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馨:我国高龄农民工群体庞大,养老医疗保障亟待解决
本报讯(记者杜涛欣) 目前,我国外出就业的农民工总量超过2亿人。在这2亿多农民工群体中,有超过4700万年龄超过50岁的高龄农民工以及60岁以上的“超龄”农民工。这些人大多是改革开放初期较早进城务工的第一代农民,没有知识、没有技能,只能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
“在城市里,所有最脏最累的活,不仅城市人不会干,年轻一代的农民工也不愿意干,基本上都是由高龄农民工在承担。他们所要面对的不仅是身体上的负荷、潜在的劳动风险,还有城市生活的排斥疏离、漂泊异乡的清冷孤寂,他们的境遇实际上比那些农村里的留守老人更为不堪。”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王馨表示,“高龄民工”无法获得社会养老、医疗的福祉,地方政府不愿增加支出、企业不愿为农民工养老缴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过高、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困难、累计缴费15年的门槛等等问题,成了无法逾越的障碍。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发布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截至2014年,我国50岁以上的高龄农民工已近4700万人,占农民工总人数的17.1%,若还算上41-50岁年龄段的7000万农民工群体,则总人数将超过1.2亿人,占全国农民工总数的近45%。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随着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行,依照法律规定农民工才算完全纳入社会保险范畴。
缴费年限问题由国家政策规定,农民工累计缴费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达到15年的,无法领取养老金。其次,农民工流动大,但我国目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和社会统筹账户的缴费无法随人转移,导致其对农民工失去社会共济的作用。再加上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信任,不愿交保险。几年前,多地发生农民工退保潮,也严重影响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另外,我国目前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建立的,现有法律规定了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为60岁,高龄农民工一般高于60岁,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就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认定为工伤?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未达成共识,也导致高龄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更高水平的扶贫工作,帮助落后地区和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实现小康,还需要建立更高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兜底作用,不让那些因为各种各样原因掉队的人,陷入绝对贫困的境地。在加大扶贫力度和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中,应该将高龄农民工的养老和医疗问题纳入政策范畴,防止这些高龄农民工因老返贫、因病返贫。”王馨认为,首先应该通过支持发展本地产业与项目,吸纳高龄农民工,提高高龄农民工返乡的意愿与积极性。其次,医疗卫生机构要把体力型行业的高龄农民工的健康检查纳入工作范畴,定期为高龄农民工做健康指导与身体常规检查。第三,维护高龄农民工权益,建立高龄农民工社会保障新模式。具体到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监管、有力执行,减少欠薪对高龄农民工基本生活的影响,政府部门为高龄农民工提供底线的社会保险,同时努力消除户籍、身份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差距,保证所有高龄农民工能够加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最为重要的是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加、结算、转移等多项支付平台,激活分散于多地的个人养老账户资金。”王馨认为,“建议按累进的原则,而不是按雇人多少,向所有的企业征收社会保护税。只要是企业,就得交社会保护税,但初级税率可以定得极低;国有企业利润大、交税多,所以这也同时解决了国有企业对社会保护的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