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能力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该法条规定不仅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侦查人员出庭制度正式确立,也给反贪侦查人员带来一个挑战性的问题——如何提高出庭作证能力。本文就该问题做出探讨。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予以规定,也预示着未来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将会逐渐形成常态,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是极为罕见的,可以说是几乎没有。

  证据的合法性存疑乃是是反贪人员出庭作证的原因,也即反贪侦查人员出庭是因为其在反贪侦查中所收集获取的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就提高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能力而言,唯有合法规范取证,严格执行取证的禁止性规定、规范取证程序、完善瑕疵证据,始能巩固出庭作证能力的坚稳。

  

出庭作证前准备

  需要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场合,一般情况下是需要法庭延期审理,期间要给予反贪侦查人员一定的准备时间。此时,作为出庭作证的反贪侦查人员应做好出庭作证的准备工作。“如果出庭作证的准备不够充分,有可能因某些不恰当的作证方式或证据在形式上的缺陷而使公诉陷入被动。”

  要及时的与公诉人进行沟通联系,详细了解案件控辩双方对证据的质证状况,对证据合法性所提出的疑问、难点和争议的焦点,熟悉法官、公诉人、辩护方发文或者攻击的套路。尽可能全面地预测在出庭做出情况说明时可能出现的发问和情况,然后就收集到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梳理,拟定发言提纲,避免因不恰当的作证方式而陷入辩护人的发问圈套。

  对于那些无法弥补的漏洞,或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解决的问题,应仔细分析研究,准备好妥善的答辩方案,并及时与公诉人及法庭联系加以说明。若发现确实存在合法性问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如实汇报,寻找解决方案。

  

提高出庭作证能力

  第一,建立完善公诉提前介入反贪侦查、引导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形成指控犯罪合力。公诉人对需要何种证据以及需要证据具备何种性质才能指控犯罪成立最为熟悉,因此,为有效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提高反贪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能力,可建立和完善公诉提前介入引导反贪侦查和反贪人员出庭作证工作机制,形成指控犯罪的合力,引导反贪侦查人员在收集获取证据时应注意的事项。对需要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公诉人也可引导反贪侦查人员对法官、辩护人、被告人在庭审中可能提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判断,制订好应对预案。

  第二,加强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培训。一是建立庭审观摩制度,规定对反贪侦查人员自侦的案件在开庭时,办案侦查人员应到庭观摩庭审活动,熟悉法庭运作规律和法庭现场氛围。二是要组织一些实战模拟演练,比如组织模拟法庭,让反贪侦查人员尝试一下,通过亲身感受往往能在较短时间里适应这一要求。三是要抓好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心理承受能力、应变能力、表达能力、抗辩能力的专项培训,并结合辩论赛、演讲比赛等模式,让侦查人员习惯于面对群众、面对旁人。四是在具体个案出庭前,要由公诉人与侦查人员就庭审过程进行演练,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预案。同时,还可以加强检法沟通协调,构建侦查人员出庭的规范制度。反贪部门也要主动联合公诉部门与法院沟通协调,对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适用条件、步骤制订实施细则,让出庭作证工作有规可依。防止分歧、扯皮现象发生。

提高出庭作证的应对能力

  所谓出庭作证的技巧,实际就是要求反贪侦查人员学会在法庭上如何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有效地拒绝对方被告人或者辩护人诱导性的问题的技巧。

  一是出庭作证的技巧。首先,如实陈述反贪侦查过程,还原客观情况。其次,抓住中心作证,有的放矢。反贪侦查人员必须针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合法性质疑的问题进行作证陈述,陈述时要紧扣的中心。要作到抓住中心作证,首先要准确把握和吃透证据受到合法性质疑的问题,然后针对该质疑的问题,组织材料,客观充分论证还原,防止主观片面。最后,多人作证以及多次陈述时注意避免细节的相互矛盾。

  二是提高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对能力。

  反贪侦查人员出庭对证据的合法性做情况说明乃是一种角色的转换。对代表国家查禁职务犯罪的反贪侦查员身份相比,其在法庭将会扮演既是反贪侦查人员又是证人的角色。

  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应当做到表达清楚、逻辑清晰、条理清楚,言简意赅。为此,反贪侦查人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加强语言文字训练。第二,提高逻辑思维能力。第三,进行庭前模拟。

  三是应变能力。

建立反贪侦查过程记录制度

  侦查过程记录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对整个侦查的过程毫无遗漏地详细记录下来,它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录像录音或者几种形式兼用的形式,但目的是将侦查的整个过程记录下来。这种制度的建立,可以真实还原反贪侦查的过程,包括证据的发现、收集以及固定。在庭审中如对案件的证据合法性产生疑问,此时,反贪侦查人员只需将相关的案件侦查记录进行展示播放即可,这大大提高了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能力。

  这种制度也得到了香港警方所采纳:香港警察知道在案件侦破后最终要送交法庭审判,警察必须出庭作证,因而在破案的过程中,对每一步工作都要做详细的记录。即使是打人犯罪集团内部的卧底警察,也要对他们的工作情况做详细记录。尽管他们的工作环境不允许自己做记录,但要把所做的工作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指挥他的警官此时可由该警官在第一时间把有关情况详细地记录下来。在警察出庭作证时,有这样的详细记录就能清晰反映侦办案件的过程,防止庭审作证中出现的记忆模糊以及陈述矛盾的发生。

建立拒绝出庭作证的追责制度

  笔者认为,最高法院应当与最高检察院共同商讨研究制定有关反贪侦查人员拒绝出庭的惩戒措施规定相应的实体性后果和程序性后果。所谓实体性后果,是指对于应当出庭作证而反贪侦查人员没有出庭作证的,其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实体性后果。实体性后果只能是针对实施了行为的反贪侦查人员或反贪侦查部门的,包括罚款、行政处分等。所谓程序性制裁,是指对于实施了违反程序规定的主体,其应当承当相应的程序性后果,剥夺其所获取的相应程序利益。出庭作证作为诉讼程序法规定的辅助诉讼程序顺利的行为,如果反贪侦查人员没有遵循,理应遭受相应的程序制裁,剥夺其获取的诉讼利益。根据违反程序性内容情节轻重的不同,程序性制裁可以分为补偿性程序性制裁和惩罚性程序性制裁两种。所谓补偿性程序性制裁,是指在反贪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而没有出庭作证的情形下,法庭可以决定采取相应的补偿性措施,以弥补该程序瑕疵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其种类可以包括变更被告人的强制措施等。所谓惩罚性程序性制裁,是指对于反贪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而没有出庭作证的,法庭不仅作出相应的措施对被告人进行补救,而且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下,对控诉方的行为予以严惩,完全剥夺其获取的不正当诉讼利益,其种类可以包括非法证据排除、发回重审等等。

(作者单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