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路权”法理之辩

  近段时间,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在网上引起广泛争议。回顾事故经过:在广州东莞,一辆蓝色的轿车在数次变道未成功的前提下,最后一次强行变道时被后面的银色轿车“撞翻”。日前该案经东莞交警重新调查认定,事故双方不存在追逐竞驶情形,后车也不存在故意撞击前车的嫌疑,因而维持此前事故认定前车司机负全责的结论。

  相对于交警事故责任认定的简洁明了,舆论对于该事件的讨论却跌宕起伏,从一开始一边倒的谴责变道车的行径,到后来质疑后车司机采取“维权”的方式,特别是那句“撞他是为了维护路权”引发了网民对于法律与情理两者是否兼容的广泛讨论。据网络调查显示,超过六成网友“支持”撞翻变道车的行为,但是反对者的声音也不绝于耳,甚至有人惊呼“符合法律就一定是对的吗?又或者这是一种更大的恶?”

  回归本案,一个行为要被认定为违法,必须具备法益侵犯的本质要求即存在法益侵害的危害结果,包括现实已经发生的侵害事实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状态,对违法的处罚不可能单凭当事人一两句话便去处罚。这正是源于法律不仅讲原则,更讲事实、讲道德,因此在该事件持续发酵之际,东莞交警再次启动针对该交通事故的重新调查,原因很简单,根据现有《刑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纵使前车违法在前,但并不意味着前车没有任何值得法律保护的法益,一旦后车有故意撞击前车的行为,且该行为有可能导致前车的合法法益受到侵害,无论该侵害是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着发生的可能性,均应对后车司机所谓“维权”行为做出处罚。但是处罚的前提必须要靠证据说话,单凭当事人一时之语便做出处罚决定是一种极为不负责任的表现,东莞交警的最终认定前车全责,正是基于警方重新缜密调查,以双方没有追逐竞驶,后车没有故意撞击前车的事实为依据得出的结论,故前车没有值得后车侵犯的法益。如若抛开事实,仅仅认为“一般是别人全责我才撞”而不必负任何法律责任,这显然是对法律的一种蔑视。

  法律之所以历久弥新是因为其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自身也在相应调整过程中,之所以有那么多的法律修正案或新司法解释正是因为之前所规定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因此通过新的合理的条文取代旧的不合理的法规。在本案中,那些认为后车的行为合法却不合理的民众,无疑是将法律与社会情理割裂开来,须知法律源于生活,并高于生活,法律的活力在于能将生活中的情理、道德镶嵌在其中,成为自身内涵,离开生活的法律只是干瘪的一段文字。

  纵观此事,前车违法变道的行为固然罪责难逃,但是后车司机此种冒险“维权”方法同样欠妥,特别是后车司机的一席话,我们宁愿相信这是他的一番快人快语,否则这种视生命如儿戏的行为于人于己都是极为不负责任的,当然也属于法律所调整的范围。考过驾照的人都知道,无论是驾校教练还是考官都会反复强调一个礼让行车、安全驾驶的问题,在考科目四《文明驾驶》中也明确提倡如遇违法车辆妨碍通行时,后车应该采取避让措施。避让的目的不是忍气吞声,而是最大限度的保障安全,驾车出行不是要给违法者一个教训,平安到达终点才是我们最终追求,为此,自身安全在任何情况下均大于路权,在车辆高速行驶过程中,一个不经意间的疏忽都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更何况是采用撞击的方式维护“路权”,除非事态紧急撞击已无法避免,如若有故意为之的嫌疑,无论从道德或法理的角度都将不被允许,这样的心态不仅危险,而且存在相当的隐患,毕竟一旦如若火候拿捏不准,容易伤及己方或者他人,到那时悔之晚矣。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