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藐视交通法规暴力抗法获刑
本报讯(记者叶俊 通讯员庄汉平 程建宏) 近日,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暴力抗法事件作出了判决。被告人邱某、柯某、方某均被玉山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2014年9月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柯某、方某等人驾驶轿车在320国道行驶。在玉山县境内,一路段改造实行单向管制通行,但邱某等人擅自推开交通管制设施欲强行通过,玉山县公路分局执勤人员喻某上前表明身份并劝说阻拦,邱某、柯某、方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对喻某进行撕扯殴打,造成喻某身体多处受伤,随后,邱某等人驾车强行通过该封闭路段。事后,喻某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赔偿了被害人喻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柯某、方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殴打致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三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