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扎紧和谐社会“篱笆墙”

    自广东法院系统探索家事审判试点改革工作以来,有的法庭“圆桌”代替了审判台,有的引入了心理辅导、社会帮扶机制,但通常都会采取“调判结合,调解优先”方式化解争议,扎紧和谐社会“篱笆墙”。

 

  “虽然初雪未消、山路湿滑,我还怀着孕,但这次下乡很值得。”何红梅随手写下这些文字,久久难以抑制内心的震撼与感动。何红梅是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法官,让她内心不能平静的是前不久办理的一起普通离婚案。

  今年年初,方丽(化名)带着两份离婚协议前往镇巴县法院立案,准备离婚。何红梅看着立案申请,反复回味方丽的话,“我们俩都同意离婚,但我老公瘫痪了,又住在山上,没法去民政局办手续,只能找你们了。”总觉得怪怪的。

  随后,何红梅和庭长等人下乡调查得知:方丽和丈夫钟星(化名)自小是邻居,感情颇深,婚后育有一子。2008年,钟星外出打工不慎受伤,一直瘫痪在床。方丽照料丈夫7年后,丈夫“不愿再耽搁方丽大好青春”,坚决要求离婚。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汤鸣,将这种以婚姻家庭关系为基础的纷争称为“家事纠纷”。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称,近3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都在150万件以上,约占全国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固事关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要求今年在全国选择100个左右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

  

法庭审判不再“冷冰冰”

  关心代替了审判,“丈夫”“妻子”等代替了冷冰冰的原告、被告

  经过深入调查,何红梅等法官和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一起前往当事人家里,为方丽夫妇办理了离婚手续。在书记员做笔录的间隙,何红梅随口问方丽:“离婚后,钟星日常生活谁来照料?”方丽的回答让何红梅倍感意外。

  “当然还是我呀!他到我家当上门女婿,离了婚还是我家人,还住在现在屋里,哪怕将来我再婚,也会和以后的丈夫一起照顾他。”方丽无丝毫犹豫的回答,让何红梅感动不已。

  据镇巴县法院法官张久凤介绍,该院近年来新收家事案件逐年增加,2013年至2015年,分别达322件、325件、328件。为有效化解家事矛盾纠纷,2016年年初,该院联合人社、民政、妇联等16家单位,成立了“镇巴县人民法院多元化解中心”。

  中心在镇巴县法院设立专门机构、在基层法庭设立办事机构,参与人员平时在原单位上班,遇有案件调解时,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联合共建部门派员参与纠纷调解工作,如涉及婚姻、家庭案件时,会邀请妇联、居委、民政部门派员参与调解工作。

  与镇巴县法院依托多元调解中心化解家事纠纷不同,河南焦作市中级法院根据当地两级法院家事案件连续两年出现“井喷”的实际,于2016年4月21日,成立了河南省法院系统第一个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家事审判团队——“李玉香家事审判工作室”。

  李玉香是焦作市中级法院的一名女法官,因善于处理家事案件成为当地的一张名片。据焦作中院民一庭庭长苏凯介绍,该院在筹备家事法庭时,还确定了“不是女的不选、没结婚的不选、离过婚的不选、35岁以下的不选,不擅调解的不选”的法官“五不选”原则。

  目前,焦作中院家事法庭中法官全部是女性。该法庭与众不同的是:走廊里,张贴着亲情寄语。法庭内,陈设有圆桌、茶几、沙发、鲜花、窗帘。“圆桌”代替了审判台,“丈夫”“妻子”“儿子”“父亲”“母亲”等称谓代替冷冰冰的原告、被告。

“调解优先”化家事争议

  家事案件具有高度人身属性,通常会采取“调判结合,调解优先”方式化解争议

   “一般认为财产关系是合理的关系……而身份关系是非合理的关系,应重在说服,而不是强制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汤鸣认为,家事纠纷包括婚姻、亲子、监护、收养、赡养、扶养、继承关系等,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调整,主要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这和张久凤等法官的司法实践基本一致。张久凤曾先后在刑事庭、民事庭、政工科等岗位工作过。她表示,尽管镇巴县法院未对家事案件做具体划分,但由于家事案件具有高度人身属性,该院通常会采取“调判结合,调解优先”方式化解争议。

  李玉香处理的家事案件也多以调解为主。2015年,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大家作村村民苗凤枝老人状告两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李玉香接案后,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后经调解,不但解决了苗凤枝的赡养问题,还化解了兄弟俩因拆迁而产生的10年恩怨。

  据不完全统计,李玉香工作28年,审理案件3000多件,涉及800多个单位,涉案家庭5000多个,无一起因个人原因越级上访。她通过审理案件,让200多位老人得到赡养,让300多个家庭破镜重圆,甚至被有的当事人当成自家姊妹。

  与焦作中院突出先进个人在家事审判案件的作用不同,河南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则通过“家事纠纷调解室”“家事审判法庭”两道关口,专门调解家事纠纷,推动家事审判方式改革,逐步形成了“制度先行、全区覆盖、多方参与、温情调解”的格局。

  该院通过在辖区内7个镇、8个社区成立“家事纠纷调解室”,将化解矛盾纠纷的关口前移,探索建立了温情调解“四部曲”,即在家事纠纷调解中,调解员会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先让当事人“看电影”“造氛围”“品香茶”“忆往事”,再择机指出问题,提要求,促成和解。

  但汤鸣对我国1984年至2014年的家事案件调解审结情况统计发现,我国家事纠纷的法院调解在一定程度上混同于其他民事纠纷调解,且随着调解政策调整而波动。“调解并不仅仅是家事纠纷的解纷方式,更是被当作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试点改革亮点频现

  试点工作加强了法院调查取证职能,探索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等。

  尽管汤鸣对家事纠纷调解方式有质疑,但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褚宸舸对以化解中心形式进行家事纠纷调解的作法表示肯定。他认为,该机制把分散的力量整合起来,不但架起了司法与当事人沟通的桥梁,而且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的精细化水平。

  2010年3月,广东省高院将省内7家基层法院列为首批家事审判试点改革单位,1年后总结发现,试点院办理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小三儿现象”,如:广州黄埔区法院办理案件中三成与“小三儿”有关,中山市第二法院随机抽取100件离婚案,50%有“小三儿”因素。

  离婚案件中频频出现“小三儿”现象,给司法实践工作带来了认定难、索赔难、教育难等难题。为有效破解困局,广东省7家家事审判合议庭突破传统民事“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大胆探索符合家事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加强了法院调查取证职能。

  比如:针对家庭暴力案件,试点法院降低证明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要求受害方只需举证证明存在受侵害事实即可。受害人完成上述举证后,由对方承担证明其未实施相应侵权行为,否则,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

  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家事案件,在立案前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合议庭将案件委托给当事人所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村居妇联组织进行调解。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不必进入司法程序或由法院审查后予以司法确认;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立案及时开庭审理。

  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于2010年3月被列为广东首批试点法院。2011年,该院家事审判试点工作在原有容桂法庭基础上,增设了勒流、北滘两法庭。2012年,在辖区10个派出法庭全面推开,将其列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引入了心理辅导、社会帮扶等制度。

  2013年3月,广东省高院在对全省家事审判改革试点经验总结时发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为打击不诚信家事诉讼行为,建立了诉前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即当事人在正式开庭前需填写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且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准确申报应承担相应诉讼风险等。

  广东省部分试点法院还探索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加大了对家事案件当事人的保护力度。该制度作为行为保全制度之一,也为2012年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吸收。

  这和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家事案件试点改革效果相似。该院于2011年3月成立了江苏第一家“家事法庭”,并以“家事审判合议庭”的形式开始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1年后,不但家事案件调撤率达86.5%,而且建立了“家庭暴力”证据固定制度等规范性意见。

案件增多,问题犹在

  家事案件逐年增多而调解结案率下降的现状应引起重视

  

  “清官难断家务事”,逐年递增的婚姻、继承案件,让法官深感头痛。据佛山市顺德区法院法官廖亮介绍,2011年至2015年,该院受理家事案件数量均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其中,受理离婚纠纷和法定继承纠纷案增多趋势明显。

  张久凤统计发现,2013年至2015年,镇巴县法院新收家事案件也呈现逐年增多趋势,其中女性主动提出离婚案件数量分别达到225件、234件、240件,离婚案当事人群体逐渐从“80后”向“85后”“90后”转变。

  另据统计,1979年至2012年,广东省法院每年新收一审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年均增幅近20%。但汤鸣研究发现,2013年开始,家事案件调解结案率开始下降。2014年家事案件调解率降至44.8%,接近2004年调解刚开始复兴时的水平,并有继续下降趋势。

  汤鸣表示,这种因政策变化而变化的家事案件调解结案率应引起重视。他认为,家事纠纷调解的意义在于促进当事人之间有效沟通,冷静务实地对问题进行协商,实现人际关系的重构。即使调解最终未成功,也对纷争解决非常有益,有关部门应考虑是否将其纳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