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七〇团司法所调解纠纷不忘普法宣传

   本报讯(记者周泓伯 □郭跃新 张承诚) “第一次合作,就闹成这样,以后还怎么合作……”怒气冲冲的代某(司机)走进新疆兵团一七〇团司法所,称余某不支付他运费,请司法所给予调解。

  为了不让矛盾进一步激化,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劝说其依法协商解决矛盾纠纷,而后对当事人展开调查,询问事实经过。经了解,余某收购杨某6吨西红柿,委托杨某找代某运输,口头商定运费共计2000元,运到目的地一次性付清。因运输的西红柿不符合入市标准,导致加工厂拒收,余某认为自己生意亏损,并未赚钱,运费应由杨某共同承担,致使代某(司机)的运费迟迟未结,多次协商未果。

  一七〇团司法所工作人员坚持调解纠纷同时不忘普法宣传的工作理念,通过给当事人讲解《合同法》,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最终,余某意识到杨某是自己的受托人,运费应由自己承担。达成和解后,余某一次性支付代某运费2000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这起纠纷的成功调解不仅化解了矛盾,而且起到了普法效果,有效控制了事态的蔓延和矛盾激化,为辖区社会稳定、依法治团起到了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