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告错人”法院有何责任

    “收到这份判决书,我整个人都蒙了。”浙江乐清市的潘先生收到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决书里赫然写着他的名字、身份证号以及户籍地址,要求他偿付乐清一家公司货款8.4万余元及其利息损失。可潘先生压根就不认识这家公司的老板。几经了解,原来是原告和原告代理人在调取被告身份信息时弄错了,并将潘先生“告”上了法庭。

    把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方,甚至是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告”上了法庭,这样的原告够“奇葩”,这样的民事诉讼够“雷人”,而法院“将错就错”出具白纸黑字“张冠李戴”的判决书,这样的“冤假错案”也让人,尤其是平白无故被错告的人,难以接受。

    但其实,这种稀奇古怪“错案”,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个案,笔者就曾亲历过两起。这些案例,均属“告错人”的案件,其共同特点是代理人接受原告委托后,仅根据原告陈述的被告姓名、年龄、欠据等情况,到公安部门查询户籍信息登记,筛选出身份信息相同或相似的人,未根据户籍信息中当事人的身份照片与原告核对确认,就匆匆撰写起诉状并到法院立案起诉。

    这些案例中,如果法官急于结案,审理过程中稍有马虎,或者可能因缺席判决造成无辜者平白吃官司、被强制执行,或者会降低无辜者的社会评价并引发无辜者的不满愤恨心理。除了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也是“折腾”,还会导致侵权责任。同时也影响到司法公信权威。

    虽然,民诉法规定原告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以及案件审理的环节,向被告邮寄送达法律文书、作出缺席判决,均有法可依,程序上并无明显不当,但一旦“判错人”,让无辜者“蒙冤受屈“,就会构成错案,尽管不属于法官枉法裁判、故意办错案,但造成的后果和负面影响不容小觑。这就警醒办案者必须严肃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不能因为案多人少就降低司法责任心,要确保法律文书合法、成功送达,尤其缺席判决而被告又未行使答辩、抗辩权的,更要严格把关,不容有失。

    去年51日起实施立案登记制,降低诉讼门槛后,以立案“形式审查”取代了“实质审查”,这对法官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案件审判程序中除了对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也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唯一性负责,认真审核把关,确保案件审判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两者不可或缺,进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