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非主流”的家暴

    相对于显而易见的身体家暴来说,语言暴力、冷暴力因为取证难等原因变成了“非主流”的家暴;相对于普遍意义上的夫妻间的家暴来说,未婚同居男女间的“类家庭模式”,也成为“非典型性”家暴。

 

  以国骂开头,声音渐趋尖利高亢,张嘴还不到百字,已有30多字出口成“脏”……

  “我承认是我骂的,求求您别放录音了,别恶心我了。”

  法庭上,吕燕在听到丈夫王海出示的录音证据后,放声大哭。

  她深知结婚三年丈夫已忍受了自己两年多的无端辱骂,可真到双方因这“动口不动手”的家暴而对簿公堂要求离婚时,吕燕竟有些不敢面对如此不堪的自己。

  吕燕的妈妈对女儿家暴一事却不以为然,“什么时候骂两句也成家暴了?还闹到非离婚不可的地步?”

  就吕母的疑惑,20163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有着明确的回答。

  《反家暴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逐一对照法律条文,作为“经常性谩骂”的“实施者”,吕燕确实违反了《反家暴法》。

“动口不动手”的家暴

  年仅27周岁的吕燕,眼见着婚姻走到尽头。

  结婚前,温文尔雅的王海也曾符合吕燕对丈夫的所有期待,人品好、学历高、工作也不差,关键还十分体贴,对自己百依百顺。

  刚结婚时,二人一有争执,王海往往会听从妻子的意见,他把种种指责辱骂都看成妻子的“娇嗔”,只是没想到这份“娇嗔”在短短几个月迅速发展为破口大骂,并成为常态。以至于夫妻二人但凡有语言沟通,妻子就以咒骂开场,咒骂结束。

  本该温馨的家庭生活充斥着永不停歇的骂声……一次次原谅,成了一次次纵容。三年间,骂人已成为习惯,吕燕没有任何收敛的迹象,王海“觉得过不下去了”。

  王海决定委托北京市翔鹰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才文律师打离婚官司。

  朱才文律师在其20多年的执业生涯中,见识了数以千计五花八门的离婚案件,其中不乏家庭暴力案子,可像吕燕如此深谙骂人“精髓”的施暴者,他还是头一次碰到。庭审法官也在事后感叹“相当震撼”。

  “一方的软弱成为家暴的‘催化剂’。”53日,朱才文律师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如是分析,长期不平衡的夫妻关系,让受害者在受到侵害时,不寻求法律保护,结果造成了施暴者的施暴“水平”不断升级。很多受害者就算到了法院,也只是简单的哭诉一下,而不敢大胆主张权利,“结果当然可想而知了”。

  在王海诉吕燕离婚纠纷案中,朱才文认为恰是王海的长期忍让才助长了妻子的语言暴力。

  “别离婚了,咱们回家好好过日子吧,我一定改。”庭审那天,吕燕未再骂人,反而哭求丈夫原谅。但长期遭受语言暴力的王海已经不再相信她,执意选择离婚。

  当天,法庭没有宣判。

“高级的冷暴力”

  与愁云惨淡的吕燕不同,张美一家可谓喜事临门。

  儿媳妇又给自己生了一个大孙子,74岁的张美有些“兴奋”。瞅着襁褓里的孩子,笑从牙缝里哼了出来:“哈,她可是生了两个儿子呢!”

  言语间竟然弥漫着幸灾乐祸的味道。

  外人听见她这话,总觉得老太太有点糊涂了,儿媳妇既给吃又给喝,还把老两口接到身边共同生活,怎么就有这么大的“仇”?

  “她从来不和我们说话。”提起这事就满心委屈,张美是一个热情的人,碰上个不言不语的儿媳妇,觉得很不对付。有时候,自己主动和儿媳妇说话,“也像打在空气上”;每天和老伴儿辛辛苦苦的操劳,把饭端到儿媳妇手里,也换不来一句感谢;最可气的是,小孙子出生之前,孩子爷爷突发脑溢血,在重症监护室住了一个星期,孩子妈妈一句话都没有过问……

  一数落起儿媳妇的种种不是,她认为有着两个儿子的儿媳妇,总有一天要“遭受”当别人婆婆的苦。

  相较于婆婆的义愤填膺,儿媳妇却显得淡定许多,面对婆婆的“指控”,她告诉闺蜜:“我只是不知道该和他们说什么。”

  “她这是冷暴力!违反《反家暴法》!”张美对儿媳妇的这一说辞很不满意。

  且不论张美所定义的冷暴力是否准确,但冷暴力是否违反《反家暴法》之说,在业界确实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冷暴力是个人主观观感很强的词汇,很难确定暴力的边界,况且《反家暴法》中并未有其法律表述。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鲁金艳律师则明确表态:“经常性的冷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范畴。”

  她认为家庭冷暴力有多重表现形式,多是通过暗示威胁、语言攻击、经济控制、限制交友等方式,折磨摧残对方的精神。“这符合《反家暴法》中提到的家暴侵害精神之说。”

  在鲁律师看来,“冷暴力”对受害人的伤害有可能比显性暴力更大,因为其常常会令受害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压力,甚至导致精神疾患。

  有别于张美婆媳间的“过招”,鲁金艳律师在以往接案过程中,印象最深的还是夫妻间发生的“冷暴力”。

  她介绍,一般情况下,家庭“冷暴力”大多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由于本身受教育程度比较高,常采用这种更“高级”的暴力方式。

  鲁金艳举例,某个出轨的丈夫,用长期不回家,一回家就想尽办法用语言攻击妻子的方式,来逼迫对方主动提出离婚申请,以规避自己“过错方”责任。

  鲁律师认为,那位丈夫的行为就是一种冷暴力,“却往往存在取证难的问题”。

“类家庭模式”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90后”文艺女青年王蔚对托尔斯泰的上述言论深信不疑。从小父母离异,长大男友宣布不婚,感情中所有的“奇葩”事件都让自己碰上了。

  读大学就已相识的男友玩“劈腿”,却还整天疑心王蔚“外遇”,经常将她锁在房间里,限制外出。同事都奇怪,问她为什么一个月请8天事假。“我能怎么回答,不能说是男朋友把我扣家里了吧。”王蔚只能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咽。

  最后,一个当律师的姐姐劝王蔚分手,并找到其男友直陈厉害。直到那时,王蔚才了解自己原来是受《反家暴法》保护的“类家庭模式”。

  《反家暴法》不仅保护家庭成员,也明确了“共同居住”的人受保护地位。很多选择了同居的男女因此纳入“类家庭模式”的保护范畴。

  摆脱了麻烦事儿的王蔚一身轻松,刘青正“泥足深陷”。

  刘青“80后”河北小伙,交往的男朋友在喝酒后,喜欢将其扔到床下。为此,刘青经常跌的青一块紫一块。他不胜其烦,提出分手,男友却如附骨之蛆赶也赶不走。

  刘青咨询律师自己能否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却得到了否定的答复。

  刘青有些纳闷,他翻阅法律得知,“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为何到了自己这里,就不能申请呢?而且,《反家暴法》不是也明确了“共同居住”人的受保护地位吗?

  “‘共同居住的同性伴侣’不在被保护之列。”律师告诉刘青,“同性恋”不符合我国《婚姻法》中一夫一妻的异性恋架构。同性恋婚姻尚未合法化,所以同性恋伴侣间的暴力未包含在法律中也无可厚非。

  “无论是作用于身体的家暴,还是作用于精神的家暴,都将对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产生影响。”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张荆教授认为《反家暴法》的出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震慑施暴者,以收敛自身行为,同时也给受害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他认为,目前急需后续配套的完善。法律惩处可与社会教育、救助实现对接。对因家暴犯罪量刑较轻的施暴者,可以采取社区矫正的办法来代替监狱刑罚,如此一来,既避免传习,减少后遗症,也减少了监狱压力。

  鲁金艳律师对此深表赞同,她认为公安、司法、妇联、工会、街道社区、村委会等多部门联动,共同构建遍布城乡的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支持网络系统,是避免家暴的有效举措。

  此外,她特意提到,“夫妻相处不可‘过火’,双方自立意识、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必不可少。”

  (应采访者要求,吕燕、王海、张美、王蔚、刘青等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