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链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官将提示权利人全面提出主张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通讯员石月炜) 4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关于涉链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裁判要旨”通报会,明确权利人在难以准确判断涉嫌侵权的行为究竟是提供内容还是仅仅提供链接服务的情况下,法官将提示其全面提出主张,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实现“诉、审、判”一致。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调研小组组长、审监庭法官冯刚介绍,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出现了新的特征,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涉链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给司法认定带来了新的困难和挑战。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结构看:北京市基层法院审理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大约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70%,而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大约为全部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的70%,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大约是基层法院审理的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半以上,是最主要的案件类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法官联席会著作权专业委员会会长张晓霞结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外交会议记录、《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分析,认为提供侵权作品行为指向的是将作品上传至网络中的行为,即将作品上传至服务器的行为,而非提供信息存储空间、链接以及接入设备等行为。此次发布的三起涉链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动艺时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均体现了上述观点。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涉链接传播网络终端从PC端向移动端发展,搜索链接缺少地址栏,跳转过程不明显,搜索引擎可以对搜索结果进行内容整合,提供链接服务的行为与提供内容的行为之间界限不明显。

  对此,权利人难以准确判断涉嫌侵权的行为究竟是提供内容还是仅仅提供链接服务,张晓霞说,建议创建“当事人充分提出诉讼请求与法官释明义务”相结合的审理方式,权利人可以主张被告的行为是提供内容,当查明事实难以确认时,针对提供链接服务是否构成侵权也提出诉讼主张。同时,法官引导被告积极答辩,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正确运用举证转移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同时,在当事人不局限于依据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张晓霞认为具有探讨适用《侵权责任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