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劣天气伤人毁物 厘清责任依法维权

  临近雨季,暴风雷电等极端灾害天气频发,由此造成的公民人身、财产损害情况时有发生。那么,恶劣天气引发的损害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房屋渗水,责任归谁需鉴定

  老白与夏某是上下楼邻居。一日天降暴雨,老白发现自家客厅天花板不停地滴水。他猜想可能是楼上没关好窗户,雨水才渗漏到自己家。于是,老白要求夏某赔偿自己被雨水浸泡所造成的损失,两家为此发生了争执。随后老白将夏某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渗漏的真正原因是夏家地板被雨水淹没后沿墙体裂缝渗透到白家引起的。因该楼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最终法院判决夏某及楼盘开发商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说法:

  在因房屋渗水造成的财产损害案件中,查清渗水原因是关键。由于房屋结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造成渗水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房屋使用人使用不当、房屋装修不当造成渗水,也可能是房屋建筑质量存在瑕疵或者物业公司未及时维修造成渗水,还可能是几方面原因共同造成的复合型渗水问题,这样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可能不是相邻的楼上业主,而可能是其他楼上业主,也可能是房屋的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因此,房屋渗水问题发生后,应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财产损害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的相关规定,正确确定诉讼主体及责任主体,并按照具体性质确定侵权人承担不同性质的赔偿责任。

风吹树倒,砸毁车辆应补偿

  孙女士居住在某机电公司宿舍。前些天,她照例将新购买的轿车停放在自家门前。一天晚上,骤起的狂风把孙女士房屋旁的一棵槐树刮倒,将她的轿车砸坏。事后,孙女士找到机电公司负责人(槐树的管理者),试图协商解决车辆损失赔偿问题未果。后经法院调解,机电公司补偿孙女士车辆修理费1万元。

说法:

  这是一起因意外事件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是关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同时,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孙女士的停车行为没有过错;而被大风刮倒的槐树树龄约40年左右,没有明显倒伏症状,作为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机电公司亦无过错。大风将树刮倒并砸坏轿车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基于此,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运用公平责任原则对本案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合理划分。

雷击伤人,旅游公司难免责

  今年清明节期间,张某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山川五日游”。一天登山过程突遭雷雨,张某和其他游客一起跑到树下躲避,不幸遭遇雷击受重伤。事后方知躲雨的区域为雷区,旁边竖有“雷区,请勿靠近”的大字警示牌。张某认为导游存在未尽到提示义务的过错,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而旅行社则以雷电是“不可抗力”为由拒赔。双方为此打起了官司。

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是指必须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和现有的技术水平为根据;“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已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客观情况”是指不可抗力作为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单个人的行为。本案中,导游作为专业人员,应知该区域是雷区,打雷时应避开该危险区域。因此,此事故不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组织者,其有避免游客遭受雷击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旅行社应当对这次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污染虾池,举证不能须赔偿

  孙某是养牛大户,养殖场产生的牛粪平时储存在蓄粪池里。夏初的一天,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将孙家的蓄粪池冲毁,溢出物大部分侵入相邻赵家的虾池内,导致出现大量虾苗死亡。在与孙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法庭上,被告孙某辨称,污染是因不可抗力导致,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说法:

  环境污染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如果被告能举证证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存在,其可以不承担责任。显然,大雨不同于地震和洪水,是不能作为不可抗力看待的。被告只需平日能注意及时清理蓄粪池,下雨前及时采取疏浚等合理措施,污染损害是完全可能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