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办案机制,关爱促使新生

——从一起未成年人放火案说起

  2014428日,被告人小刚(未满18周岁)因家庭琐事与其外公产生矛盾,欲将房屋烧毁,遂将自家院内的玉米秸秆抱至屋内用打火机点燃,被及时赶到的村民扑灭,民警接报赶至现场。小刚见状,将汽油泼洒到被扑灭的玉米秸秆及自己的左胳膊上,欲再次点燃并自残,被民警当场制止。一审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小刚有期徒刑二年,小刚不服,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遂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最终改判被告人小刚有期徒刑6个月。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让误入歧途的孩子们早日回归家庭、社会,无疑是每一位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工作的司法人员追求的终极目标。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存在本质不同,我们在办案时要坚持“三心”,让未成年人感受司法关爱和温暖。

爱心:未成年被告人同样也是“受害者”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处理方针。不同于成年人,未成年人年龄较小,社会经验不足,认知、控制能力较差,不加以正确引导,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司法人员要认识到,每一个未成年人在犯罪背后都有其根源,都是家庭关爱缺失、学校教育不足或不良文化影响的“受害者”,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爱心,教育感化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在去看守所提讯小刚前,办案人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和小刚的年龄制定了详细的讯问策略,以询问小刚在看守所生活是否适应、饮食是否习惯、身体是否健康等关心话题为开篇,主动询问小刚是否需要联系家人送来钱物,让小刚逐渐放松紧张恐惧的情绪,一点点向办案人敞开心扉,全面讲述了自己实施放火行为的来龙去脉,并对自己的行为深刻地忏悔。

  

细心:确保审查意见公正、合理

  如何平衡好惩罚犯罪和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是司法人员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大难题。这就要求司法人员细心审查案件,全面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找寻未成年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的条件,在对其犯罪行为准确定罪量刑,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办理小刚放火案时,办案人多次联系、走访小刚的家人、邻居、老师,了解到小刚的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平日和外公一起生活。父母亲情、家庭教育的缺失导致其性格孤僻,不喜欢和他人交流,智力也存在缺陷,无法认知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办案人通过委托小刚住所地司法局开具的社会调查报告也显示,小刚平日表现良好,少言寡语,对人友善。种种证据均证实小刚虽实施了放火的犯罪行为,但属冲动所致,且点燃玉米秸秆后主动通知附近村民,使村民将火及时扑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村民报警后,小刚主动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虽然放火罪属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放火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小刚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且具备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的酌定从轻处理条件,一审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量刑偏重,检察机关遂建议二审法院对小刚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二审法院也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改判被告人小刚有期徒刑6个月。

  

耐心: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能被挽救

  在办案实践中,多数未成年人属初犯、偶犯,在司法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学校和家庭共同努力下能够早日回归家庭、学校,重新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但也有部分未成年惯犯,由于缺乏必要管教长期以盗抢等犯罪行为为谋生手段,这些未成年人的错误理念根深蒂固,犯罪习惯已经养成,因而在帮教、挽救上具有更大的难度。司法人员需坚信每一个未成年人都有挽救的必要和可能,针对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挽救方案,实现帮教效果。以小刚为例,办案人通过大量工作了解到,小刚犯罪的深层根源是父母亲情、家庭教育的缺失,导致出现情绪波动时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宣泄,走上极端道路。在分析小刚犯罪动机后,办案人首先联系小刚在外务工的父母,讲解父母的教育和关爱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劝说其今后多花时间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而后主动为小刚及其父母安排亲情会见,让小刚感受久违的亲情温暖。在办案人的释法说理和父母的亲情感化下,小刚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一定会努力改正,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让每一个犯错的孩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合理的代价,让他们感受来自司法的关怀和温暖,早日无痕回归,这是我们始终不变的信念和追求。相信在司法机关、社会机构、学校和家庭的共同努力下,孩子们定能在法治的蓝天下健康成长!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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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自中国人民大学熊丙万论文《专车拼车管制新探》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天然网络属性及定位决定了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很容易触碰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犯罪的“高压线”。相关制约性制度的阙如,也使得股权众筹行为容易异化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犯罪。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积极意义众多、创新价值巨大,法律尤其是刑法的过度介入势必会阻滞甚至扼杀该种金融创新方式。我们一方面应健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股权众筹的融资主体资格、投资主体条件、平台义务等作出细致的规定,从而将其纳入规范化治理的轨道;另一方面应当审慎适用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构建一个能够适当限制将股权众筹行为轻易入罪的“缓冲带”。当然,对于借股权众筹之名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犯罪之实,以及在开展股权众筹活动的过程中又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坚决予以打击。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擅自发行股票罪

  ——摘自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刘宪权论文《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

  网络版权技术措施的保护模式和程度,取决于立法者如何平衡版权保护与公众权利之间的关系。在保护版权人的技术措施问题上,各国根据自己的立法理念和利益立场,尺度不一。我国对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较为粗陋,从立法技术上而言,应当区分访问控制措施和版权保护措施。在设定规避技术措施的责任问题上,应当对侵权行为的构成各要件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包括有效技术措施的要求、规避行为的界定、过错等等。同时,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平衡版权人和公众的重要手段,在技术措施保护过程中仍然应该得到尊重。

关键词:技术措施;保护模式;合理使用

  ——摘自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刘斌论文《网络版权技术措施的保护模式与例外》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是独创式约定财产制而非选择式约定财产制。婚姻家庭的团体性特征决定了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制的规定或约定不宜由物权法过度调整,其财产权的变动不应适用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不论是基于法定夫妻财产制还是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均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夫妻利用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部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涉及夫妻财产制契约本身应否公示的问题,不能将夫妻财产制契约本身的公示对抗与基于该契约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对抗问题混为一谈。

  关键词:不动产;夫妻财产制契约;物权变动

  ——摘自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耀东论文《论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