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出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本报讯(记者冯雷) 为进一步扩大援助范围,降低受援门槛,让法律援助更多、更公平、更实在地惠及困难群众,近日,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也是陕西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一项新举措。
《实施意见》的出台,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法律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放宽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含两倍)执行。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采取在法院设立诉讼服务中心聘请值班律师开展专项服务等形式,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援助范围。要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要推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建立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方便群众就近进行法律咨询。
《实施意见》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要求加强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的业务规范,细化申请、受理、审查、指派、承办、归档、补贴发放等工作程序。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审判机关评价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全程监管。严格实行办理死刑、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准入标准,根据案件不同类别和服务机构特长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库,鼓励执业律师每年承办2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
《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服务举措,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法律援助工作站巡回受案。对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人实行电话申请、上门服务。对农民工、农村五保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人群,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群,重度残疾或者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群等,申请法律援助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对残疾人、老年人、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军人军属等特殊困难群体,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咨询、代书、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援助形式并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最佳纠纷解决效果。建立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互通互认机制、信息共享机制,降低受援人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