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战营代表等提出议案建议修订收养法

  本报讯(记者杜涛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24年来,对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规范收养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保护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收养工作实践的不断深入,《收养法》已相对滞后,需要进行修订,使其更加适合当前收养工作和保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特别是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

  “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必然涉及修订《收养法》。”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民政厅厅长王战营等提出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议案。

  议案认为,201512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明确自201611日起,“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现行《收养法》系19911229日颁布、199241日实施,于1998114日进行修订,皆处于“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政策时期。与之相一致,根据《收养法》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收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收养人应当“无子女”,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应及时对《收养法》中相关的限制性条件做出相应的修订,以便与现行法规政策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