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贾春梅:议案关注弱势群体
作为来自基层的检方代表,贾春梅等代表向全国人大提交了13个议案,几乎件件都关注弱势群体,而每一个议案都从现实中来,都有不为人知的故事。
“我重点关注未成年人保护!”
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河北代表团开放日活动前,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向一位媒体记者如是说。
贾春梅是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是来自基层的检方代表。今年两会,贾春梅等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了13个议案,可她最想介绍的是《关于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
“近年来,家暴案件接连发生,引发了全社会对监护人资格问题的强烈关注,而加大对失职监护人的司法干预力度,已成为社会共识。”贾春梅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时表示。
父母伤害孩子
监护权怎么办?
这个议案的由来,源于贾春梅2015年接触的一起故意杀人案。
案件比较特殊。被告人张薇(化名),是两个未成年孩子的母亲,因长期遭受丈夫殴打,致使二人感情破裂,却又碍于各种原因分分合合。
去年2月,张薇的丈夫外出酗酒,回家后又开始进行家暴,无奈之下,她与两个儿子共同将其杀死。
“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们审查后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她无期徒刑。”让贾春梅揪心的是,“两个孩子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父亲死了,母亲又被判刑,只能交由其他亲属代管。”
在办理该案时,贾春梅查阅了大量资料后得知,近年来,国内类似案件频频发生。如,2013年“南京饿死女童案”,被告人乐燕作为两个幼女的唯一监护人,怠于履行抚养义务,造成了孩子双双死亡的严重后果。
2014年11月7日,浙江金华一母亲逼4岁亲生儿子灌汽油,导致儿子烧伤致死;同一年,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的林某,多次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儿子的后背、双臂,并用火钳鞭打双腿等……
这些案件,让贾春梅心痛不已。另外,前述案件了结后,贾春梅在调研回访时见到了两个孩子,目前分别由双方老人抚养,“考虑到他们的经历,担忧他们的未来,对我产生了很大触动。”
她更担忧的是,两个孩子在家庭暴力环境下成长,并且经历了与母亲共同杀父的过程,“这样的经历会在他们的脑海中留下不可磨灭的记忆,对他们的影响将是终生的。”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均规定了监护权撤销制度,但贾春梅认为,“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够全面。”
“父母因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剥夺监护权的案例也鲜有所闻。”所以,今年,贾春梅建议:“在立法层面对监护权撤销事宜进行完善。”
期待天下无“拐”
实际上,除未成年人保护外,贾春梅早就开始关注妇女和儿童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针对此,贾春梅向记者介绍了她亲自办理的一个案件。2013年3月7日,被告人徐某从云南买来一名男婴并窜至邯郸县,通过杨某和王某等人介绍,以9万元价格卖给永年县一户人家。
而后,公安机关侦破该案时才得知,男婴是在医院丢失的,全家人通过各种途径寻找了将近半年,已经陷入绝望,男婴母亲几近精神失常。
案件侦破后,贾春梅把解救的孩子送到亲生父母手上时,却没有看到千恩万谢的感人场面,迎来的却是孩子父母的痛诉:“为什么有人偷孩子?是因为有人买孩子,他们都该抓,都该重判!”
这件事对贾春梅触动很大,并引发了她对惩罚拐卖人口犯罪刑法制度的思考,“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处理力度,严惩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但一部分人仍铤而走险。”
“拐卖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是在社会上存在着大量买方市场,这也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贾春梅分析道。
她认为,此前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合理。
“这样就使得社会上存在的大量买方市场得不到有效遏制,从而出现了很多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贾春梅说。
于是,她建议将这一条款内容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令她欣喜的是,该建议被去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采用。不仅如此,作为连续当了两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贾春梅,关注领域多是替人民群众维权。
为农民工“死磕”
几年前,她发现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恶意欠薪虽入了刑,但现实中因欠薪受到刑罚少之又少,欠薪现象仍屡屡发生。
贾春梅说,原因在于该罪的追诉标准和构罪要件中所提到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两项叙述很“模糊”,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产生了较大争议。
2012年3月,贾春梅向全国人大提交建议。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原有法律条文中的模糊叙述作出了具体、详实的补充说明。
可在2015年春节前,一份印有50多个农民工手印的联名信又递到了贾春梅手中:包工头不仅不支付他们的劳动报酬,还玩“失踪”。
恶意欠薪者不怕坐牢吗?贾春梅很疑惑,按理说,法律已经明晰,这种欠薪行为事实确凿,理应入罪。这一次问题又出在哪里?
贾春梅跑了3个月才发现:在法律条文中,“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个要件该由司法机关来认定。
但问题是,如果不经过行政机关的“责令”,司法机关就不能介入调查。而当欠薪者逃匿时,行政机关就难以下“责令”,因为人找不到,劳动关系就可能无法核实清楚。
行政机关自行寻找行为人转移财产或逃匿的线索,则难度极大,可行性极低。如此一来,欠薪入罪就陷入了“无法下手”的尴尬。
在贾春梅建议下,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对欠薪案件的“衔接”进行规范,目前已初见成效。
今年两会,她带来了“在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各部门的‘衔接’需要优化”的建议。
正是凭着这股专业精神,和常替他人维权的韧劲儿,她先后荣获全国劳动模范、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称号。
呼吁两部法律尽快出台
眼下,贾春梅最希望她提出的立法议案《民法典》和《社区矫正法》能够尽快出台。据悉,两部法律都被本届人大列入立法规划并已起草,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贾春梅介绍说,2015年3月,她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加快编纂民法典的议案》,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已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
“《民法典》编纂工作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贾春梅告诉记者。
为此,贾春梅等代表还提交了《关于推进制定〈民法总则〉的议案》,提出了总则框架结构的具体方案。而《民法总则(征求意见稿)》也已经完成起草,正在征求各方意见,预计6月份能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另外,对于《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必要性,贾春梅的观点是,虽然国家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但该办法仅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其法律效力很难与《刑法》对等匹配。
“刑法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的规定,走在了社区矫正的程序规定之前,造成实体法先于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在程序操作上不对等,难以保证刑法的正确有效实施。”贾春梅说。
贾春梅还觉得,我国社区矫正经过试点、扩大试点、全面试行,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建立健全监狱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相互衔接、统一协调的刑罚执行体系,亟待社区矫正立法保障。
在这个背景下,贾春梅等代表向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提交了议案,建议把社区矫正立法作为一种与监狱立法并行的法律形式。
2015年4月至7月,贾春梅还受全国人大委托,对刑罚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她深入河北省石家庄、保定、邯郸等地社区了解社区矫正情况,亲自操作社区矫正信息系统对被矫正人员进行查找定位,仔细查阅了被矫正人档案,并走访了部分被矫正人及其亲属。
同时,贾春梅还借助检察内网平台,收集全国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相关动态资料,与重点地区点对点沟通交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掌握全面情况,发现了诸多社区矫正中存在的漏管、脱管、虚管等突出问题,需要通过社区矫正立法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