发行是放开了,现在新的发展趋势以后,融合在一起,上网自然就出版发行了。
这种情况下我们把它作为出版来管理?看到中间很大的变化,就是政府的变化,为什么会变化?是因为它们在WTO被打过官司,所以它们知道以后要注意到这个问题。
今年“ELSA-WTO”模拟法庭,清华大学代表队跻身总决赛全球八强,这是我国历史最好成绩。WTO与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不一样,是目前唯一政府接受管辖的争端解决机制,这就吸引了很多人,参加以WTO案件为核心的模拟法庭,对于“国际法”或者知识的传播很有帮助。
我希望更多的人去参加这样的比赛,不管成绩最后怎么样,学生学到的东西,很可能超过在学校里面4年或者研究生所学到的东西,也是我国在WTO争端解决中后备人才的一种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处长林洪
我们大家以前都知道,WTO争端解决机制与联合国机制相比的话,乃至与整个国际公法比较的话,它的效率是最高的,执行的结果也是非常好的。
我接触到的各国学者、专家和政府官员都有这样的同感,跟其他领域的国际法机制相比,WTO是非常有效的机制,所以杨国华老师把它称之为“模范国际法”是很有道理的。
在美国哈佛大学的委员会上有一个统计:“目前的争端解决机制你们认为哪些问题是最主要的?”我记得排名第一的是“法官造法”的问题。
在美国乃至国际的这种氛围中,他们视野下解决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跟我们的角度不一样。如果这些问题放在中国的专家、学者,政府官员来评价的话,可能顺序就不一样了。
我们主要考虑是执行的问题,执行有没有完全按照AB裁决、执行是否会打折扣?这些问题是我们比较关心的。还有案件拖延的问题,在起诉之后,法官排不过来影响我们的程序,可能这些问题是中方更关注的一些问题领域。
对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了解了他们的思路和想法,再看他们的观点和行为,可能就比较好理解。比如说最近美国在上诉机构成员上否决了韩国的成员,主要是因为美国担心法官造法,再来看它的观点,就顺理成章了。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