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的根源探究
醉驾入刑的规定实施以来,酒后驾车的现象明显减少,但仍然有不少司机存在侥幸心理。以酒文化与汽车文化的中西冲突为视角,对比分析中西、新旧两种文化的差异,才能找到酒驾现象背后的根源。
梁漱溟指出“东西方文明有根本不同之点,即东洋文明主静西洋文明主动也”。正常人饮酒后产生的生理醉酒分为3个时期:第一期为兴奋期,第二期为共济失调期,又称中度醉酒,第三期为昏睡期,又称高度醉酒。饮酒后产生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都有减弱,饮酒者的身体状态趋于迟缓,饮酒后驾驭汽车的能力大幅减弱,与开车需要的精神高度集中以及动作敏捷的要求等是相违背的,不符合汽车文化中的安全要素。饮酒后司机无法在汽车高速状态下控制其平稳安全运行,发生事故的概率就会倍增。
关于酒后驾车是否达到醉酒的程度,我国有严格的技术规范,《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行为。醉酒与否不是根据个人的酒量和感觉,而是根据医学标注判断。国人饮酒完全凭借自己的主观意识,醉酒的标准和酒后禁驾的规定是客观的,主客观的评判方式与评价标准我们应当严格区分。
汽车对公共的影响力是巨大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都会给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每一次严重车祸都无不给公共安全和公共财产造成巨大损害。酒后驾车的司机一般都会意识到这样做会威胁公共安全,但是又都有自信认为自己能够轻易避免这种危险。
中国传统酒文化与汽车文化的冲突是导致酒驾现象严重的根本原因,酒文化与汽车文化的冲突也是东西方文化差异最直接的反映之一。醉驾入刑的规定作为缓解这一矛盾的主要力量,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希望能够通过进一步科学的立法,将交通安全的法律意识植入到文化伦理中,从而真正解决酒驾醉驾问题。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