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家庭暴力的国外经验
目前有120 多个国家制定颁布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其中有80 多个国家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或者以反家庭暴力法命名。
1986年,加拿大妇女琳·拉娃莉因无法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而举枪将其杀死。
在庭审中,司法机构引入了一位精神科医生作为专家证人。他对拉娃莉的精神状态做出了鉴定,“受虐妇女综合征”的概念第一次在司法实践中被运用。
专家证人指出,拉娃莉长期处在巨大的绝望之中,对逃脱这段关系感觉无能为力。他说“(枪击)是一个坚信丈夫会在晚上将自己杀害的妇女,最后做出的绝望举动”。
最终拉娃莉被判无罪释放,这也是世界范围内第一次因“家暴”而产生的以暴制暴案件被判无罪。
该事件引发了包括加拿大本国在内的多国在反家庭暴力立法、司法上的制度性改进。
“目前有120多个国家制定颁布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其中有80多个国家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或者以反家庭暴力法命名。这意味着,大多数国家都已承认家庭暴力是对人权的侵犯,是一种应受到法律惩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主任薛宁兰说。
英国:家庭暴力“零忍耐”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郑凌燕长期研究国外“反家暴”问题。她介绍说,英国在反家庭暴力问题上有着许多值得学习的经验。
早在1992年,英国零忍耐福利基金会与大众媒介一起发起组织了首次零忍耐运动,其口号是“任何形式的暴力都是犯罪、妇女不应忍受任何暴力、社会不能容忍暴力、男人没有权力施暴、每个人都不应遭受暴力”。
郑凌燕谈到,零忍耐运动是大规模以预防为主的宣传活动,在英国反家庭暴力系统工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零忍耐运动不仅针对社会公众,而且介入到国家和地方的决策性活动中,呼吁制定内容广泛的、整体的、全国性的反对家庭暴力的策略。
20多年来,英国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家庭暴力和婚姻诉讼法》《家庭暴力与治安法院法》《婚姻家庭法》《未成年人法》《未成年人抚养法》《刑事和公共秩序法》《家庭法》《保护免受骚扰法》《人权法》等。
郑凌燕在研究中发现,英国法律认定的家庭暴力包括了个人为了控制和支配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过某种亲属关系的另一人所采取的任何暴力或虐待行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
同时,面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复杂性、综合性、严重性,以及受害人作为弱者求助时可利用社会资源的局限性和困难性,英国逐步创建了多机构合作的反家庭暴力的运作机制。例如,英国政府设立“家庭暴力注册簿”,将虐待妻子的人统统记录在案,以便警方和他们日后的新欢核实其过去的劣迹。
郑凌燕认为,英国的零忍耐运动在提高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意识、开展广泛宣传教育、深入进行社会调查等方面的经验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2014年3月,英国政府又推出一项“家暴揭露计划”,给予个人“询问权”和“知情权”,个人可通过该计划直接向警方询问他们的伴侣或家庭成员是否有暴力倾向的记录。如果警方发现被询问的对象存在家暴记录,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向个人公开相关信息。
此外,英国还提出一个新项目Drive,调整以往关注受害者的角度,转而把救助目标转向家庭暴力的根源——施暴者,对有较高威胁的施暴者给予一对一的帮助教育,通过治疗手段对他们的暴力行为进行干预。
这一项目由多个社会救助机构提出,将首先在埃塞克斯、萨塞克斯等地试行,给施暴者提供帮助,解决他们的酗酒、吸毒以及精神问题。
同时,他们还能获得有关就业、居住等方面的资助;而拒绝合作的施暴者则将受到警方的密切监视,严重者或将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挪威:无条件司法干预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挪威男女平等法》颁布实施。挪威议会和政府开展了同各种对妇女暴力现象的斗争,并着重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防治。20世纪80年代以后,挪威针对家庭暴力问题,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各方面的法律改革陆续开展。
1988年,挪威出台了一项重大的刑事诉讼控诉规则修改。该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配偶、儿童或其他亲密关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的公诉原则。
该原则加强了警察和公诉机关的职能,即便受暴妇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诉机关在没有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诉讼。这是挪威将家庭暴力视为严重犯罪一种政治态度。
这个修正案的实施,改善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他们由原来的控诉一方,变成了案件的证人。同时,也使对施暴者的刑事处罚更为容易。
不过,这项修正案并没有完全消除受暴妇女在诉讼中拒绝与警察合作或者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
按照挪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受暴妇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有权拒绝提供证据。
郑凌燕认为,尽管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实行以来,常有妇女运用该项权利,拒绝作证,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控制了案件的发展进程,但检察机关仍然依照法律,对施暴者提起诉讼,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还会胜诉。这样可以使那些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不敢起诉的受害者得到更好的司法救济。
加拿大:戒备森严的避难所
1981年以来,加拿大政府开始给警察和法官提供指导性文件,以培养他们的意识,鼓励警方干预家庭暴力问题。许多省份甚至做出硬性规定,必须对家庭暴力案件做出反应,并要求警官无论是否得到受害者的合作,都要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查,提交报告,必要时还要做出指控。
加拿大直接用刑法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认为只要故意冒犯妻子的,不论是最轻微的接触,还是引起人身伤害的严重攻击,其结果都是刑事制裁。加拿大在刑事法律中的制度建构也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了典型的制度保障。
郑凌燕谈到,无受害者起诉制度、特别法庭制度、平安保证书制度,以及“受虐妇女综合征”的抗辩制度就是这方面的典型。因此,加拿大的刑事法典对家庭暴力犯罪的规定是较为完备的。
加拿大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国家公权力也可有限度地介入家庭私域,家庭暴力是区别于普通暴力的特殊暴力形态,对受害人,尤其是女性受害人会造成非常严重的生理和心理伤害,若不加以有效地制止,极有可能引发严重的刑事案件。为了对受害妇女提供精神和生活方面的支持,建立妇女庇护所,形成完备的庇护所制度是防止家庭暴力对妇女造成伤害的有效手段。
加拿大政府通过在社区设立避难所的方式给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提供紧急援助,直到她们找到安全住所为止。这些机构一般由国家出资,提供短期或中期的膳食和住宿,同时提供法律和心理方面的咨询。在可能情况下也给有暴力倾向的男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避难所戒备森严,始终置于警方的保护之下,施暴者无法接近,受害者的心理和人身安全得到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