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四中院发出司法建议约定送达地址 解决“送达难”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通讯员邹慧)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在全市率先发出《关于有效维护金融债权解决“送达难”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司法建议》,建议银行、金融机构以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明确法律责任的方式解决“送达难”问题,同时该院制作规范化、模板化合同建议条款,促进合同当事人履行诚信义务。

  北京四中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北京市首批整建制综合改革试点法院,在北京市跨区划管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商事一审案件以及跨区划的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等重大民商事案件。2015年初,四中院在调研、审理的涉外商事、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债务人不诚信履约、恶意逃避送达的现象比较突出。

  201512月,北京四中院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2015年四季度政银企沟通交流会暨银行资产管理专题座谈会”上,向行政主管部门、银行、金融机构提出以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并约定明确的法律责任的方式,解决非诉阶段、仲裁、诉讼等程序中的“送达难”问题,从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有效维护金融债权。

  20163月,北京四中院在全市率先向银行发出《关于有效维护金融债权解决“送达难”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司法建议》,运行期间得到银行的认可与支持。20166月,四中院为进一步推动该项工作,集中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以及银行发送该司法建议。

  “送达难”在非诉阶段体现为债务人逃避债务,拒绝签收债权人的各种文件,包括催款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导致债权难以实现。在仲裁、诉讼和执行阶段体现为案件受理后,无法送达起诉书、证据、开庭传票等。如果当事人在外地,还要耗费时间、人力,提高经济成本去送达,仍然可能被拒收。如果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等方式,法院要进行公告送达,不但增加诉讼成本,还会延长审理期限。一件案件中的公告送达包括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如果上诉还要公告送达上诉状。公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需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再留出15天答辩期和30天举证期限,仅此一项工作就要3个多月。一旦案件涉及“送达难”,其审理周期就会长达12年的时间。因此,约定送达地址、明确法律责任至关重要,这样就可以直接邮寄送达,案件审理期限会大大缩短。同样,公告审理一、二年的案件,会在3个月到半年内审结,可有效提高审判效率,让债权人权利及时得到维护。

  近几年,我国现行民事送达制度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依然不能彻底有效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在尚未建立普遍意义上的送达地址申报与变更制度的情况下,为有效解决当事人在非诉阶段与仲裁、诉讼等程序中因不诚信造成的“送达难”现象,北京四中院建议通过合同约定送达地址并将其适用范围覆盖非诉阶段与仲裁、诉讼程序,进行有效的司法确认,与送达程序相衔接,具有现实的社会意义。同时,该司法建议可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类型案件,这意味着解决“送达难”有了新的方法与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