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发布毒品犯罪司法解释
首次全面规定各类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自4月11日起施行,这也是最高法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面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据最高法刑五庭副庭长马岩介绍,当前,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毒品犯罪高发、多发,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据统计,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42000件,同比增长30.79%;审结139024件,同比增长30.17%,审结率93.63%;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37198人,同比增长25.08%,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7384人,同比增长10.17%;重刑率为19.9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0.59个百分点。
《解释》对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新规定,对原有规定中不适应当前毒品犯罪形势发展的内容作了修改,同时也吸收了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
《解释》共15条,共涉及十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其他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解释》中不仅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也明确或者下调了部分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并下调了在我国危害较为严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利于依法从严惩治新类型毒品犯罪。
另外为了配合刑法修订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惩处力度。《解释》整体下调了全部33种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标准,以体现对制毒物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强化对毒品犯罪的源头惩治。
马岩指出,《解释》较为有效地解决了毒品犯罪审判中一些亟待规范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加大依法惩治毒品犯罪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