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飞来“借款”背后的隐情
个人账户被借用
欧阳某某通过林女士的账户向自己合伙的公司借了100万元。两年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向法院起诉林女士,索要这笔钱。现实中,这种蹊跷的事就发生在福建龙海的林女士身上。
两年来,福建漳州龙海的林女士一想起自己无缘无故卷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就陷入深深的无助和无奈中。
这起民事纠纷,让林女士历经了当地法院一审、上诉至中院二审及申请再审,但结果只有一个:败诉。
“100万不是小数目。如果真是我借款,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这是欧阳某某通过我的账户‘过款’借的这笔钱,而且一分不少将这笔款给了当事人,最后我反而成了被告,被原告要求还钱。”林女士愤愤然地说。
记者获悉,原告陈某系漳州联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借款人欧阳某某则属于该公司股东之一。林女士与该公司无任何经济往来,只是与实际借款人欧阳某某熟悉而已。
因为熟悉,欧阳某某在林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林女士的名义向自己的公司借款100万元,并谎称第三方支付款,骗取林女士信任,然后转入自己的账户,占为己有。
“得知情况后,我很快将这笔100万元给了他(欧阳某某),不曾想两年后他的同伙(陈某)却把我给告了,并通过这场官司从我这里又执行走了100万元。”林女士说,“他们同是一个公司的,是不是合伙设局套我?他们是不是看我孤儿寡母好欺负?”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做石材生意的林女士在当地是一位低调的“励志女”。20多年前,其丈夫因车祸致一级伤残,终身瘫痪,但她自始至终陪护在丈夫身边,不离不弃,还把当年幼小的儿子拉扯成人。2013年,卧床20年的丈夫,因癌症辞世。
争议“借款”
然而,还没走出失夫之痛的林女士突然被人告上了法庭。2014年4月29日,原告陈某以林女士借款不还为由将其告上龙海市人民法院。
“我什么时候借他钱了?”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林女士如是第一反应。
冷静之后,她想起两年前,原告的公司——联鑫公司的股东之一欧阳某某通过她的账户转过一笔100万元的账,“2012年3月20日,一笔100万元的巨款莫名其妙地打入我的账户,事后欧阳告诉我是他公司帮客户还贷款,刚好对方也是做石材生意的,找我做第三方支付,不能直接走账,就通过我的账户周转一下。”林女士向记者回忆,“知道情况后的第三天(3月22日)我就把钱转给了欧阳某某。大部分是转账(有凭据),少部分是给的现金。”
“之后,大家再没提起这事,而欧阳某某却处于失联状态。”林女士继续介绍说,“因为过去与欧阳某某熟悉,又是邻居,过去也有过生意往来,所以他知道我的账户。此后,因为要照顾丈夫和生意,我也信任欧阳某某,所以并没把这个事当回事。谁知道他(陈某)会在两年之后把我告了?而且我成了借款人!”
“他(陈某)向法院提供的转账凭证上用途一栏中的‘借款’两个字并不是我写的,而且所谓的借款合同是后来因另外一起借贷纠纷我才知道,上面的签字并非是我的,是欧阳某某冒用我的名字签的字。这两个关键证据都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欧阳某某也承认是自己伪造的。”林女士告诉记者。
龙海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向本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为据。经查,该转账凭证中用途一栏中的“借款”虽系原告员工自行填写,未得到被告认可,但仍体现当时原告方对该笔款项所持的意思表示为借款。此外,仅凭转账凭证虽无法直接证实该款项性质是借款,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但同样,被告主张该款项为双方之间其他经济纠纷亦无任何证据可予证明,故根据现有定案证据综合评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被告称其他经济纠纷的主张不予采信,该笔款项应当视为借款,被告依法应予偿还。
对此判决,林女士觉得有莫大的委屈,她向记者回忆:“当时一审律师把我提供的证据全部退了回来,这其中包括欧阳某某冒用我的名字写的借款合同复印件、欧阳某某的声明书、欧阳说明整个借款过程的录像U盘以及我转给欧阳某某的银行清单等。”
林女士进一步补充说:“他叫我不要出庭、法官打电话不要接、庭审笔录中对法官表示有收到这笔借款,并保证官司一定能赢。”
记者获悉,林女士一审委托代理律师与原告有亲戚关系。“他是原告老婆的表哥,这是我事后才知道,但是判决结果已经改变不了。”林女士说。
因对龙海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林女士随即上诉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他(陈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受理回单不能证明我借款的事实,只能证明有这笔资金流转,而且回单上的‘借款’两个字也不是我写的,原告在法庭上也承认是他们财务(人员)写的,凭什么说是我借的钱?”林女士对此非常不解。
据林女士介绍,陈某曾借给他人只有8万元尚且要求借款人与他签订借款合同,“如果我向他借款,无论从常理还是他进行民间经济往来的交易习惯来讲,不可能不要求我出具借条或与其他人一样签订借款合同,而且事后也从未要求我补充出具相应的借款手续,也没要求我交过一分利息。”
“这笔钱是陈某通过我的商户流转支付给欧阳的,实际是欧阳借的钱,我也如数转给了欧阳。欧阳也在二审笔录中说得很清楚,所以产生的后果应该由欧阳承担,与我无关。”林女士说。
对此,陈某在二审时称,她(林女士)承认收到这笔款项,不承认是借款,声称是其他经济纠纷,但却提不出任何双方存在经济往来的证据,因此她的辩解不成立。
至于为什么没有要求林女士出具借条,陈某称是“太信任才导致没有借据”;至于该款项最终流向欧阳,陈某称“这是林女士与案外人的纠纷,与本案没有关系”。
记者获悉,2014年3月13日,欧阳某某在另一起涉及民间纠纷案中向法院陈述:“我到目前尚欠联鑫公司160万元。160万元包括3笔:一笔20万元,一笔40万元,一笔100万元。我担保的60万元,100万元是借一个朋友的名义借的。”2014年9月2日,欧阳某某接受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时陈述:当时讲到100万元是借朋友的名义借的,就是借林女士的名义,她根本不知道这笔借款;本案诉争的100万元是欧阳自己向联鑫公司借的。
对欧阳某某的上述陈述,陈某予以否认。
2014年10月28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林女士上诉提出本案诉争款项通过其账户是资金流转支付,实际为欧阳某某所借的理由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林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此为终审判决。
因林女士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年12月15日,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冻结、划扣林女士及其石材厂所有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
蹊跷“案中情”
“欧阳亲口承认这笔款是他借的,为什么法院不予采纳?”林女士直言“想不通”。
记者获得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欧阳某某的调查笔录内容,并获悉欧阳某某承认以下几点事实:这个案件的100万元与林女士没有任何关系,是他借的,并约定6分利息并按时付息;他和陈某等4人是联鑫公司的股东;本案中的100万元是该公司自己的资金;2012年3月19日他给陈某写了一个借款合同,甲方是他和陈某,乙方是林女士,合同上林女士的签名是他签的,且林女士不知情;他收到林女士通过银行转给他94.6万元,现金5.4万元。
为什么没有一次性转给欧阳某某100万元?林女士告诉记者:“当时手头刚好有5万多元现金,于是就直接给了他。”
对此,欧阳某某在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查中予以认可。不过,该院在判决书上则这样表述:案外人欧阳某某与林女士的陈述不一致,而且林女士收到本案100万元后,在其账户尚有100多万元款项的情况下仅于2012年3月22日向案外人欧阳某某转账支付94.6万元,不符合借用账户流转资金特征。
始终觉得自己冤枉的林女士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经过调查后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并无不当,并于2015年3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林女士的再审申请。
2015年5月8日,百般无奈之下的林女士委托自然人黄鑫向龙海市人民法院缴纳了100万元执行款。同日,一审原告陈某出具了《具结书》,自愿放弃利息及逾期缴款期间的利息主张。
“打这个官司的时候,他就把公司注销掉了。”林女士说。
龙海市工商部门提供的资料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5日,注销于2013年5月5日,法定代表人为陈某。这家“短命”的公司经营范围很广,唯独不包括民间借贷方面的事项。
有意思的是,该公司成立不到半个月,就发生了该公司股东欧阳某某通过林女士的账户向自己的公司“借款”的事件。
而上述提及的与林女士案有关联的另一场官司中,原告仍是陈某,被告变成了林美娟、胡俊强夫妇。目的也是原告向被告诉要借款。欧阳某某在这个案子中扮演了既是保证人又实际是借款人的角色。林、胡夫妇同样是经历了一审二审申请再审,之后也输掉了这场官司。
“他们相互佐证,关键的证据又互不承认,败诉就是必然的。”一位不具名的当地法律人士分析,“种种迹象表明,这是具有高智商的涉嫌合伙诈骗行为。”
蹊跷的是,林女士败诉并被法院执行后,于2016年1月16日又拿到了一审代理律师一次性支付的补偿款18万元人民币。
“败诉后,我向他们律所主任反映这个案件,后来他们就补偿了我18万元。”林女士说。
记者试图联系案中其他当事人,但无结果。
记者获悉,林女士目前以陈某、欧阳某某涉嫌合伙诈骗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过去,那么难我都走过来了,这个事太冤了,但我相信自有真相大白的那一天。我会一直抗争下去。”林女士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