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早婚带来的法律风险

  这几年回家过年,王晓旭发现农村相亲订婚的时间大大提前,村里的男孩十七八岁就开始频繁相亲,“今年过年回家的时候,17岁的表弟已经订完婚,另一个16岁的堂弟正在张罗相亲。”王晓旭表示,村里有不少年轻人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见面、定亲、认亲、结婚,走完全部程序,由于双方没到法定结婚年龄,不能领结婚证,办完没证的婚礼,他们就一起外出打工,双方根本谈不上了解。在农村一些地方,结婚证似乎成了可有可无的摆设。

  

农村早婚不仅违反婚姻法

  中国历史上也有早婚的习惯,从宋朝到清朝的法定婚龄一般都是男16岁,女14岁。《勾践灭吴》中即有“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一说。1950年,我国婚姻法规定“男20周岁,女18周岁始得结婚”。1980年的《婚姻法》鉴于我国人口膨胀问题日益严峻,在原法定婚龄的基础上又各推迟两岁,确定男为22周岁,女为20周岁。然而,早婚现象仍然存在,尤其在农村,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现象较为严重。

  在云南西南边陲地区,早婚依然普遍。有媒体报道只在一个村寨中,就能看到数个背着孩子的少女,有些女孩嫁人时甚至才12岁。由于不到法定年龄,他们不能领结婚证,婚姻没有法律效力,双方权益自然也不受法律保护。

  云南某村村民表示,早婚早育在当地是正常的事情,在上世纪60年代盛行。但八九十年代由于受“晚婚晚育”政策影响,未出现太多早婚,然而,近几年村里光棍儿增多,早婚现象也越来越多。

  2016222日,广西南宁市马山县一对16岁新郎新娘的婚礼成为网络焦点。有媒体走访发现,在马山县的古零、金钗、林圩、永州、乔利等乡镇,都有少年早婚的个案。

  所谓“早婚”,是指男女青年未达到法定婚龄,不依婚姻法规定进行结婚登记,而依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婚龄即行结婚的,是无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认。

  王晓旭告诉本社记者,“或许是法律意识淡薄,或许是对婚姻考虑不足,在他的家乡,早婚青年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有需要时才去登记,领取结婚证。很多人认为领不领证没什么区别,反正都在一起生活。”

  然而,早婚行为不仅仅是违反婚姻法。我国刑法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向本社记者表示,如果男方不满14岁,不承担刑事责任;若男方超过14岁,女孩不到14岁,即使是自愿结婚,按照法律规定,男方还是触犯刑法,构成了刑事犯罪。

  “但追究男方刑事责任的情况很少,也比较棘手,如果严格执法,等于一个小家庭就垮了,尽管他们的婚姻是非法的。实际上,如果女方只有12岁,那么女孩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只是从理论上讲,在实践中很难推行。”支振锋强调,《婚姻法》对于未按照规定提前结婚的人该做何惩罚,没有做详细规定。

  此外,在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看来,早婚行为也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此外,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也明确要求,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早婚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从医学角度来说,早婚者年龄较小,身体仍然处于发育期,不适合生育,一旦怀孕,会造成母体与胎儿争夺营养的情况发生,不利于胎儿发育也不利于母体的身体健康,对下一代成长也带来不利影响。而且早婚者年龄较小,还不能很好地处理家庭矛盾,这为婚姻稳定埋下隐患。

  早婚行为违法,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不领取结婚证的婚姻,更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天津益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鸣向本社记者表示,在农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不存在按揭买房等商品房买卖情形。早婚关系一旦解除,房产基本全部划归男方所有。这样一刀切的方式在适用多种情况时难免会导致有失公平现象的发生。形成这种房产分割的原因虽有农村传统习俗与现实状况的影响,但婚姻法及其解释应该对该问题制定法律条文或补充司法解释。随着农村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一问题必将逐步凸显。

  此外,他指出,早婚关系解除后对子女探视权如何保障以及探望权行使主体等问题都是关注的重点,“双方协议离婚后,探视权实际处于执行难的尴尬境地。现状是孩子归男方抚养的,女方想见一下孩子很难,男方的家人甚至阻止孩子见女方,这种情况不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而且早婚纠纷产生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通过乡村传统习俗来解决早婚纠纷有失公平,也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要求。

  “所以,最重要的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以各种形式比如举行村里学习讲座、发放宣传单等向村民宣传《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禁止早婚早育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教育让村民们认识到早婚早育的风险和危害。”王鸣说。

  对此,李明舜也表示,解决早婚问题,需要加强法治宣传,特别是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使人们认识到早婚行为的违法性;加强移风易俗,改造发生早婚现象的文化基础。

  另外,也有学者建议,针对农村早婚纠纷,可以在乡村建立一个协调裁判机构,让这类纠纷得到及时、公正、合法、兼顾乡规民约的协调裁判,有助于减少因早婚纠纷引发的一系列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