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滞纳金争议再起

  在信用卡纠纷案件中,法院通常选择支持银行收取滞纳金诉求,但四川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却以一份8700多字的判决书打破了这种“惯例”,否决了相关银行的滞纳金诉求,并用宪法论证其不合法理。沉寂已久的信用卡滞纳金争议再掀波澜。

 

  201511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成都高新支行)诉被告沙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中行成都高新区支行诉称,20139月,被告沙某某向中国银行成都高新支行申请信用卡。截至201568日,沙某某银行信用卡欠款共计375079.3元,原告要求沙某某偿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75079.3元为本金,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0.05%)、滞纳金(按照375079.3元未偿还部分的5%每月支付滞纳金)。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关于截至201568日双方之间因涉案信用卡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并无争议,对原告主张的相应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从201569日起的利息,法院否决了银行的滞纳金请求,而是将339659.66元作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

  值得一提的是,四川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中提到,“如果认可信用借款超高额利率将导致为法律及社会民众不可容忍之悖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昭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处引用宪法并非作为裁判依据而仅用于判决说理论证)平等,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基本内容与内涵。平等意味着对等待遇,除非存在差别对待的理由和依据。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这显然极可能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外在不良观感。”多名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他们首次看到法院依据宪法条文,否定银行业关于“滞纳金”的红头文件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银行长期处于强势地位,即使信用卡滞纳金屡遭诟病,人们也无可奈何。”在北京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秀看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判例最大的作用是引起人们对滞纳金的讨论,继而推动滞纳金规范管理。

  正如王文秀所说,这份编号为(2015)高新民初字第6730号的判决文书一经面世,就受到各方的广泛关注,沉寂已久的信用卡滞纳金争议再掀波澜。

  其中争议最大的是,信用卡滞纳金设置了最低限制,却没有上限限制,以及非行政机关收取滞纳金的合法性问题,“根据银行的复利计收模式,这意味着滞纳金可以无限地增加,本质上是不合法的”。

  但也有相关人士认为,签了合同就得遵守双方的约定。

  “判决颠覆了以往的‘传统’。”王文秀曾经代理过多起信用卡纠纷案,她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如果信用卡持有人对滞纳金数额提出异议,法院一般建议双方协商,即使做出判决也是支持银行的诉求。

  “这是我第一次看到法院直接利用宪法条文,否定银行业关于‘滞纳金’的红头文件规定。”王秀文说。

  

滞纳金乱象

  提起信用卡,虞可(化名)称自己至今都有点儿后怕。

  20154月底,家住江苏常州的虞可打算贷款买房,在银行提交材料的时候却被告知,自己已经被银行列入黑名单,并且截至201541日,他的信用卡还有9200多元欠款。

  得知这一信息,他以为自己信用卡被盗刷了,但随后发生的事情让他意想不到。

  银行告诉他,这近1万元的欠款是他6年前信用卡所欠6毛钱所导致的。

  原来,虞可2009年在常州上学时用信用卡消费,尚有6毛钱没有还清,按照银行给出的账单,这6年他所产生的利息1561元、滞纳金7547元、超限费7元、年费150元……

  银行方面称,万元欠费是有依据的,在这过程中也曾多次试图通知虞可还款,但是没有联系上。

  “如果当年欠6元的话,现在就成60万,太可怕了。”虞可无奈之下起诉了信用卡所在银行,后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同意虞可向银行缴纳各项费用共计500元,银行则协助虞可撤销其在征信系统的不良记录。

  记者采访多位信用卡持有者,他们对信用卡的扣款明细及计算方式都表示不是很了解。

  记者从北京一位信用卡业务人员处了解到,一方面,信用卡逾期罚息分为全额计息和余额计息,大部分银行是按照全额计息来对透支利息进行计算的,在这两种不同的计息背景下,即使信用卡欠费1元,透支利息都可能相差数百倍。

  “比如,王先生消费1万元账单,还款9999元,还款日期到期还欠款1元,根据透支利息计算公式,剩下未还的1元钱在余额计息的背景下产生的利息仅为0.0175元,而在全额计息的背景下产生的利息则为120.0055元。”这名销售人员说。

  另一方面,银行对滞纳金设置的最低额度一般为10元,即使欠1元,也需要征收10元滞纳金,“这10元在下个月就会纳入本金,继续每天算利息,依次反复。”

  对于银行向持卡人收取滞纳金的主张,根据申领信用卡的相关条款,法院大多数情况会选择支持。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关键词“信用卡纠纷”进行检索发现,涉及“滞纳金”的案例多达3.4万多条,在最近公布的100多起信用卡纠纷案例中,记者梳理发现,法院无一例外地支持银行征收滞纳金的诉求。

  在这些判决案例中,滞纳金占据的比例通常不低,有的达到本金的50%,有的甚至更高。

  

破例的“成都判例”

  看到成都高新区法院的这份判决文书,王秀文感到惊喜,“观点很新颖,逻辑很严密,从来没有法官这么做的,算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即使目前尚不能明确会对这个行业产生什么实质性的改变。”

  记者了解到,这份判决文书并没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在这份长达8700多字的判决书中,法院用了6000多字来阐述不支持银行对滞纳金诉求的理由。   

  记者查阅相关材料发现,其实在此之前,成都高新区法院就否决了多起其他行业向被告催要滞纳金的案例。这一次,则是第一次对银行亮出了“否决”的牌子。

  判决书显示,成都市民沙某被中国银行成都高新支行起诉信用卡欠费37.5万元,但沙某称滞纳金太高,无力偿还,因为按照信用卡申请合约中的约定,透支利息和滞纳金加起来,相当于她每年需要支付给银行78%的利息。

  法院称,按照银行的计算方式,以欠款1万元为例,即使欠款6个月后银行放弃滞纳金的主张,两年后当事人应还款项约为19万元,这种利率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值得探讨。

  判决认为,《合同法》对于个人之间的借款利息是有限制的,要求个人借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这说明国家是有限制借款利率的普遍规定,并非专门针对个人。

  最新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的最高利息限制在年利率24%以内,而且明确利息包括了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也说明国家对于借款利息有上限规定。

  虽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商业银行借款利率做出明确规定,但判决认为,由于特殊的社会背景,商业银行作为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国家相信银行会模范地遵守相应规定。

  而银行收取高达78%的年利息,显然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

  判决书称,法律对合同的保护并不是没有边界的,滞纳金和复利在法律上属于违约金性质,对于过高的违约金法院可以依法干预。

  法院最后提醒,如果一个业务的盈利取决于自身交易对象的违约和不诚信,建立在这种不诚信期待上的交易体系,是不值得法律保护的。

  而提到以往的判例,法院认为,以往的判例是特定历史发展的产物,并没有不对,但随着历史条件的改变可以在新的案件中被重新审视,如果这种重新审视对于现行社会更为适宜和正确,也并不需要长期准备以便迎接这种变化,因为任何案件的效力都被固定在具体个案当中,改善可以慢慢来、慢慢变。

滞纳金争议再起

  “成都判例”一出,引发社会舆论轩然大波。

  其实,关于滞纳金,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这也是一直以来银行理直气壮的收费依据,“成都判例”用宪法条文否决银行这一依据的合法性,并且第一次以文书的形式公开。

  记者多方了解,目前成都高新区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双方并没有提出上诉。

  但社会对其关注的热度依然不减,各方仍然争执不下。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陈云峰律师表示,并不认同成都高新区法院关于信用卡滞纳金的相关判决。他认为,信用卡违约金,既是符合法律精神和商业原则的一种“对价”给付,也是银行机构加强风险防范的一种措施。

  “银行和民间借贷毕竟不同,前者是持牌机构,具备相当高的准入门槛,还有缴纳准备金等制度约束,持卡人使用的便利性也远远超过民间借贷。更关键的是,现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民间借贷规则》不适用金融机构及其分支。”陈云峰说。

  但成都高新区法院的判决文案强调,现行社会信用及法律体系已经对信用卡业务风险进行了较高保护。

  首先,信用卡透支超期不还,银行可直接申请记录借款人征信系统,而一般债权人不通过司法程序根本无法以此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

  再次,信用卡恶意透支还有刑法专门保护。征信体系已经赋予银行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救济手段。法律也对信用卡现金透支业务进行了刑法上的特别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分析认为,虽然滞纳金条款也作为合同条款写进了发卡行的发卡条约,但是,因为这是银行单方起草的,实际上消费者不可能就此与银行讨价还价。既然内容显失公平,应该属于通常老百姓所说的霸王条款,也就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他同时表示,银行收取滞纳金是否合法依然值得商榷。

  京师律师事务所金融诈骗法律事务部主任张雪峰律师认为,银行收取滞纳金是违法的,“最起码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这么高的滞纳金突破了现在的法律框架,跟宪法里面最基本的原则也是相违背的。”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表示,目前情况下,银行收取滞纳金是正常的,是一种保证自身资产安全的需要,如果滞纳金收得过高,未来可以考虑为滞纳金设个“顶”,超过那个“顶”就不用收滞纳金了。

  王秀文则希望,在未来,信用卡滞纳金能够像水费滞纳金一样被取消,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统一性。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表示,中国是一个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此次滞纳金的法院判决只是个例,很难在其他判决案例中适用和推广。银行业长期存在的滞纳金收费过高的问题,还需要相关部门去制定相应的修正条款。