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明侠:反家暴法具有里程碑意义
反家暴法是中国第一部自下而上推动出台的关于保护人身权利,反对暴力的法律,它的实施标志着政府在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权益方面迈出了重大的一步。
“反家暴法能够被列入国家立法计划,并且作为一部专门的法律最终出台,虽然尚不够完善,但仍然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件喜事,是中国人权保护事业特别是在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事业中取得的关键性进展。”
4月28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明侠如此评价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家暴法。
家庭暴力不再是个人隐私
陈明侠说,这是一部社会法、人权法,它是一部专门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家庭权利的法律。它表明国家向传统的家庭暴力文化开战,积极干预家庭暴力的决心,这一部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
之所以说其具有里程碑意义,陈明侠解释说:是因为该法的通过是人们思想观念的一个改变,特别是决策层思想改变的结果。有了这部法律,消除家庭暴力成为国家的意志,即国家要承担责任,国家的公权力要干预家庭的暴力。反家暴法成了全体国民和各级政府部门必须承担和必须履行的一个综合性的社会规范。
“这部法律从公布到实施,标志着在中国从法律上明文规定家庭暴力再不是个人隐私。”陈明侠举例说,过去你走在大街上,如果有一男一女打架,男人只要说这是我女朋友,这是我老婆,绝对没人管。大家都认为这是隐私,是他们家的事。反家暴法出台后,这样的现象不再是隐私,不再是家庭私事,而是社会问题。该法是中国社会走向公平正义和文明发展的又一个很重要的标志。
此外,陈明侠强调,这部法律是中国第一部自下而上推动出台的关于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
说自下而上,主要有三点:一是从群众到政府,从群众推动到政府行动;二是从体制外群众组织到体制内的群众组织,共同联合起来推动;三是从地方立法到中央立法的推动。
陈明侠介绍,上世纪90年代初,家庭暴力这个名词在学界就有,但仅限于学界和部分妇女工作者。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召开之后,中国社会才有了家庭暴力这个概念。至2001年,婚姻法中做了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但没有定义。此外,关于反家暴,先是地方上制定的关于反家暴的法规性文件,然后有了地方性的人大决议。之后,几乎全国各省市均制定了地方性专门法规。2008年,中央出了一个七部委文件。
“正是自下而上的立法推动作用,才最终形成了这样一部法律。”陈明侠表示该法很有群众基础。只要执法有力,有经费保障,这部法律就能够较好执行,达到立法目的。
家暴定义是这部法律的灵魂
“这部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比原来2001年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有扩展,亮明了国家的态度,即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这一条是整个法律的灵魂。”陈明侠认为。
反家暴法的第二条给出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对于这一条,学界普遍给以较高的评价。
“2001年婚姻法所说的家庭暴力是要造成伤害,内容非常狭窄。但这部法律说的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说的是侵害行为,不是说造成的伤害后果,这是进步。”陈明侠说。
据了解,联合国相关文件指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的、精神的、性的、经济控制等四种形式。但在我国反家暴法的定义中,并没有提到性暴力和经济控制。
“该法没有明确规定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但用了一个‘等’字来代替。而且在第三条里还有一句话,‘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对此,陈明侠给出了这样的解释,她说,法律是所有不同利益集团,不同观念、认识妥协的产物和结果。其实,本条的不足在第三条中又给以补充,这为今后法律修改和司法解释提供了扩展的空间。
亮点和不足同时存在
除去定义之外,陈明侠表示,反家暴法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公安的职责、人身保护令的提法以及37条,也是这部法律不能不提的亮点。然而,她也坦承,亮点之中,也不乏遗憾和不足。
反家暴法第四条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即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而且特别提到了县一级政府应该组织培训等责任,要落实到乡镇一级,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预防家庭暴力。
“在预防家庭暴力上,明确了政府的责任,这点写得非常好,方向明确。”不过,陈明侠也认为,这部分规定有个比较突出的遗憾,抽象、缺少具体措施。比如具体到社区,社区如何落实咨询、培训、救助等工作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执行起来必然会遇到问题。
陈明侠建议,应进一步强调社区开展反家暴工作的重要性,县一级政府应积极购买群众组织的服务,发展这些组织替政府去做好保护暴力受害者,预防暴力升级的工作。
反家暴法在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这一章节,用三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的职责。陈明侠告诉记者,这结束了公安管不管、怎么管的争论,是个亮点。
此前,在公安机关介入不介入家庭暴力、如何介入一直是学界和相关实际工作部门十几年来在反家暴工作中的难点和争论点。反家暴法不仅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职责,而且公安机关还可以出具告诫书,这也是中国的创新。在没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暴力时,由公安机关给以告诫,警告当事人,告诫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陈明侠表示,家暴是很隐蔽的。相关调查显示,在“以暴制暴”杀夫的案例中,几乎百分之百有性暴力,但是没有人会去说。为此,她建议公安机关处理家暴问题必须要接受培训,同时必须要有女性警察参与执法。
与其他条款相比,陈明侠透露“人身保护令”是比较早也没有更多异议的条款,能有力地保护家暴受害者,有效制止家庭暴力升级。对这一条,学界争议的问题是,对保护令的期限和通过程序问题以及内容作出规定。此前学界建议应该增加一个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罪的规定,这样家庭暴力犯罪就更具体,好执行。但这个建议最终并没有出现在法条中。
反家暴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这条也是亮点。写明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陈明侠说,但该条款比较抽象,需要解释。解释的时候估计会把同居关系算在里面。但像离婚不离家,离婚以后再施暴,恋爱关系、亲密关系等几种情形,恐怕很难都被包含在内。
为反家暴法建言
作为一直积极关注并参与反家暴立法推动的学者,除了妇女人权法的研究外,16年来,陈明侠主要做的就是反家暴法的推动和反家暴工作,她早已把反对家庭暴力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当作是自己的事业。
今年3月1日,在千呼万唤中,反家暴法正式施行。16年的努力,让陈明侠深感不易,她告诉记者,如果说有什么亮点,因为是第一部,所以说每条都是亮点。
然而,陈明侠认为这部法律也有不足和需要完善之处,为此,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是很多条款抽象,很难执行,需要进一步细化或者作出司法解释。
二是关于社区工作问题。社区是预防家庭暴力的重要一环,预防,矫治、救助最终都要落实到社区,各种措施如何落实到社区最为重要。
三是证据问题。家庭暴力能不能有效保护家庭暴力受害当事人,很重要的一点是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然而现有的定义是抽象的,所以如何认定是难点。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隐私性和特殊性,应采取举证责任分担,有利于受害人,这才是真正公平的体现。
四是对暴力行为干预的程度,要取决于家庭暴力危险评估的结果。建议一定要做好家庭暴力危险程度的评估工作,这项工作应该是由乡镇来做,再落实到社区。
对于家庭暴力危险程度的评估工作,陈明侠有很多体会。此前,中国反家暴网络对此做了很多试点。就在六七年前,像恐吓、掐脖子的行为,没有人认为这是家庭暴力行为,但这样的行为危险程度非常高。然而危险评估在反家暴法中却找不到。只有在人身保护令中,有这样一句:“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但是谁来鉴定家庭暴力这个危险情形没有规定。
在学界,反家暴法的实施被看成是中国政府在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权益方面迈出的重大一步。
这部法律施行后也出现了一种现象,各地经媒体披露的人身保护令逐渐增多。陈明侠认为,要正确看待家庭暴力看似增多的现象,她认为形式上看好像是家庭暴力多了,但实质上这是人们的思想觉悟有了法律的支持后提高的表现,是好现象。
尽管已经在反家暴领域奋斗了16年,陈明侠认为她还需要继续努力。她说:“中国的事不是一蹴而就的。家庭暴力是封建社会和制度遗留下来的不平等、不文明的恶习,在中国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所以想一部法律立竿见影地解决所有问题也不可能。因此要不断地努力,继续努力。”
值得一提的是,陈明侠的另一身份是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原副会长,现顾问。
谈到中国法学会,陈明侠说她有很深的感情。自2000年起,“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理论与对策研究”项目就是作为中国法学会研究部的项目,在法学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开展的,法学会的很多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都参与了反家暴项目和组织的工作。
2015年,围绕着反家暴法,中国法学会专门组织专家咨询会。陈明侠表示:“16年里,中国法学会一直支持我们做反家暴工作,协助我们搞理论研究和干预研究以及立法研究及推动工作。可以说,在反家暴立法推动上,中国法学会的智库发挥了资源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