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些标签纠纷 法官教你依法维权
购买的进口奇异果“到货”日期在前,“出生日期”却在后,你会怎么办?你是否知道,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消费者可要求10倍价款赔偿?……日常生活中,消费者难免会遇到涉及商品标签的纠纷,法官教你如何维权。
到货比“出生日期”早两天
消费者获判“退一赔三”
苏先生在超市购买了1箱新西兰进口的奇异果,产品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2015年5月1日”,产品价格标签却标示“生产日期:2015年5月1日”。后来,他再次到该超市购买了4箱同样的水果,发现水果外包装入库标签标示“到货日期:2015年5月7日”,而价格标签标示更离谱:“生产日期:2015年5月9日”。
一个是“出生”和到货同一天,另一个是没“出生”就到货了!苏先生认为自己受到欺骗,以超市未用中文正确标识产品生产日期为由,将超市告上法庭,并提出要超市退还货款,给予3倍价格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在价格标签上错误标识生产日期,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为此,法院依法判令超市向苏先生退还货款,并给予3倍价款赔偿。
法官说法: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销售未标注批准文号面贴膜
超市欺诈败诉赔钱
祝女士花34.8元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款祛斑美白的面贴膜,但该面贴膜的包装上根本没标注生产日期和批准文号。祝女士将超市告上了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销售给祝女士的面贴膜属于特殊化妆品,面贴膜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和批准文号,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判令该超市退还祝女士货款,并赔偿500元。
法官说法: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同时,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
消费者获10倍价款赔偿
刘先生在一商场花费588元购得6瓶进口果汁饮料。但他拿到饮料才发现,这些饮料均无中文标识。随后,刘先生以百货商场销售的进口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起诉讼,并要求对方给予10倍价款的赔偿。
法庭上,刘先生举示了商品、购物小票和发票,证明其所购的6瓶饮料确实无中文标签。
法院审理后认为,百货商场销售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令百货商场向刘先生赔偿588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