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彬:如何看待严查网约车犯罪前科人员
即使有被限制的行为,也应该与犯罪前科有一种职业的内在联系,比如说有过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如果将所有有前科的人都纳入黑名单禁止从事网约车,难免会侵害他们的权益。
据新华社报道,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3月29日联合多部门约谈滴滴、优步、神州、易到、星星等5家网络约租车平台,通报了网约车平台管理存在的5个问题。比如,深圳网络约租车驾驶员招录普遍存在把关不严问题。除了驾驶员把关不严,网约车平台亦存在违法事故多、异地牌车数量多、乘客投诉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妨碍公平竞争等问题。
深圳公安部门排查,部分网约车驾驶员存在吸毒、精神病、违法乱纪等问题,一些被注销驾驶证的“毒驾”人员,使用已注销的驾驶证注册成为网约车驾驶员。经初步排查,深圳市网约车驾驶员中发现有吸毒前科人员1425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1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1661名。针对上述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将督促各网约车平台进行整改,要求严把驾驶员准入关,“出现问题,驾驶员与平台共同担责。”有人认为此举能够保护乘车人权益,亦有人担心这可能侵犯犯罪前科人员平等就业权益。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在保障前科人员利益的同时更好维护公众权益?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王彬副教授表示,严查网约车犯罪前科人员的目的,可能是为了乘客安全,防患于未然,但是,这种做法与犯罪前科人员的平等就业权是有冲突的。一方面是保障公众权益,一方面是《监狱法》等明文规定的保障刑满释放人员享有平等就业权,二者存在一定冲突。
王彬提醒,严查网约车犯罪前科驾驶员应该有所区分。比如,对被注销驾驶证的“毒驾”人员以及精神病人等,可以采取相关限制措施,但是,如果是因为其他对于驾驶并无任何实质影响的犯罪行为而被整顿,则可能涉嫌歧视。
“即使有被限制的行为,也应该与犯罪前科有一种职业的内在联系,比如说有过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但是,如果将所有有前科的人,都纳入黑名单而禁止从事网约车,难免会侵害他们的权益。”王彬说。
交通运输部起草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违法犯罪记录;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危险驾驶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在此之前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并无犯罪记录的类似要求。
不过,地方上并非没有类似争议。2015年《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最初的征求意见稿就规定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无犯罪记录,无吸食注射毒品或精神致幻型药品、醉驾等违法记录。在引发不小讨论后,经过修订公布的草案改为要求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无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精神致幻型药品、醉驾等违法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或者虽因暴力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但刑罚执行完毕已满3年,既往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王彬说,类似做法和思维是很常见的,也符合大众的惯常思维,虽然目的可能是出于公共安全,但是,“从整个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如果犯罪前科人员不断被歧视,没有就业途径,最终他们更可能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社会反而会更不稳定。”海外很多国家和地区出台了禁止歧视犯罪前科人员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也均是从这一角度出发的。事实上,中国法律法规也鼓励企业聘用刑满释放人员。
另一方面,王彬指出,有关部门排查网约车,并对外公布相关人员犯罪信息,也可能涉嫌侵犯这些人的隐私,因为“犯罪记录只有在规定情况下,有关部门才能够公开。政府不能越权,更不能滥用职权,即使是为了合理目的整治规范网约车,也不宜超越有限政府理念。”
政府相关部门将督促各网约车平台进行整改,要求严把驾驶员准入关,未来各个网约车平台是否会严禁有犯罪前科接入网约车,目前尚不明晰,但是,现实生活中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用甚广,却是不争的事实。
王彬介绍,一方面监狱法等规定要保障犯罪前科人员的平等权益,另一方面,刑法又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到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很多企业会借助前科报告制度,给犯罪前科人员设定障碍。现实中对此争议颇多,尤其是犯罪证明被滥用的情况。
“我个人认为,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对犯罪前科人员的权益侵犯。差别待遇就是歧视。即使有些企业可以要求,但是政府也没有权力直接要求企业这么做,尤其是不能不加甄别的对待所有犯罪前科人员。”王彬说。(据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