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遭遇家暴:干预之困
未成年人在行为能力、诉讼能力、表达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如何保护其在家庭中不受侵害,除了在法规和制度上需进一步建立健全外,更需要家庭、社区、学校、社会等各方助力。
陕西汉中11岁的女孩雯雯(化名)4月4日清明节当晚,在遭受父亲韩某持续两个小时的家暴后,不治身亡。
10天后的4月14日,汉中公安局汉台分局副局长陈汉平向媒体通报了案情,因事发前晚女儿一夜未归,为了询问情况,韩某在当晚7时许至9时许之间,用树枝对雯雯的胳膊、背部、腿部等部位进行了长时间抽打。当韩某发现被体罚的雯雯出现极度虚弱状态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后韩某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
此时,被认为给予未成年人以特殊保护的《反家庭暴力法》已实施一月有余。
据媒体报道,近一年多时间里,邻居、小区物业、老师和学校,都知道雯雯的遭遇,并都曾对其父母进行过劝说未果,但无一人报警。尽管《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学校、医疗机构、居委会等组织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时应及时报警,否则若造成严重后果,将被追责”,但悲剧还是发生了。
强制报告
在中国,受传统文化影响,“不打不成材”等观念在很多父母和社会大众的意识中根深蒂固。雯雯的父亲在事发后还称“自己的娃,自己教育”。
备受关注的南京养母虐童案,男孩儿因撒谎未完成作业多次遭到养母殴打。案发后男孩儿生母还坚持认为打孩子是“为了孩子好”,她和孩子生父还起诉了最早在微博曝光此事的发帖人。该诉讼请求被南京市江宁区法院驳回。江宁区法院认为,发帖人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律研究会会长姚建龙认为,“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样的观念还非常有市场,大部分父母认为管教孩子只是一项“技术问题”,而不是原则问题。加之,很多人觉得家庭教育是“家事”,因此会造成类似的悲剧。
姚建龙称,在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应适用“国家亲权”的原则。国家亲权原则认为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在父母不能、不宜或者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时,国家有权力也有责任进行干预,直至剥夺和接管监护权。孩子并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属于国家的。
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总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并且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指出,在长期形成的特定历史社会文化背景下,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可能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暴力管教的现象正式进入立法的视野,正是转变人们思想观念、转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准确认识和理解的一个过程。
陈规陋习,加上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表达能力和行为能力等方面尚不成熟,使得未成年人家暴事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正因如此,张雪梅称,没有强制报告制度,就没有能够迅速发现家庭暴力的信息渠道,就会导致受害人长期、反复遭受家庭暴力,从而导致受害人出现非死即残或以暴制暴的恶性案件。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所做的调查研究报告显示,2008年至2013年媒体报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造成受暴未成年人死亡的有359例,超过了案件总数的一半。从家暴持续时间看,22.67%的未成年人长期反复受到侵害,持续时间最长的达14年之久才被发现。例如,贵州金沙县一名年仅11岁的女童遭受亲生父亲虐待超过5年,经常被用木棍吊打、缝衣针穿手指手臂、不给饭吃、开水烫头等,导致多处软组织受伤、营养不良、头顶大部分毛发不生。
上述报告还显示,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时,受暴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及基层群众组织报案率并不高:遭受家暴的未成年人报案率为1.87%,非施暴方监护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报案率为32%,邻居、市民、村民等与未成年人可能存在密切接触的人员报案率为32.85%,医务人员、教师、记者、民警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工作者报案率为10.61%。
落实之难
早在2014年12月,最高法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规定了发现报告制度。意见规定,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上述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涉及监护侵害行为的报案、举报后,应当立即出警处置,制止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并迅速进行调查。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但是由于受立法层级影响,未能规定不报告的法律责任,对义务报告主体不履行报告义务缺少强制性的约束。”张雪梅说。
《反家庭暴力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张雪梅指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不仅发现遭受家庭暴力的,而且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也必须报告,接报部门也明确规定为公安机关。“这有利于指导义务报告主体提升识别和报告家庭暴力的能力,同时使政府能够了解某一地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从而采取相应预防与干预措施。”张雪梅说。
但汉中女孩雯雯的遭遇显然意味着,强制报告并未落到实处,至少在雯雯身上是这样。
张雪梅指出,这一规定还不够完善,“依法给予处分”表述不够明确,强制报告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新设制度,如果不予明确处分的具体内容,会影响该条款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国外很多国家,对违反强制报告制度的情形都规定了明确、严格的处罚措施,例如罚款、停止一定期限的执业活动、吊销相关职业资格甚至拘禁。”
姚建龙指出,当下传统的社区已经解体,新型的社区还没有建立,居委会、村委会无法承担法律所期待的角色。《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也比较模糊,起不到约束作用。
上述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所做的调查研究报告也显示,697起案件中只有一例是村委会发现后报案的。
姚建龙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时,自己曾强力主张,按照“近距离原则”,将负有报告义务的特殊职责人员作进一步的扩大,将离家庭暴力最近的邻居纳入其内,但最终未被采纳。
目睹家暴也需干预
张雪梅提出,在家庭暴力处置中,不仅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需要保护,对目睹暴力的未成年人更需要予以特殊和优先保护。但遗憾的是,《反家庭暴力法》并未做相关规定。
4月6日,内蒙古一名女记者在遭受丈夫家暴后身亡。据媒体报道,其13岁的儿子目睹了父亲施暴全过程,在得知母亲去世时哭喊要杀死父亲。
姚建龙表示,让孩子目睹家暴也是一种虐待形式,孩子不会因为小就不受影响。目睹或经历家暴对孩子造成的伤害可能会隐藏很多年,对身心发育伤害非常大,如果没有专业的辅导干预很难消除。
一些地方在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相关实施办法时也已关注到这个问题。4月8日,在陕西省妇联、人大联合召开的《陕西省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上,西北政法大学专家组代表郝佳博士在介绍起草情况时称,对于未成年人目睹家暴是否要写入实施办法也需要大家深入讨论,其个人意见是将其写入实施办法,可从法律层面及时给予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和疏导。
姚建龙主张,应借鉴国外儿童保护官的设置,并吸收司法实践的探索经验,明确规定观护人这一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人员,从而在社区里建立起保护网络。由其具体监督父母监护权的行使,及时制止父母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及申请人身保护令、护送至临时庇护所、评估父母监护能力与资质、衔接受害未成年人重返家庭环境。
“未成年人遭受家暴侵害往往来自父母或监护人,如果没有专业的第三方力量很难打破这个僵局。”姚建龙说。
张雪梅称,未成年人在行为能力、诉讼能力、表达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其自身权利的实现需要依赖其他人来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要求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还要求给予优先保护。“从国际对儿童保护的立法经验看,《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各国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的立法中都有体现。《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中,未能将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其他成年人的保护加以区分还是存在一定遗憾。”张雪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